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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的万先生,觉得在门店旁的流浪狗可怜

 lixj1028 2020-09-11
就经常投喂一些食物,那知这条流浪狗在别处惹下了大祸事,把一位老人撞倒在地,法院判决万某赔老人6万多,万某不服上诉,经二审法院调解,万某赔偿老人4万元。好心喂喂流浪狗,怎么还吃上了官司,我们来扒一扒里面的法律问题。
【以案析法】
1,原动物饲养人应承担责任
宠物属于财产性利益,虽然原主人主动放弃了自己的权利,但是宠物狗自身具有不可控的危险属性,作为动物的原主人应该尽到注意义务,妥善处理弃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投喂行为能否被认定为动物饲养人
一般情况下的投喂行为,仅仅是人类的本能行为,是看到陌生的弱小的动物后爱心举动,不能据此认定投喂人有饲养意思,也不能认定投喂人有占有的意思,同时也不能推定被投喂的动物归属投喂人所有

所以通常的投喂行为不能被认定为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应对动物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但是,如果是长期喂养,因为动物求生的本能会对投喂行为产生依赖,本来是四处流浪,以后可能就要定居了,那么对于附近的人群而言增加了动物致害风险,作为始作俑者就因为先行行为,产生了危险管理人义务,从而使得投喂行为就与被侵权人的受损之间建立了因果联系。

长期投喂人需要因长期投喂又未合理消除危险需要承担一部分的侵权责任。
 
2,这是不是又一起扶老人被讹诈事件呢
投喂行为与扶老人两者没有可比性

首先,投喂行为增加了危险,扶老人是减少危险

其次,投喂是爱心之举,扶老人是见义勇为

最后,评价不同,无论是动物园还是公园到处都有标语提示禁止投喂,因为投喂行为不仅对动物还是人类而言都是有风险的,很多地方都发布禁养犬公告,投喂行为是不鼓励行为。
但是扶老人是见义勇为,应受到社会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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