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20日,遵义正安县60多岁居民昝(zǎn)某,前往农贸市场买菜。在回家途中,突然被路边跑出的一条黄色土狗撞倒,导致摔伤。 双方协商无果,昝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万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万余元。 正安法院一审认为,万某常向该土狗投食,事实上系豢养该狗。即便该狗是流浪狗,但由于万某未能认识到流浪狗的危险性,采取了不当方式进行投喂,使该狗对万某投喂的食物产生了依赖,经常在附近流浪,引发本次事故。 9 月 4 日,遵义中院法官对该案进行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由万某赔偿昝某 4 万元。对于这个调解结果,好多人都说:判得没问题。 照他们的逻辑,万某不喂这条流浪狗,这狗就不会长期呆在这里,自然也不会撞伤昝某了。看起来好正确的样子。其实不然。 法院判万某承担民事责任,无非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因为这条土狗已经找不到原主人,故法院将万某认定为该狗饲养人或管理人,这显然不合适。 首先,这条土狗系流浪狗,自然不是饲养的动物,万某也就排除在饲养人之外了。有杠精认为,万某向其投食,当然是饲养人了。那么,若我每天给你一块糖吃,就是你的监护人了?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遗弃、逃逸动物的致害责任】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看好,遗弃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应由原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万某可是原动物饲养人? 既然万某排除在饲养人之外,那么只剩管理人一个罪名了。 很明显,万某投食流浪狗,与狗撞伤昝某,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万某无因获罪,即是有关部门耍流氓。 谁是流浪狗的管理人?难道不应该是市政管理部门吗?任由流浪狗长期游荡,这绝对是当地市政管理部门的失职。 此案在未找到原饲养人的情况下,把市政部门作为被告是应有之义,必须追究其城市管理缺位的责任,并由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也有可能,国人几千年形成了思维惯性,还没有“民告官”的习惯。 在现代社会,这种思维必须改改了,该谁的责任就是谁的责任,不能张冠李戴。 作品信息 本文来自凯迪原创作者:风中劲草one,经授权转载自公众号:江湖里的那点事。文中观点仅供参考,不代表本平台意见。配图来源于网络,如涉侵权请联系后台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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