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龙泉一火锅店用“地沟油”,老板被抓...

 x晓x幸y运 2020-09-12

没有什么是一顿火锅解决不了的

如果有,那就再吃2顿!

但如果你吃的是

用“地沟油”做成的火锅呢

……

8月24日

龙泉驿区法院公开 开庭审理并判决

龙泉驿区首例

涉食品安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被告人晏某某

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同时
需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
在市级媒体上公开道歉
并支付赔偿金人民币49920元

而这起案件开庭审理中亮点凸显

采用3名审判员、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的

七人合议庭评议


开庭审理


经3名审判员、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的七人合议庭评议,被告人晏某某最终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同时,被告人晏某某需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市级媒体上公开道歉,并支付赔偿金人民币49920元。

庭审现场


审理查明


庭审现场

据了解,被告人晏某某原系龙泉驿区某火锅店股东、厨师。为提升火锅口感,晏某某将用过后的火锅底料收集后用过滤网去除杂质,对回收的废弃油脂进行加热,油水分离后得到“老油”,之后加入各种香料、高味剂制成新的火锅锅底用于烫煮食材销售给顾客食用。

公安机关现场检查时挡获了正在熬制老油的被告人晏某某,查扣制好的老油90余公斤及作案工具。截止被挡获时,该火锅店共销售含有老油的锅底104笔(每笔消费锅底48元),合计共计4992元。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判认为,被告人晏某某的行为不仅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同时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食品消费市场的安全和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作出上述判决。


当庭宣判


被告人晏某某也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主动具结悔过、认罪认罚,并于判决宣告前主动支付了赔偿金人民币49920元。


法条一览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对此您怎么看?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