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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公职律师说法】《民法典》首设“居住权”,了解一下

 颖川华馆 2020-09-13
【监狱公职律师说法】《民法典》首设“居住权”,了解一下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民法典》,将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民法典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依法保护民事权利进入全新的“民法典时代”。居住权作为民法典物权编的一大亮点,它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小编带着大家来了解下。

我国历史上没有规定过居住权,先用通俗的几个例子来了解一下居住权的作用吧!

1、张大爷想把名下的房子过户给自己的儿子,但又担心他过世后,儿子对自己的二婚老伴不好,自己一过世,二婚老伴连个住的地方都没有,经常思来想去拿不定主意。

2、

李大爷80岁,是一个独居老人,平时子女都不在身边,一直由保姆照顾,现保姆也60多岁了,无儿无女,乡下的房子已经年旧失修不能住人。与保姆相处多年,李大爷担心自己过世之后保姆无房可住,想把自己的一套住房通过遗赠的方式给保姆,但又觉得一套住房价值不菲,送一套出去又觉得对不住自己的子女,不由得左右为难。
【监狱公职律师说法】《民法典》首设“居住权”,了解一下

不要焦虑了哈!从2021年1月1日起,张大爷、李大爷可以分别为自己的二婚老伴和保姆设立居住权,解决纠结在心中的难题。通过这两个案例我们不难发现,居住权的价值在于发挥家庭职能,是一种恩惠行为,体现人与人之间的互帮互助。

01 居住权有这么多作用呀,啥子叫居住权呢?

居住权,是指自然人之间依照合同的约定,对他人所有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说得简单一点,就是“房子我可以给你住,但不送给你”

【监狱公职律师说法】《民法典》首设“居住权”,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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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居住权怎么设立呢?

依据《民法典》物权编367、368条规定,居住权设立采取“书面合同+登记”模式。设立居住权需明确比如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等等一些具体的权利义务,居住权合同签订以后,接下来要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才能获得居住权。所以,“书面合同+登记”都是必须的。除此之外,《民法典》第371条规定,居住权还能够以遗嘱方式设立,并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所以,设立居住权:一是“书面合同+登记”, 二是“遗嘱方式+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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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居住权对人们处理家事房产方面会带来哪些影响呢?

1、购买二手房屋时要当心哦!务必查询所购房屋是否已设定了居住权

过去二手房产交易,需要查看出售房屋是否存在抵押、租赁。《民法典》生效后,还应当增加查询是否存在居住权。如卖家A耍心眼,先为第三人C设立居住权,再转手卖房,买家B如果没有查询该房是否存在已设立的居住权,一旦房屋过户,才发现不动产权无法对抗已设立的居住权,花钱买了一套由别人“居住、使用”的房子,买起来还有啥子用呢?

因此,公职律师在此提醒大家,2020年1月1日后,购买二手房前,一定要前往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所购房屋是否存在居住权,这点很重要!很重要!很重要!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2、《民法典》368条为以房养老制度提供了支持,解决老年人退休金不足的问题

《民法典》368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这句话,其实是给居住权有偿设立留了一个口子,目的是为以房养老制度提供支持,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老年人退休金不够用的问题 。

张婆婆今年64岁,无依无靠,上世纪九十年代初下岗,退休金不多,还算过得起走,因为祖祖辈辈生活在大城市,有一套比较体面的住房,退休金应付日常生活开销勉强够用,可是人上了岁数,哪个身体又不出问题呢?一上医院就得花钱,想到这些就犯愁,想把房子卖了换钱养老,可是换了钱之后,自己又没地方住了,不知如何是好。

居住权为解决张婆婆这个矛盾提供了渠道。《民法典》生效后,自己拥有房屋的老人,可以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协商一致,将房屋所有权出让给金融机构,并在房屋上设立终生居住权,由金融机构按月支付一定数额的养老金。这样,金融机构能以一个略低于市场的价格获得房屋所有权,另一方面,张婆婆多了一笔收入作为退休金的有力补充,不用为看病花钱而发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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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满足子女落户大城市创业的需求,同时又避免子女不孝顺导致自己无房可住的情况发生

80后有很多是独生子女,家中长辈既想出资为子女在大城市购房,让其落户后找个好工作,同时又出于对子女不孝顺的担忧,感到很为难。

陈师傅老两口准备卖掉县城的唯一住房,为自己刚毕业的儿子在大城市购买一套住房。但小陈从小到大爱与父母顶嘴,成年了也不孝顺父母,陈师傅老两口希望新房写小陈的名字,让小陈落户后有好的发展,但同时又担心小陈今后不孝顺,到头来老两口反而无房可住,一时心乱如麻,拿不定主意。

《民法典》生效后,陈师傅老两口可以出资为小陈购房,所有权为小陈,但同时在新购住房上为自己设立居住权。这样一来,既满足小陈落户大城市的需求,又不用担心自己无房可住的情况发生。

4、保护婚姻关系中弱势一方的权益,为《民法典》婚姻编1088条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在执行层面上提供支持

小正和小副是夫妻,婚后小副主要负责照顾家中的老人、小孩,因负担了全部家庭事务,未再外出工作。数年后两人感情破裂,都愿意离婚,但在分割房产时犯了难,导致两人迟迟无法办理离婚手续。原因是家中唯一住房系小正婚前所有,小正不同意将房屋产权分割给小副,而小副婚后未工作,没有经济能力另行购房或租房居住。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家务劳动补偿。就这个案例而言,规定是有,但家庭总共就只有一套住房,有老有小,怎么个补偿法?

小正和小副可以通过设立居住权来解决双方因住房争议导致的无法离婚,双方可以签订一个长期的《居住权合同》并登记,在小正的房屋上为小副设立居住权,解决婚姻关系弱势一方离婚后无房可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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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居住权,认可和保护了民事主体对住房保障的灵活安排,满足了特定人群的居住需要,在避免了不必要纷争的同时,维护了家庭的和谐稳定,让大家真正生活得“都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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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文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三百六十八条、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三百七十条、第三百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编辑:罗松;

审核:胡国权、吕正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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