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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约方的通知置之不理,也不采取减损补救措施的,无法全部主张违约赔偿金!

 乔谦律师 2020-09-14

作者乔士倩 北京市浩天信和(济南)律师事务所

首发于公众号敲响法槌

  【裁判要旨】

合力购物公司在明知佳和盛世公司明显违约的情况下,对于佳和盛世公司分别在2018年、2019年发出的《补充协议》、《工作联系单》置之不理,也无证据表明积极与佳和盛世公司进行继续履约磋商防止损失扩大或者进一步进行补救,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减损规则即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参考案例】

2020)黔26民终1754号合力公司佳和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简要案情】

一、合力公司作为承租方与佳和公司作为出租方2015年10月10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2016年9月30日移交所承租房屋;

二、合同签订后,2015年10月21日,合力公司缴纳50万元作为定金给佳和公司;

三、合同约定的移交日2016年9月30日到期后至今双方并未实际移交租赁房屋,合力购物公司未进场装修,未支付过租金

四、佳和公司该项目2018年竣工,2019年1月25日消防验收合格;

五、2018年5月11日、2018年9月14日,佳和公司分别致函合力公司,协商变更合同事宜;2019年3月15日,佳和公司再次致函合力公司,要求确认合同条款事宜;合力公司均未回复;

六、2019年4月1日,佳和公司将解约通知书邮寄给合力公司;

七、2019年4月10日,佳和公司将上述房屋租赁给永辉公司,并签订合同交付房屋;

八、2019年4月12日,合力公司回函给佳和公司,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尽快移交房屋;

九、2019年4月13日,佳和公司将50万元保证金转入合力公司;

十、合力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佳和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逾期赔偿金至实际移交房屋之日止;

【裁判结果】

一、一审法院酌情按被告实际占用原告50万元资金的期间(2015年10月21日至2019年4月13日),参照法律允许的年利率上限24%标准,将原告诉请的逾期移交房屋产生的逾期赔偿金总额调整为417500元。

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规则】

一、佳和盛世公司单方通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无充分证据证实其符合《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或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不能达到单方解除的法律效果

二、现《房屋租赁合同》所涉租赁房屋已被另行租赁给第三人永辉公司并实际交付占有,且已实际装修和经营。在此情况下,对原告要求继续履行2015年10月10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事实上已不能履行,故不予支持

三、被告佳和盛世公司并未因逾期移交产生收益,而原告合力购物公司就履行《房屋租赁合同》目前能明确的资金投入为定金50万元,原告主张的预期利益损失和因被告延迟移交存在其他损失无充分证据确定实际损失价格。一审法院酌情按被告实际占用原告50万元资金的期间(2015年10月21日至2019年4月13日),参照法律允许的年利率上限24%标准,将原告诉请的逾期移交房屋产生的逾期赔偿金总额调整为417500元

四、从目前证据来看,佳和盛世公司是在多次发出补充协议、工作联系单未得到回应,即便是其单方变更协议,但合力购物公司既不回应也不反对,作为佳和盛世公司而言单方发出解除通知,在认为双方合同解除的情况下,为了继续经营与永辉超市另行签订租赁合同也符合经营心态和法则

五、合力购物公司在明知佳和盛世公司明显违约的情况下,对于佳和盛世公司分别在2018年、2019年发出的《补充协议》、《工作联系单》置之不理,也无证据表明积极与佳和盛世公司进行继续履约磋商防止损失扩大或者进一步进行补救,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减损规则即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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