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印发《关于防范和制裁滥用执行异议权力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豫高法〔2019〕340号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随着“基本解决执行难”阶段性目标的实现,执行工作进入“切实解决执行难”新阶段,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甚至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也呈现上升趋势。由于异议无需缴费,也无硬性规定应当附带证据或其他关联资料,案外人或以被执行人利益出现的“伪案外人”出于各种目的,经常以一纸异议书罗列几项理由便可启动异议审查程序,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也造成执行时机的延误。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人民法院对近年来执行异议案件进行调查分析,发现以下问题: 一 导致滥用执行异议权的主要原因 Q1· 不良动机的驱使。 被执行人往往存有拖延执行、逃避执行、甚至抗拒执行的侥幸心理,有的则怀有报复申请执行人的心理,这是导致滥用执行异议权现象频发的根本原因。 Q2· 法律规定的疏漏。 修改后的民诉法以及最高院关于执行程序方面的司法解释虽然从法律层面规范了执行异议制度,但在可操作层面上对提出执行异议的范围、时间等未做出具体规定,致使部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钻法律空子而滥用异议申请权。 Q3· 被执行人与案外人的恶意串通。 执行案件一般会涉及到某些案外人的利益,被执行人与这些利害关系人容易形成恶意磋商,通过虚构事实的办法对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从而引起“执行异议”的增多。 二 滥用执行异议权的危害 Q1· 侵害申请执行人的利益。 被执行人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仍提出执行异议,将申请执行人拖入异议审查程序,对其人力、物力和精神方面造成损害,还严重影响着申请执行人利益的实现。 Q2· 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 滥用执行异议权的行为,人为地增加了人民法院审查异议的工作量,进一步加剧了“案多人少”的矛盾,牵制着执行法官的很大精力,浪费了本来就紧缺的司法资源。 Q3· 损害法律的严肃性。 被执行人为达到非法目的,利用异议申请权,以假乱真,无理提出异议,使申请执行人的权利难以实现,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法官提示: 因此,有必要对滥用异议权的行为加以规制。对于这种被执行人和案外人滥用程序权利的情况,法院大招来了: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印发《关于防范和制裁滥用执行异议权力 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豫高法〔2019〕340号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9日 本期主编 执行主编 李元元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 李文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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