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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规程2 |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程序

 随缘4690 2020-09-14
总第549篇2020第79篇

【导读】

看到腾讯博客停止服务的消息,想起之前新浪博客中的一些文章和资料,转过来一并保存吧。

2014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国土资发【2014】117号,以下简称《查处规程》,可点击链接阅读:
  1.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国土资发【2014】117号)

  2.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中)国土资发【2014】117号

  3.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三)国土资发【2014】117号

  4. 【摆一摆】那些国土执法查处中要用到的法律文书格式(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四)),标志着国土资源执法进入有规程可依的执法阶段。

2015年6月,部执法监察局与中国国土资源报法制版联合开设“查处规程与执法实务专栏”,结合执法监察实务,解读《查处规程》,以期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水平。这是系列解读的第二篇,主要解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的工作程序与要求,原载于2015年6月6日《中国国土资源报》法制版,作者岳晓武、王晓慧。有改动。

明确查处程序 规范公正执法

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实施法律制裁的具体行政执法行为。

规范国土资源执法查处工作,必然要求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合法公正、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其中,完善的执法程序是规范执法行为的前提,能够有效约束行政执法行为,避免执法相对人合法权益因执法随意性造成的损害,保障行政执法实体公平公正。但长期以来,我国的行政执法“重实体、轻程序”,至今没有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有关程序的规定散见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中,而且内容大多原则、简单。

国土资源执法查处必须严格规范工作程序,以严密的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堵塞执法漏洞。《查处规程》将严格规范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程序作为重点内容,在梳理《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关于执法查处程序规定基础上,结合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和实践,具体明确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法查处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内部和外部程序。

《查处规程》明确了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流程,对违法线索发现、线索核查与违法行为制止、立案、调查取证、案情分析与调查报告起草、案件审理、作出处罚或处理决定、执行、结案、立卷归档等环节和有关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查处规程》对法律文书送达,以及移送公安、检察、监察、任免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行政纪律责任等程序也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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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线索发现
《查处规程》明确了违法线索发现渠道、受理和处置程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受理举报、巡查、卫片执法、媒体反映等多种渠道发现违法线索。对有明确违法行为发生地和基本违法事实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应当填写《违法线索登记表》,并提出初步处置建议,报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负责人签批。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负责人认为需要对违法线索进行核查的,应当及时安排人员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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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索核查与违法行为制止

《查处规程》明确了线索核查内容,并完善了违法行为制止措施。线索核查过程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拍照、询问、复印资料等方式收集相关证据,对线索进行核查。对正在实施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用好《行政处罚法》第23条“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完善用地手续),主动消除违法状态。书面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无效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用报告、抄告、通报等综合措施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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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
《查处规程》明确了立案条件、程序、案件管辖、承办人确定等。案件线索核查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批准立案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应当确定案件承办人员。一个案件的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承办人员负责组织办案人员实施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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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取证
办案人员应当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查处规程》明确了调查措施、调查内容和如何实施调查等。调查取证时,调查取证人员应当不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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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分析与调查报告起草

《查处规程》明确将案情分析作为查处工作的一个环节,详细阐述了证据认定、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处理建议的基本标准和方法,规范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的内容和格式。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办案人员应当对收集的证据、案件事实进行认定,确定违法的性质和法律适用,研究提出处理建议。案件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员应当起草《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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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理

为加强内部监督,防止滥用职权、以案谋私,确保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的公平、公正,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必须严格案件审核。所有案件在作出处罚决定或者处理决定前都必须经过审理。《查处规程》明确了审理内容、审理方式、审理程序和审理后的处理。承办人员提交《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调查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审理人员不能为同一案件的承办人员。案件未经审理、审理未通过、未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通过的,不得作出处罚或者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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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理决定

案件经审理通过的,承办人员应当填写《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附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和案件审理意见,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批准后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案件未经审理、审理未通过、未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通过的,不得作出处罚或者处理决定。所有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必须进行处罚告知,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对当事人权益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还应当进行听证告知,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可以分别制作、一并下达,也可以合并下达,但不能相互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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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履行,经催告仍然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执行情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记录》。《查处规程》强调了执行的公开性,明确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的内容在门户网站公开,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

9


结案

《查处规程》明确了结案条件、程序等。符合结案条件的,承办人员应当填写《结案呈批表》,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结案。结案后,有关部门开展与案件相关的强制执行、刑事责任和行政纪律责任追究等工作,需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配合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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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归档
办案人员应当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及时整理装订成卷,按照规定归档,《查处规程》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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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依法依规需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纪律责任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检察、监察、任免机关,《查处规程》对此进行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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