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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告九诬,清代百姓为何“喜欢”诬陷人?

 思明居士 2020-09-15

中国人传统上是不爱“进衙门”的。

即使是到了现在,我们遇到了纠纷第一时间也是找人协商、协商不成请媒体、请其他权威机构居中协商,实在没有办法了,诉讼才是我们的最后选择。

大家总觉得一旦闹到了要打官司的地步,那么双方的关系必定是已经走到不可挽回的地步,因而人们更倾向于找人进行居中调解,而非诉讼。

不过,在百年前的清代,人们还是很“喜欢”打官司的,为了让衙门成功受理案件,人们甚至不惜虚张声势 、甚至捏造案件进行诬告。

当时甚至有“无谎不成状”的说法,这是为什么呢?

十告九诬,清代百姓为何“喜欢”诬陷人?

清朝衙门

抓大放小的审理模式

之所以这种是“十告九诬”的现象会出现在清朝,当然是跟清朝的司法体制是有关系的。

清代官府将案件分为两类,一种是命盗重案、一种细故案件,对于命盗重案这样的刑事案件,官府更加重视,会严格按照司法程序处理;

而对于细故案件这样比较轻的民事案件,因为官府更希望人民将心思专注于种地、生产上,所以官府会规定只有在某些特定的日期才接受百姓对于此类案件诉讼请求。

如有些地方规定每月只有三六九日才能“放告”,即前往官府进行诉讼,也有地方三八日放告,还有一些地方只有三日放告,但不管放告日期的多少,这都体现了官府对于细故案件的严格限制,而命盗案件则可以随时控告。

即使百姓在指定日期前往官府起诉,也不意味着自己的案件就能被受理,因为在放告之后,还有“准驳”程序,即官府决定是否要受理案件。

根据清朝的司法规则,官府对于案情重大的命盗案件就必须受理并认真对待,而对于户婚田土之类的细故案件,相关规定要求官府不能“滥准”,但在实际操作中,官府多半是能不准就不准。

这种“抓大放小”的司法模式,导致了百姓“必须要”夸大案情、进行诬告,才能让官府成功立案,因而在清代,诬告之事屡禁不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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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告官

百姓争夺更多资源

在清代,朝廷实行“摊丁入亩”的赋税政策,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国家人口急剧增长。

在清代初期,国家人口只有大约两千万人,而到了乾隆中期人口已经达到了3.2亿,这就导致了生产力相对低下的封建社会的资源更加稀缺、贫富分化更加严重,而民众的危机感也在日益增加。

而且,由于商品经济在江南地区的日渐发达,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已经在江南地区萌芽,这让民众的权利意识开始觉醒,官府对于人民“不要轻易打官司”的道德规劝已经开始失效。

人们在遇到纠纷之后,开始寻求各种途径来捍卫自己的利益,其中就包括起诉,袁枚就曾写道:“南方健讼,虽山僻州邑,必有讼师。”

十告九诬,清代百姓为何“喜欢”诬陷人?

另一方面,因为资源的稀缺,人们对于资源的抢夺也日益激烈。

在《刑案汇览》中记载了数个类似“捡了邻居地里散落的豆粒,被邻居喝骂而误杀邻居”这样为了争夺资源而发生的案件。

这足以看出当时人们对于社会资源的争夺有多激烈,那么人们为了土地买卖、典当、继承等更大的事情产生纠纷、并诉诸官府的可能性就更大了。

毕竟在生存的压力之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更为脆弱,相比之下,“撕破脸上法庭”似乎并不是什么了不得的大事。

至于为什么那时候人们不选择调解,而是选择诉讼。

姚志伟在文章中写道,这是因为在当时诉讼的费用大约相当于一个农业雇工一年的工资,对于富户来说,这个费用是可以接受的,而如果选择调解,则需要承担调解席费用及各类人情费用,这个费用可能会高于诉讼所要付出的成本。

更重要的是,调解人本身就处在当地的利益格局中,其公正性很容易受到质疑、调解的效力也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这些问题综合起来导致了在清朝时,人们更愿意选择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而在选择诉讼之后,如前所述,为了让官府更快地受理案件,人们通常会选择夸大案情、进行诬告。

十告九诬,清代百姓为何“喜欢”诬陷人?

为自己利益的投机行为

前面所说的诬告,大多是普通百姓为了自己的纠纷案件能被官府受理,而故意做出的夸大案情的诬告,其目的是为了解决自己的民事纠纷。

而还有一类诬告,则是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故意以政治罪名诬告他人,当他人因政治罪名受刑,自己的利益就能获得最大化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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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晴官员

例如,康熙年间就有一起这样案件的记载。原本堂兄弟二人只是因为土地买卖的事项有纠纷,堂兄因为“自知理亏”,怕调解人“偏袒”堂弟,便诬告调解人“叛逆”、崇尚邪道,妄图反叛。

当事人借助政治事件实现一己私利的案件在清朝也是屡见不鲜,这时候国家法律政策便成为了投机者的帮凶。而且这类案件对于地方官来说是很难“大事化小”的,一旦案件被提报到中央,那无疑会掀起一番腥风血雨。

有记载的比较严重的此类诬告案件,最终令朝廷发重兵围剿“山贼”,导致五百多口人被冤杀,此类诬告的后果可以说是十分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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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晴官府

讼师的大量兴起

清代诬告案件的增加,还与讼师大量兴起有关。虽然我国早在春秋时期就已经产生了讼师这个职业,但讼师真正作为一个群体登上历史舞台,还是在明清时期。

这主要是因为此时商品经济已经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大量民事纠纷亟待解决,需要有一群熟悉法律的专业人士来帮助人们 解决这些问题。

但在一个行业中,必定会存在着素质良莠不齐的从业人员。讼师中有为民请命、颇受好评的精英,自然也会有为了赚钱或是胜诉不择手段的行业败类。

甚至因为在清朝时,官府严惩“教唆词讼”等行为,讼师的一直面对着被官府“访拿”的危机 ,因此在这个行业中为了赚钱不择手段的人可能更多一些。

清朝有许多关于恶讼的记载,例如一个不孝子打落了自己父亲的牙齿,求助于廖讼师,廖讼师让他夜里来这里,将手伸进窗洞来接呈词。当不孝子如约前来时,廖讼师猛咬了不孝子一口,并告诉他在官府就说“这是父亲咬的,我是因为自卫才打落了父亲的牙齿。”

这样的案例还有许多,足以体现当时恶讼师为了打赢官司、多挣钱想出了多少阴损办法、写出了 多少诬告他人的状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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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与收买者

官府轻判的推动

除此之外,官府对于诬告行为的轻判,也导致了清代诬告之风屡禁不止。尽管清代法律对于诬告犯罪规定了流徒杖等非常严重的刑罚——例如诬告他人,导致他人被执行死刑的,诬告者也会被判处死刑,但在实际操作中,官府并不照此执行。

在各地的司法实践中,无不对于诬告者从轻处理。数据显示,有52.6%的诬告者被免于处罚,只有43.2%的诬告者被处于笞杖刑。

官府为什么要这么做?

主要是为了逃避责任。因为清朝的司法制度中,有严格的覆审制度,徒刑以上的案件需要转审,杖罪案件则不需要,而与之相对的是严格的责任追究体制。

即当案件转审后,若上级官员发现下级官员有出入人罪的行为,审判官员就会受到相应的处罚。为了避免这种转审受到处罚的风险,官员在判罪时自然是会往轻了判的。

而且,清朝司法体系还有上控制度,即类似我们现在上诉的制度,一旦百姓上控,案件还是要受到上级官员的审核,审判官员同样会承担风险。因而,为了避免诬告者继续上控,审判官员通常会对他们进行轻判,这也是维护自己利益的需要。

但是这种轻判,恰好助长了诬告的风气。

十告九诬,清代百姓为何“喜欢”诬陷人?

清朝律法

有书记载,在清朝连刑部交办的京控案件地方官员都惧怕百姓上控,不肯严惩诬告者,这几乎是在变相鼓励民众进行诬告了,因而诬告行为更加泛滥。

在多重因素的综合下,清朝的诬告之风愈演愈烈,难以遏制。但清王朝已是末路穷途,清代司法乱象也已经不是一朝一夕能改变的,唯有建立新社会,才能建立司法制度的新气象。

结语

清代十告九诬的司法乱象,虽然有为一己私利滥用诉讼的因素,但根本上还是源于民事案件立案困难、百姓不得不夸大案情以求立案,又受到恶讼师以及诬告不会被严惩的推动,才最愈演愈烈的。

因而,对于我们来说,吸取其中的教训,科学立法、严格执法才能避免重蹈覆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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