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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必看:法官思维定势在司法裁判中的作用

 纪法园地 2020-09-16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牟治伟/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预感是法官思考案件的第一步。没有一种对案件走向的预感,法官就无法开展进一步的工作。”

传统的司法三段论推理认为,法官将小前提——事实,归入大前提——法律之下,判决即可由此作出。逻辑在其中扮演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法官的人格、经验、智慧,在判决的形成过程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作为小前提的案件事实在许多时候都是真伪不明需要查清的,作为大前提的法律规范在许多时候亦需通过解释才能够确定其最终含义。在判断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以及证据能力大小的时候,法官的人格、经验、智慧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法官在查明事实的过程中,不可能完全不混杂主观因素地带着“真理的欲求”,去重建过去发生的事实。任何人都无法逃避他所处的时代给予他的知识、文化、语言、习惯和特定的思维定势。这些背景知识构成了一个人在判断前所具有的前见。没有这些前见,任何人都无法进行认知。德国哲学家海德格尔指出,解释在本质上是通过前有、前见和前理解来起作用的。解释从来不是对先行给定的东西所做的无前提的把握。准确的经典注疏可以拿来当作解释的一种特殊的具体化,它固然喜欢援引“有典可稽”的东西,然而最先的“有典可稽”的东西,原不过是解释者的不言而喻、无可争议的先入之见。任何解释工作之初都必然有这种先入之见,它是在前有、前见和前把握中先行给定的。

法官在裁判案件的过程中,是带着前见开始对事实和法律进行认知的。在前见的作用下,法官对他眼前案件中的事实或者法律首先产生一种先前判断,然而再去检验这种先前判断是否正确。德国法官暨法学家考夫曼指出,“不知道自己先前判断的法官,实际上是最依赖的法官。正是先前判断、先前理解,使他知道他所要去解释的规范,以及使其在规范上能适用的案件是什么。否则他必然会走进不确定与未知之中。”

在形成判决的过程中,法官常常根据眼前的起诉状或者证据材料,通过直觉和预感得出一个初步的判断,然后再在接下来的审判中去检验、证实或者证伪自己的先前判断。只不过在判决最终作出前,法官的预感和判断一直处于流动不居的状态中。

美国上诉法院弗兰克法官非常形象地指出,法官的判决可能经历的是这样一个过程:他可能首先凭直觉得出判决,然后才倒过来去找一个大前提“法律”和一个小前提“事实”,以便了解该判决在逻辑上是否有缺陷。美国法学家彼得·德恩里科指出,“判断的过程很少是从前提出发,随后得出结论的;与此相反,判断始于一个粗略形成的结论。一个人通常是从结论开始,然后努力找到能够导出该结论的前提。”“司法判断,像其他判断一样,无疑在多数情况下是从暂时形成的结论倒推出来的。”

我国著名刑法学家张明楷教授亦指出,法官在进行思考时,作为三段论推理的大前提和小前提并不是一开始就确定的,大前提需要解释,小前提需要查明,这是一个需要不断探索和解明的过程。法律思维不是以三段论的方式进行,而是以倒三段论的方式展开。即法官首先根据现有的信息资料得出一种初步的假设和猜想,然后再根据自己的假设去寻找可资适用的刑法法条,不断地在案件事实与刑法法条之间进行交互比对,看二者能否相互对应。

预感在司法裁判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没有对案件处理走向的预感,法官根本无法开始对眼前的案件展开思考。法官通过预感获得一种假设、一种开始初次理解案件的意义期待,并在这种意义期待中不断地检验和修正之前的预感。预感可能是见微知著的真知灼见,可能是不成熟的浅薄之见,也可能是错误的片面意见,但它为法官进行深入的思考提供了积极的条件。没有这种对案件走向的预感,法官就不可能进行下一步的思考。

预感不可避免,但是并不代表预感不存在任何危险和弊病。法官基于部分信息所产生的预感可能是一种偏见或者错误之见。法官受偏见或者错误之见的影响,在之后的判断中,可能变得很难改变。法官在心理上,可能会想方设法地去寻找能够证成之前预感的信息,而对新的信息无意识地忽略或者关注不足;对之前接触的信息往往会赋予过高的权重,从而出现调整不足的现象。这种“调整不足”的现象在心理学上被称为“首因效应”,即人们在判断过程中对初始阶段所获取的信息会很自然地赋予过高的权重。记忆在提起信息的过程中,常常被自己的第一印象所左右,从而导致判断产生偏差。

预感是法官思考案件的第一步。没有一种对案件走向的预感,法官就无法开展进一步的工作。对于预感的不成熟性、易错性,除了可以诉诸法官个人的良知和职业道德外,还可以通过导向正确决策的责任追究机制、确保辞听两造的审判中心主义、加强判决说理的外部监督机制等来予以规范,从而确保判决结果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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