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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跃亭在美申请个人破产重组: 涅槃重生,还是金蝉脱壳?

 律新社 2020-09-17


原标题丨贾跃亭在美申请个人破产重组:涅槃重生,还是金蝉脱壳?——执行视角看股东为公司债务担保风险及对策


从白富美沦落为餐厅服务员,最终“打工姐妹花”完成人生逆袭。热播美剧《破产姐妹》的剧情或将上演现实版。


近日,“个人破产”这一关键词频繁登上热搜。10月14日14时51分,注册名为“贾跃亭债务处理小组”的微博账号发布了《有关贾跃亭先生个人破产重组及成立债权人信托的声明》(以下简称《声明》)。



《声明》称,Faraday Future创始人兼CPUO贾跃亭于10月13日在美国主动申请了个人破产重组(Chapter 11),并详述了贾跃亭个人破产重组及成立债权人信托的方案。


《声明》指出贾跃亭破产的原因和目的:贾跃亭90%以上的债务都是替公司担保的债务。个人破产重组方案完成后,贾跃亭把个人所持有的全部FF股权和相关收益权转让给债权人,个人担保义务和债务得以解除,从而可以回国推动和落实FF中美双主场战略。



此前,温州市平阳法院审结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10月9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平阳县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情况:温州某破产企业股东蔡某,应对该破产企业214万余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蔡某月收入4000元、资产不到5位数,最终与4名债权人达成谅解,承诺按1.5%的清偿比例在18个月内一次性还清,实际偿还债务3.2万元。有媒体将这一案例称为“全国首例‘个人破产’试点破冰” ,因为中国目前并无个人破产制度。

上述引发热议的案例,均系股东为公司债务担保导致“个人破产”的实例。股东为公司债务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甚至倾家荡产也并不鲜见。本文借鉴英美等发达国家经验,探讨我国个人破产制度试点推行及完善,可能会为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股东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带来新的思路。进而从执行视角,探讨股东为公司债务担保引发的风险及对策:股东面临两难局面如何选择:公司破产,还是个人破产?是金蝉脱壳,还是涅槃重生?进而延伸思考:个人破产程序是否可助力破解执行难?

01

股东为公司债务担保引发的法律风险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通过上文的分析可知,如果股东基于法定或约定情形须对公司债务须承担连带责任,即使公司破产清算甚至注销,股东仍需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例如,给债权人、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虚假出资、出资不到位、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以及财产混同等情况下股东还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面临公司无力清偿债务,股东负有连带清偿责任的情况下,可能无力清偿巨额债务,此时该如何选择?

02

个人破产制度试点推行及完善

助力破产股东清理债务,或“涅槃重生”

 一  借鉴英美破产制度经验:中国企业破产制度有待完善

 

整体而言,中国现有的企业破产制度并不算完整,仅有企业破产制度,并无个人破产制度。当今发达国家大部分是同时具备两种制度的,从而组成了完整的破产制度。英国的个人破产制度是当今最具代表性的个人破产制度之一,从管辖、申请、实施、执行、救济等各个层面都有详细规定。此外,美国的个人破产制度在立法理念、制度设计、实践效果、影响范围等方面很有参考价值。



以贾跃亭在美申请个人破产重组为例:《美国法典》第11编(《破产法典》,Bankruptcy Code, Title 11 of the United States Code)在第7-15章,其中规定了六种不同的破产类型。一般来说,个人破产会更多选择第7章“个人或企业的破产清算”(下称“第7章”)的方式,该方式与中国试行的个人破产制度类似,在操作上比较简单,成本也低,可豁免所有个人债务;但贾跃亭选择了第11章“个人或企业的债务重组”(下称“第11章”)。根据第11章的要求,破产主体将凭借未来收益支付部分或全部债务,而非通过出售财产来支付。此外,每一类债权人都将得到部分支付,股东也将得到企业部分股权。选择第11章的破产方式,是为了给予破产主体第二次机会,重新寻找突围的机会。在美国,对于资不抵债但仍希望企业存续的创业者,个人破产制度,特别是个人破产重组制度或许会带来企业“涅槃重生”的契机,值得借鉴。


 二  中国企业破产制度和个人破产制度对比


中国企业破产制度,是以合法的方式清偿公司债务,着眼点在于清除僵尸企业,同时确保债权人对剩余资产分配比例的合法性;而个人破产制度更倾向于帮助债务人重新开始,恢复信用。两类破产制度对于企业和自然人的财产构成和纳税要求有所不同。此外,企业的有限责任实质上是股东的有限责任,对此公司法中有严格规定,当然也存在突破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形,例如上文中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正是基于其“有限”责任,才存在企业破产清算制度。因此,在执行中两类破产制度的财产处置也有一定区别,但程序有类似之处。

03

执行视角看个人破产制度

股东清理连带责任担保债务,可恢复个人信用

 一  推进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有效衔接


2019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作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2019年至2023年工作纲要予以实施。《意见》列出了53项主要任务,其中第11项明确将个人破产制度试点工作作为推进执行难源头治理的任务之一,具体内容如下:配合做好破产法修改相关工作,推进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有效衔接,将执行转破产、破产简易程序等行之有效的经验法律化。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试点工作,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打下实践基础。


 二  个人破产制度或助力破解执行难:以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为例


今年7月,国家发改委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其中,温州市开展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为个人破产制度的试点。9月11日,温州中院联合市金融办通报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工作相关情况,公布温州中院《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实施意见》。

近期审结的首例个人破产案,发生在国家大力支持“大众创业”的大背景下,这也是降低创业者风险、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力举措。推行个人破产工作试点,为类似本文中因担保公司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的股东清理个人债务并恢复个人信用提供了新的解决方案。下文以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为例 ,对案情作简要梳理:



综上,分析上述首例个人破产案例,可以获知中国目前试行的个人破产制度与我国现有的企业破产清算程序类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二款之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根据我国现行的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破产重整也属于债务人申请破产的方式之一。贾跃亭在美申请个人破产重组一案可借鉴之处正在于此!随着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建立及完善,允许债务人申请个人破产重整,股东清理连带责任担保债务,可恢复个人信用;面临破产的企业可缓解债务压力,回血、重生;同时,债权人也可以获得部分清偿,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破解执行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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