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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ST高升违规担保无效,为何仍要负50%补充赔偿责任?

 小特律师 2020-09-18

导读

法院判ST高升(000971)违规担保无效,为何仍要负50%补充赔偿责任?   

2020年9月15日,ST高升(上市公司, 000971)发布公告,公告编号2020-78号,公告披露的是上市公司涉及的一则违规担保案件二审结果。

公告称,案件起因于2017 年 6 月 27 日,时任董事长违规使用印章,北京市神州百戏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向宁波华沪银匙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借款,上市公司签署担保协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金额为 16683333.33 元,借款期限自 2017 年 12 月 28 日至 2018 年 1 月 27 日。

之后,借款发生争议,原告宁波华沪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对公司及神州百戏提起诉讼,因神州百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案件于 2019 年 11 月 5 日中止审理,管理人接管后,案件于 2020 年 5 月 12 日恢复审理。一审判决“被告神州百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宁波华沪借款 16683333.33 元,宁波华沪与上市公司之间的担保合同无效,但上市公司因印章管理不当,承担神州百戏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赔偿责任”,二审维持了原判。

这是又一起上市公司违规担保案件,所谓违规担保,是指未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公司管理人自我决定对外担保的行为,最高法院发布的《民商审判纪要》第17条到19条认为除特殊情况外,上市公司这种担保行为属于违规担保,应认定为无效。

不过,担保合同无效后,还涉及到过错责任,本案就是如此。《担保法解释》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如果是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的规定。

此外,ST高升还涉及其它违规担保案件,本案的结果对其有一定的参考意义。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是依据公开信息写就,仅作为法律讨论。

张特律师

公司证券

我只愿面朝大海,春暖花开。——致育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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