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31 08:49:10 来源:聊城日报 党和国家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从事营利性活动历来有明确禁止性规定。违规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违反纪律规矩,影响正常的市场经营活动,破坏社会公平。 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责任编辑:赵鹏) 来源于聊城日报、聊城晚报、聊城新闻网的原创作品,转载请注明出处和原创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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