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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提示函,保障律师阅卷更规范

 神州国土 2020-09-22

河北检察
公众号ID:hbsjcy

图为律师现场签订《律师辩护人阅卷特别提示函》。

“常律师,我们已经按照您的要求将案件的电子卷宗刻录成光盘了,请您就此次阅卷在《律师辩护人阅卷特别提示函》签字,并按法律规定不能以任何形式外传,避免发生卷宗失泄密事件。请您理解!”


近日,天津某律师事务所的常律师来到石家庄长安区检察院案管大厅进行阅卷。在阅卷之前,常律师签下了一份《律师辩护人阅卷特别提示函》。这份提示函中包含了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等内容,同时还就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不得违反法律和规定,披露、散布案件重要信息和案卷材料,或者将其用于办案辩护、代理以外的其他用途等内容进行提醒。

“在检察机关阅卷签订提示函,这种做法非常好。不仅保障了我们律师正常的阅卷,还是对我们辩护律师的保密的提醒和保护。在执业活动中,涉及内部案情和当事人信息,不可以通过不正当手段泄露。” 常律师如是说。

律师执业有保密要求,《律师辩护人阅卷特别提示函》再次提醒其负有保密义务,旨在进一步促进律师阅卷规范,增强阅卷人的自律意识,保障案卷的安全。为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确保刑事案件在检察办案环节的公开透明,促进司法公信力提升,石家庄长安区检察院在律师接待工作中,依托案件受理和律师阅卷接待平台,在保障律师阅卷权利得到充分保障的同时,及时向委托辩护人和律师发送《律师辩护人阅卷特别提示函》,对其履职情况、保守办案秘密情况和复制刻录要求等进行书面提醒,特别提醒辩护律师在执业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规定,以此确保司法公正。

“《律师辩护人阅卷特别提示函》制度是尊重和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具体体现,也是在更新办案理念,依法履行检察职责,创新保障律师辩护人服务保障方面的有益探索,对促进案件办理公开透明、保障法律职业共同体良好关系具有积极意义。”该院案管部负责人说。

实行《律师辩护人阅卷特别提示函》制度以来,石家庄长安区检察院共安排辩护人和律师阅卷62人次,签订保密承诺书4份,有效避免了案件当事人信息散布不当等现象,确保案件公开透明,也得到了律师的一致好评。


来源:石家庄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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