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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建设:文治有理

 无知一熊 2020-09-22

1.三治的不完善导致乡村建设存在不确定性

我们回到乡村建设近期的主要任务:完善乡村保障、建设县级工业园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并藉此克服乡村的短处,看看完成这些任务的事理。乡村建设要尊重自治、法治、德治客观并立的事实,完成这些任务需要且只能通过三治并举,并促进三治融合。但三治存在几点不完善之处:

其一,三治实则都是假借人来施行的。自治的主体本身就是人,无论自治组织、议事机制、矛盾化解或监督执行,都是人为(思维和行为);法治和德治的主体虽各为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却也是假借人依法以德治理的。无论施行人多么睿智,只要是人为(这里不等同于人治),就会存在可能的人为的不确定性。

其二,乡村自治的依据还有待明确和完善。法治的依据是明文规定的法律规范,德治的依据也是约定俗成的道德规范,但乡村自治不像法治和德治那样有着明确的依据。而且,即使我们明确乡村自治的依据不能违反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因无论法律、道德如何追求完善,也不可能囊括所有乡村现象,那些法治和德治不及之处只能由自治来填补,或法律、道德虽然涉及,但法不禁止、德不授意,让自治自行处决;这时,除法律规范、道德规范外,便需要追加自治的其他依据。

其三,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可能会存在不一致甚至矛盾冲突之处,乡村自治便会遇到法律、道德二选一的困境。

三治的不完善会导致三治混乱和乡村建设的不确定性,是推行乡村建设的淤塞。乡村建设要打通这些淤塞,让乡村诸事畅顺直至习惯成自然,必须完善三治或乡村治理的依据或“治”理。

(清远市浸潭镇石拱桥)

2.乡村治理可统称为文治

希望有那么一种依据既包含法治的依据,也包含德治的依据,同时又具有公信力,能为乡村普遍遵守,这种大一统的依据非“文化”莫属。仿梁漱溟的“文化”定义,文化是人为(思维和行为)所依靠的一切,包括国家政治、法律制度、宗教信仰、道德习惯、科学知识、法庭、警察、军队等。显然,文化含有法治所依靠的法律制度及法院、警察等,也含有德治所依靠的道德习惯、宗教信仰等,而国家政治、法律制度、道德习惯、科学知识等无一不是自治需要遵守的依据,可见,文化是三治依据的统一场——三治的“治”理。

换言之,人所组成的社会皆可用“文化”来治理(简称“文治”),自治、法治和德治都是文治的具体表现形式。既然乡村建设须通过三治并举,而三治只是文治的三种具体形式,不如将乡村治理统称为文治,乡村建设要通过文治。如此,既可不违背三治,也不否认其他形式的治理,如科学治理(用科学知识来治理),更关键的是为自治找到了文化依据。

(清远市浸潭镇丁坑村,广东)
3.乡村建设应丰富村民的科学知识和科学的思维方法
乡村缺乏科学知识。中国传统文化重视人与人、事、物的关系,旨在引导为人处世的理性,教人自觉辨清是非,给生活一个方向,即教会人“应当如何如何”和“不应当如何如何”,却不重视构成科学知识的人、事、物的内在规律——人理、事理、物理;后果是知道方向却不知道怎么办,比如,村民都觉得要改善人居环境这一方向,但谁都没有改善人居环境方面的科学知识,不知做什么怎么做和达到什么标准,只能任人摆布,甚至成为旁观者,这类事例在乡村娄见不鲜,以致如何激发乡村建设的内生动力成为一大难题。
乡村缺乏发现科学知识的能力。村民喜欢笼统、模糊、中庸、推己及人思维,这种思维只能给出笼统、模糊和折中的认识,这种认识够不上科学知识高度,甚至是违背科学的,比如,要推广农村污水生态净化方案时,最好同时提出一个需要大量征地拆迁的污水集中处理方案,村民凭借笼统、模糊、折中的判断,大概率会选择省钱省地又与乡村环境相容的生态净化方案,但其实,村民的选择压根儿就与科学评估不沾边。这里没有否定村民惯常思维的意思,更没有否定村民的智慧与理性的意思,只是想强调村民的思维方式和判断方式需要进一步丰富。
乡村建设应丰富村民的科学知识和科学的思维方法。要在建设运营县级工业园、农业产业园和人居环境整治项目时引进科学知识和科学的思维方法,开办技校,要引进人才和留住人才,发挥人才的传帮带作用,要开办多种形式的村民继续教育,引导村民学习、发现科学知识和争做能工巧匠、乡土专家。

(清远市浸潭镇丁坑村,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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