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雇佣关系中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及其法律适用

 北纬37度007 2020-09-22

案情简介

赵某系“鲁莱渔60018”号渔船的实际经营人,死者常某生前受雇于赵某,在该渔船上从事船员工作。2018年4月28日,该渔船在80-3海区作业期间,船员徐某与船员陈某因工作纠纷发生争吵并相互殴打。冲突中,徐某持割摆刀将陈某后背和脖子划伤,随后持刀刺中死者常某脖子致其当场死亡。

案件结果

死者家属以其近亲属的身份将雇主赵某诉诸青岛海事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赵某支付死亡赔偿金等共计60余万元,并确认死者的近亲属享有涉案船舶的优先受偿权。被告赵某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辩称死者辱骂、殴打徐某在先,对案件的发生有重大过错,死者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山东高院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死者酒后向徐某主动挑衅,与徐某打斗致其死亡,其对自己的损害结果有明显过错,故最终判决死者的行为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30%的过错责任比例,赵某承担70%。收到该判决后,赵某仍不服山东高院作出的判决,继续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最高法院撤销其承担70%的赔偿责任的判决,判决免除或进一步减轻其赔偿义务。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判适用法律正确,依法驳回了赵某的再审申请。

法律分析

(一)一、二审案件争议焦点的法律分析

1.本案中,一审法院将本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归结为:死者死亡的赔偿责任承担问题、赔偿数额问题。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定纠纷船员与赵某之间存在事实上的雇佣关系是判决赵某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在雇佣关系的基础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据此,徐某作为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常某死亡,赵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向赵某主张权利于法有据,故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求。

此外,根据原告的举证,依据《海商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确定了死者近亲属享有对涉案船舶的优先权并全额支持了原告对赔偿数额的诉求。

2.二审法院审理后对部分案件事实进行重新确认,并重新确立争议焦点,将其定为:徐某的致害行为是否发生在雇佣活动中,赵某应否对该行为承担责任;死者在本次事件中是否存在过错,能否减轻赵某承担的责任。

二审法院对于雇佣关系是否存在以及伤害行为是否发生在雇佣期间的问题上,与一审法院的认定并无不同,均考虑到海上捕捞作业具有特殊性而认定了致害行为属于雇佣活动期间,并以此认定赵某确属责任承担主体。

山东高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认定赵某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徐某追偿。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据此,二审法院以死者常某酒后与徐某产生冲突的事实为根据,认为死者对自己的死亡有明显过错,最终酌定死者自身的过错比例为30%,赵某对死者的死亡承担70%的赔偿责任。

(二)两次判决结果之比较

1.相同点:致害行为发生于雇佣活动期间,判决雇主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由于海上捕捞作业具有特殊性,在随船出海进行海上捕捞作业期间,船员的工作、生活均在船上。徐某、陈某等受雇主指示随船出海从事海上捕捞业期间其处于随时待命状态,其在船即可以认定属于从事雇佣活动。在此期间徐某将常某殴打致死,属于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情形。损害事实发生之时虽为夜间,但两级法院均考虑到海上捕捞行业的特殊性而仍认定伤害属于雇佣活动期间,故雇主赵某仍应当承连带担赔偿责任。

2.不同点:法律依据不同;责任承担比例不同。

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认定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原则,并判决赵某承担全部责任。虽然二审法院同样依据该条规定认定雇主应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认定死者其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持有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却轻信可以避免损害后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对其自身的损害结果有过错而减轻了赵某的责任,酌定其承担70%的责任。

(三)案件关键点分析

1.判断致害行为是否发生在雇佣活动期间。

笔者认为,认定致害行为发生在雇佣活动期间是死者家属起诉赵某要求其承担雇主责任的前提。《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如果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的,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结合本案,徐某、常某均在被告赵某经营的船舶上从事船员工作,与赵某构成了事实上的雇佣关系,基于雇佣关系的存在,从而确定赵某雇主责任的承担。

笔者认为,“从事雇佣活动”应根据个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具体到本案,虽然案件发生在船员休息期间,但海上捕捞作业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在船舶出海进行海上捕捞作业期间,船员工作生活均在船上。因此,只要是依照雇主指示或雇主授权范围内,船员随船出海从事海上捕捞作业,均属于“从事雇佣活动”并处于“从事雇佣活动中”,所以船员在此期间遭受人身损害或者致人损害,均应由雇主承担责任。在本案中,认定损害事实发生在雇佣活动中,也是认定赵某承担责任的前提,是诉求得到支持的关键。

2.赵某承担责任的法条依据。

因徐某、陈某、死者常某均为赵某的雇员,故本案存在雇员侵权责任和雇员受害责任的竞合,应依法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九条、《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关于雇员侵权责任规定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关于雇员受害责任规定,不论依据上述哪一条规定,赵某均应承担无过错责任。

赵某在二审阶段主张死者常某存在过错,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关于“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笔者认为其主张不应成立。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并不冲突,二者在民事主体的适用以及法律关系的调整方面均不相同。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过错责任原则的制定本意是针对雇佣保姆、家庭装修等特殊劳务纠纷而设立,该规定明显不适用一般的雇员受害责任案件。在普通雇员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关于雇主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此法律适用在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406号民事裁定中亦予以明确。人民法院最终采纳死者家属的意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3.责任比例的划分

对于本案死者常某主动向徐某挑衅、与徐某打斗而死亡的事实,山东高院及最高人民法院均依此认定死者常某对自己的死亡有明显过错,故在责任比例的划上,进而酌定死者常某的过错比例为30%,由赵某对常某的死亡承担70%的连带赔偿责任。

我国确定了雇主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系无过错责任原则,即雇主要对雇员致害即雇员受害均承担无过错的责任,但在司法界一般认为只要雇主能证明雇工是故意而为或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雇主可以免除、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否则雇主对雇工所受到的人身损害负有不可推卸的赔偿义务。这种赔偿义务免除后减轻的条件是相当苛刻的。雇工即使有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作为雇主来举证证明是比较困难的,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之间、故意与过失之间的界定没有可以计量的标准,这个难题往往需要法官来通过自由裁量认定。

本案中,法院依据死者常某酒后与徐某发生冲突受害致死,认定为死者存在过错而减轻赵某30%的责任。这里的饮酒是否属于过错、如果是过错则占据多大的比例,到底减轻赵某多少的责任,需要根案情进一步研究和考量。本案中,笔者认为二审法院酌定常某承担30%的过错责任值得商榷。

办案总结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劳动分工日益细化,各种类型的劳动关系层出不穷。其中最普遍的是雇佣关系,其隐藏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一旦不平衡,便会引发诉讼。笔者总结雇佣关系中雇主责任承担的主要表现为:雇主有义务对雇工在提供劳务期间的生命、健康负有保护义务,应当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安全保障,雇工在受雇期间遭受的人身损害,除其本人故意所致外,雇主对雇工一般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雇工对其遭受的损害时有重大的过失可酌情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


律师简介

王虎正律师

王虎正律师,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律事务部主任。

执业领域:擅长处理疑难复杂的公司业务、商事诉讼非诉业务,在私募股权投资、公司结构调整、企业破产重整等法律服务方面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对公司法、合同法及金融等相关法律问题和司法政策有长期而深入的研究。

END



保存下方图片,打开抖音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