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1年5月1日起 刑法就规定了 醉驾入刑 如今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已经成为了全社会的共识 但偏偏有些人 以身试法 醉酒驾车 最终被判了刑罚 但是你知道吗 危险驾驶罪 不仅惩罚醉驾的人 同样亦可能惩罚同乘的人 尤其是副驾驶,他们 也可能以危险驾驶罪被定罪量刑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 近日 大庆高新区区人民法院 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 将坐在副驾驶的车主绳之以法 …… 基本案情 1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项某与姜某(已判刑)一同吃饭饮酒。 当晚20时许,酒席结束后,姜某从酒桌上拿起被告人项某的车钥匙,驾车载着项某离开了饭店。 被告人项某,在明知姜某饮酒的情况下,对其驾驶自己的车辆,未加以阻止。 当姜某驾车行驶至高新区一路段时,被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 经刑事技术鉴定,姜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2.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醉驾姜某当即被抓获,后随着案件的深入调查,车主项某的犯罪事实亦慢慢地浮出水面。 司机姜某被判刑后,车主项某亦被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被告人项某作为机动车实际所有人和管理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明知姜某饮酒的情况下,对其驾驶自己的车辆不加阻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苏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根据其具体犯罪情节,依法判处其拘役二个月的刑期,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喝酒不开车”不仅要求自己不开,也不能让醉酒的人开。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机动车驾驶人员,但在司法实践中,机动车同乘人也可能成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帮助型”的共犯。 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醉酒(实践中,不需要实际准确知道他人是否达到了醉酒标准,只要知道他人饮酒,可能会达到醉酒标准即可)的,却仍然提供车辆供驾驶员驾驶,则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二、“教唆刑”的共犯。 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醉酒,却仍然教唆、胁迫或指派其驾驶车辆,则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三、“劝酒型”的共犯。 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却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则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四、“合驾型”的共犯。 两人或多人均醉酒,共同在道路上分段驾驶机动车辆,构成共同危险驾驶罪。 五、“不作为型”共犯。 对醉酒者负有监督(支配)等作为义务,但不作为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共犯。 本案中,被告人项某就属于第一种情形,其明知姜某饮酒,却把自己的车钥匙放在饭桌上,在姜某拿车钥匙驾驶车辆时,被告人项某并未实施任何阻止行为,其实质上是以默许的方式同意姜某酒后驾驶,即明知姜某饮酒却还提供车辆供其驾驶,而且还坐在副驾驶位置上,故其与姜某形成共犯,构成危险驾驶罪。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马上就到了中秋节和国庆节日,与亲朋好友聚餐饮酒时,一定要牢记三个“不要”: 一是不要借车给醉酒的人员;二是不要向必须驾车出行的驾驶员劝酒;三是不要教唆、胁迫或指派醉酒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 同时,发现同席者欲酒后驾车的,不论是车辆所有人、管理人还是其他一起喝酒的人员,都要应及时予以制止,以免成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受到法律的严惩。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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