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日,国家卫健委发布《探索抑郁症防治特色服务工作方案》要求:各个高中及高等院校将抑郁症筛查纳入学生健康体检内容,对测评结果异常的学生给予重点关注;将孕产期抑郁症筛查纳入常规孕检和产后访视流程中;每年为辖区老年人开展精神健康筛查。 抑郁症已成为危害人类生命的第二大杀手,据世界卫生组织(WHO)统计,全球预计现有3.5亿人患有抑郁症。 2019年,中国患抑郁人数超过9500万人,成为心理健康问题“重灾区”之一。 对于企业而言,抑郁症也成为目前病假管理中较为常见的问题,其中最令广大HR头疼的就是抑郁症员工医疗期的确定问题。
该规定本身存在较多争议,客观上也为抑郁症员工医疗期的确定增加了难度。 首先,该规定中提到的特殊疾病是否可以直接享有24个月医疗期?目前实践中分为两大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规定中既然提到了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经企业和劳动主观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说明24个月的医疗期就是特殊疾病的保底医疗期。 因此在实践中,只要员工被认定为身患特殊疾病,则无论该员工工龄长短,均可享受24个月的医疗期。 在此基础上需要延长医疗期的,则需要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种观点认为: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指的是患病的持续状态而非医疗期,换言之,医疗期仍需要根据员工本人工龄和单位工龄计算。 在员工身患24个月内不能痊愈的特殊疾病时,可以在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原有医疗期的基础上适当延长医疗期。 目前第一种观点属于较为主流的观点,诸如北京、上海、江苏等全国多数地区司法机关采纳第一种观点的判例较多,第二种观点则在少数地区如广东、山东、浙江等省份的采纳较多。 参考政策: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四)》(2016年)第十三《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该规定指职工根据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医疗期,该医疗期满后尚不能痊愈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延长,并不意味着患有上述特殊疾病的职工的医疗期当然为24个月。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会议纪要》(2019年)十七关于患特殊疾病职工医疗期的确定问题 《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该规定指根据企业职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享受24个月医疗期的,该医疗期满后尚不能痊愈的情况下,职工可以申请延长,并不意味着患有上述特殊疾病职工的医疗期当然为24个月。 抑郁症是否属于规定中特殊疾病示例的精神病?实践中又分为两大观点: 抑郁症就是属于精神病的一种,应当按照特殊疾病处理; 抑郁症属于精神类疾病,并不当然属于精神病,是否应当按照特殊疾病处理应当按照病情严重程度进行综合性判定,对于病情较轻,经过治疗短期内可以康复的轻症等情况,不应当认定为特殊疾病。 综上可知,HR在判断抑郁症员工应当享有多长时间的医疗期的时候,首先要看一看贵公司所在地区的口径如何,如在广东、浙江等地,则医疗期按照本人工龄和单位工龄计算即可。 即使当地认为抑郁症属于特殊疾病,也无需担心需要给足24个月医疗期的问题。 除这些地区以外的其它地区HR,在处理抑郁症员工医疗期问题时则需要慎重对待,可以咨询当地劳动部门意见,了解清楚其中风险再应对处理。 一般情况下,如员工主张24个月医疗期的,单位可以书面告知员工,要求员工对抑郁症的情况进行鉴定。 如鉴定结论确是属于24个月内难以治愈的疾病的,可以给予24个月的医疗期; 如鉴定结论为轻症或短期内可以治愈的疾病的或员工拒绝鉴定的,则不应当给予24个月的医疗期待遇。 另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中医疗期计算表:
上海市医疗期计算按照上海市《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没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即我们通常所说的N 2≤24,N为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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