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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利息计算

 吾道有涯 2020-09-24

应收票据是指企业因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应收票据按是否计息分为带息的商业汇票和不带息的商业汇票。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其实质是一种短期债权,在企业会计准则中被视为短期金融资产。

一、带息应收票据利息的计算

带息应收票据到期收回时,收取的票款等于应收票据面值加上票据利息,其中利息是按照票据上载明的利率和期限计算的。即:应收票据利息=应收票据票面价值×利率×期限。

公式中的期限是指从票据签发日至到期日的时间间隔。

在实务中,票据的期限一般有按月表示和按日表示两种。

票据期限按月表示时,统一按次月对应日为整月计算,即以到期月份中与出票日相同的那一天为到期日。如1月10日签发期限为3个月的票据,到期日应为4月10日。月末签发的票据,不论月份大小,统一以到期月份的最后一日为到期日。如1月31日签发的期限分别为1个月、2个月的票据,其到期日分别为2月28日(闰年2月29日)、3月31日。票据期限按日表示时,统一按票据的实际天数计算,但通常在出票日和到期日这两天中,只计算其中的一天。如1月31日签发期限为60天的票据,其到期日应为4月1日(2月份为28天)。

公式中的利率一般以年利率表示。但当票据期限按月表示时,要将年利率换算成月利率(年利率÷12),应收票据利息按票面价值、票据期限(月数)和利率计算。当票据期限按天表示时,要将年利率换算成日利率(年利率÷360),应收票据利息按票面价值、票据期限(天数)和日利率计算。

二、带息应收票据持有期间利息的会计处理

对于尚未到期的带息应收票据,企业应在期末按应收票据的票面价值和确定的利率计提利息,计提的利息增加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同时冲减当期财务费用。此处“期末”应该怎样理解,是指每月末,还是每季末或每年末?因应收票据本身期限很短,最长不超过6个月,因此如果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期末”应理解为“每月末”。则每月末都应计算出该月利息,借记“应收票据”科目,贷记“财务费用”科目。这样,该票据持有期间应收取的利息就分摊到了持有期各个月份中,冲减各月的财务费用。

例1:某企业2009年3月1日向乙公司销售产品一批,价款30 000元、增值税额5 100元,收到乙公司当日签发的面值为35 100元、期限为60天(到期日为4月30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面利率为8%。

会计处理为:①收到票据时,借:应收票据———乙公司35 100元;贷:主营业务收入30 000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 100元。②3月31日,计算出3月份票据利息=35 100×8%÷12×1=234(元),借:应收票据———乙公司234元;贷:财务费用234元。③4月30日到期日,借:银行存款35 568元;贷:应收票据———乙公司35 334元,财务费用234元。

但是以上对票据利息的会计处理显然不符合重要性原则。我国会计制度规定,应收票据的最长期限不超过六个月,票据的票面利率一般也不会高于同期银行利率,否则承兑人会通过银行举债来偿还应付票据债务。会计期末企业持有的期限较短、利率较低、数量相对不大的带息应收票据,其产生的利息收入对票据持有企业来说金额很小,不会对企业的会计要素以及经济状况产生较大影响,是不重要的会计事项,可简化核算。因此,例1中3月31日不用计算利息,也不用对利息进行会计处理,等到到期日4月30日一并计算票据持有期全部利息并全部计入到期月份(4月份)财务费用即可。也即在4月30日,借:银行存款35 568元;贷:应收票据———乙公司35 100元,财务费用468元。但是,如果票据持有期跨年度,则最好在年末按照权责发生制核算要求,计算出自出票日起到持有至年末止这段时间的利息,借记“应收票据”科目,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例2:某企业2009年10月1日向乙公司销售产品一批,价款100 000元、增值税额17 000元,收到乙公司当日签发的面值为117 000元、期限为6个月(到期日为2010年4月1日)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面利率为8%。

会计处理为:①2009年10月1日收到票据时,借:应收票据———乙公司117 000元;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000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000元。②年度终了(2009年12月31日)计提票据利息,票据利息=117 000×8%÷12×3=2 340(元),借:应收票据———乙公司2 340元;贷:财务费用2 340元。③票据到期收回款项(2010年4月1日),收款金额=117 000+117 000×8%÷12×6=121 680(元),2010年计提的票据利息=117 000×8%÷12×3=2 340(元),借:银行存款121 680元;贷:应收票据———乙公司119 340元,财务费用2 340元。

如果带息应收票据到期不能收回,企业应按票据账面余额将其转入“应收账款”科目核算,期末不再计提利息,其所包含的利息在有关备查账簿中登记,待实际收到时再冲减收到当期的财务费用。

三、带息应收票据贴现利息的计算及会计处理

票据贴现业务中,带息票据的到期值就是票面价值加上到期利息。票据贴现日至票据到期日的间隔期称为贴现天数,贴现天数的计算仍然采用“算头不算尾”或“算尾不算头”的方法,贴现中所采用的利率称为贴现率。贴现银行按贴现率计算扣除的利息称为贴现息。贴现银行将票据到期值扣除贴现息后支付给企业的资金额称为贴现净额。

有关计算公式如下:贴现天数=贴现日至票据到期日实际天数-1;贴现息=票据到期值×贴现率÷360×贴现天数;贴现净额=票据到期值-贴现息。

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企业将未到期的带息应收票据向银行申请贴现,在现行会计处理中,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票据”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例3:2009年4月1日,企业持出票日期为3月1日、期限为3个月(到期日为6月1日)、面值为100 000元、票面年利率为8%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到银行贴现。假设承兑人在异地,银行年贴现率为10%。计算如下:贴现天数=61+3=64(天),票据到期值=100 000+100 000×8%÷12×3=102 000(元),贴现息=102 000×10%÷360×64=1 813.33(元),贴现净额=102 000-1 813.33=100 186.67(元)。编制会计分录如下:借:银行存款100 186.67元;贷:应收票据100 000元,财务费用186.67元。

但很多人对于以上会计处理存在一个疑问,即应收票据贴现时为何没有考虑自出票日到贴现日期间的利息。按说票据贴现(即转让给银行)时,应该是连“本”带“息”一起转出,为何现行会计处理中只是按票据的账面余额(即“本”)转出?对于例3我们在票据贴现时考虑转出票据已产生的利息,则贴现日票据已产生的利息=100 000×8%÷12×1=666.67(元),4月1日计提利息的会计分录为:借:应收票据666.67元;贷:财务费用666.67元。4月1日贴现时会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100 186.67元,财务费用480元;贷:应收票据100 666.67元。其中,借记的“财务费用480元”是倒挤出的差额。4月1日计提利息的会计分录和4月1日贴现时会计分录合二为一,则为:借:银行存款100 186.67元;贷:应收票据100 000元,财务费用186.67元。即票据贴现时考虑或不考虑自出票日到贴现日期间的利息,其会计处理的结果都是一样的。因为就票据贴现的实质来看,贴现时贴现净额的计算是到期值减去贴现息,而到期值包含票据面值和持有期间产生的全部利息的和,贴现息是贴现企业“付出”的利息,记入“财务费用”科目的借方,而自票据出票日至到期日产生的全部利息应为贴现企业“获得”的利息,记入“财务费用”科目的贷方,两种利息的差额即为最终借或贷记“财务费用”科目的金额,与贴现时是否考虑出票日到贴现日期间的利息无关。

(文章来源:天下通商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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