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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技工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价标准条件

 扬眉剑客 2020-09-2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 》(中发〔2016〕9号)和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2号)精神,推动技工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价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充分发挥技工院校教师在职业教育和高技能人才培养中的作用,促进技工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家职称评审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技工院校、技工教育教研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教育研究工作的在职在岗的专职兼职教师。

第三条 技工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名称

(一)技师学院

1.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教授、实习指导教授。

2.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副教授、实习指导副教授。

3.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讲师、实习指导讲师。

4.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助教、实习指导助教。

(二)技工学校

1.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正高级讲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2.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3.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讲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

4.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教员、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助理讲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

凡符合条件的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可以申报评审同一级别生产实习课教师职务资格,生产实习课教师可以申报评审同一级别技术理论课教师职务资格。

第四条 民办技工院校和公办技工院校中与其签订正式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且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教师参照本标准条件执行。

折叠 编辑本段 第二章基本任职条件

第五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第六条 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教学行为规范,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教书育人,注重身教,为人师表,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

第七条 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具备从事教育教学的身心条件。

第八条 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

第九条 任现职以来近5年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等次均为合格及以上。

第十条 掌握和运用普通文化知识、教育学、心理学基本原理,自觉运用教育新观念和新理念,提高一体化教学能力,指导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一条 任现职期间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学习,其学时计算应符合《关于贯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6〕10号)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在教学过程中,能掌握现代化教学手段,具备一定的外语水平,并能根据本专业(职业)发展前沿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改革、更新、充实教学内容;教学态度认真严谨、教学观点正确、方法得当。

第十三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申报正高级职务的,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且受聘相应副高级职务5年以上。

(二)申报副高级职务的,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且受聘相应中级职务5年以上;获得博士学位的,受聘在相应中级职务2年以上。

(三)申报中级职务的,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且受聘相应初级职务4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的,受聘在相应初级职务2年以上;或获得博士学位。

(四)申报初级职务的,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五)三级实习指导教师申报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中职学历应受聘在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工作时间4年以上。

根据《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助推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鲁人社发〔2016〕22号)规定,取得预备技师、高级工、中级工职业资格的技师学院、高级技工院校、技工院校全日制毕业生分别按照本科、专科和中职学历对待。

第十四条 教学工作量要求

专职教师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低于320个标准学时,兼职从事教育教学管理和研究的教师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低于专职教师的1/2。

折叠 编辑本段 第三章评审评价标准

第十五条 教授、实习指导教授、正高级讲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的评审评价标准:

(一)教育教学工作要求

1.系统地掌握和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能及时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及相关学科的前沿发展动态;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能提出本专业新的研究方向,具有开拓新研究领域的能力;在本地区能起到专业(学科)带头人作用。

2.能够运用教育、教学理论知识解决教学中的实际问题,熟悉国内外技工教育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3.具有丰富的教学实践和教学工作经验。能独立完成2门以上课程授课及其他教学工作,并能承担高技能人才培训教学工作。兼职从事教学管理、研究的人员,系统承担过1门以上学科的教学指导和教学研究工作,在教学一线从事教学工作累计不少于10年。任现职以来,在指导、总结和推广课程改革、课题开发、技工教育改革、师资培养、专业建设等方面有创新之处,对提高本地区技工教育教学质量做出显著成绩。

4.在教学团队的发展中发挥关键作用,指导培养3名以上青年教师在教育教学、教研教改、专业技能等方面取得明显进步。

5.技术理论课教师应取得本专业(工种)或相近专业(工种)的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实习指导教师应取得本专业(工种)或相近专业(工种)的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3项条件:

1.获中华技能大奖;或省级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技师工作站)领军人物;或获得齐鲁首席技师、省级以上技术能手等称号。

2.获国家一类、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前五名、前三名;或省级一类、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前二名、第一名;或市级(指设区的市,下同)一类职业技能竞赛第一名;或国家级职业院校技能竞赛或学科竞赛二等奖以上,或省级职业院校技能竞赛或学科竞赛一等奖。

3.作为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获国家一类、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前五名、前三名;或获省级一类、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前二名、第一名;或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第一名;或国家级职业院校技能竞赛或学科竞赛二等奖以上;或省级职业院校技能竞赛或学科竞赛一等奖;或获市级职业院校技能竞赛或学科竞赛一等奖2项。

4.主持或参与国家级课题研究(排名前五);或主持或参与省级课题研究(排名前三)。

5.获得国家专利或获国家级三等奖以上科技成果奖;或获省级二等奖以上科技成果奖(均为参与者排名前三)。

6.在学校管理、教育教学改革、教学研究工作方面取得优异成绩,获省级教育教学二等奖以上1次;或获市级以上教育教学一等奖2次;或省级以上专业带头人称号;或获省级以上综合表彰称号。

7.作为主要成员参编过省级以上统编教材1部;或主编过校本教材1部。

8.在国内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至少1篇高水平教学研究论文或教育学术论文;或在国内CN期刊上发表过3篇以上高水平教学研究论文或教育学术论文。

第十六条 副教授、实习指导副教授、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的评审评价标准:

(一)教育教学工作要求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丰富的教学实践和教学工作经验,系统担任过2门以上课程的全部教学工作。兼职从事教学管理、研究的人员,系统承担过1门以上学科的教学指导和教学研究工作,在教学一线从事教学工作累计不少于8年。

2.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协助学校有关部门进行教学管理工作。

3.在教学团队的发展中发挥骨干作用,指导培养1-2名青年教师在教育教学、教研教改、专业技能等方面取得明显进步。

4.技术理论课教师应取得本专业(工种)或相近专业(工种)的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实习指导教师应取得本专业(工种)或相近专业(工种)的高级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二)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2项条件:

1.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技师工作站)领军人物,或获得省级以上技术能手称号。

2.获国家一类、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前十名、前五名;或省级一类、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前五名、前三名;或获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前三名;或国家级职业院校技能竞赛或学科竞赛三等奖以上;或省级职业院校技能竞赛或学科竞赛二等奖以上;或市级职业院校技能竞赛或学科竞赛一等奖。

3.作为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获国家一类、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前十名、前五名;或获省级一类、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前五名、前三名;或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前三名;或国家级职业院校技能竞赛或学科竞赛三等奖以上;或省级职业院校技能竞赛或学科竞赛二等奖以上;或获市级职业院校技能竞赛或学科竞赛二等奖以上2项。

4.带领学生到企事业单位实习实训、社会实践等2期以上,每期应撰写4000字以上带队实践报告。

5.参与省级课题研究;或主持或参与市级课题研究(排名前三)。

6.在学校管理、教育教学改革、教学研究工作方面取得良好成绩,获省级教育教学三等奖以上;或市级以上教育教学二等奖;或市级以上专业带头人;或获得市级以上综合表彰称号;或获得校级综合表彰2次以上。

7.参编省级以上统编教材1部;或作为主要成员参编过校本教材1部。

8.在国内CN期刊上发表至少2篇高水平教学研究论文或教育学术论文。

第十七条 讲师、实习指导讲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的评审评价标准:

(一)教育教学工作要求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专业扎实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系统担任过1门以上课程的全部教学工作。

2.技术理论课教师应取得本专业(工种)或相近专业(工种)的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实习指导教师应取得本专业(工种)或相近专业(工种)的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二)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2项条件:

1.获国家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前十名,或省级一类、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前十名、前五名,或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前五名;或省级职业院校技能竞赛或学科竞赛优秀奖以上,或市级职业院校技能竞赛或学科竞赛三等奖以上;或获校级职业技能竞赛或学科竞赛一等奖。

2.作为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获国家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前十名,或获省级一类、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前十名、前五名,或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前五名;或省级职业院校技能竞赛或学科竞赛优秀奖以上;或获市级职业院校技能竞赛或学科竞赛三等奖以上2项。

3.带领学生到企事业单位实习实训、社会实践等1期以上,每期应撰写4000字以上带队实践报告。

4.积极参与学校管理、教育教学改革、教学研究工作,获得校级以上综合表彰。

5.参与编写校本教材1部。

6.在国内CN期刊上发表至少1篇高水平教学研究论文或教育学术论文。

7.获市级以上教学评比或教学论文评选三等奖以上。

第十八条 助教、实习指导助教;助理讲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三级实习指导教师的评审评价标准:

(一)教育工作要求

1.积极履行全员育人职责,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将德育融入课堂教学,引导学生养成良好行为习惯,帮助学生进步。

2.胜任班主任工作,关注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成长。

(二)教学工作要求

1.具有所教专业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专业的课程标准、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

2.虚心接受其他教师的指导,备课认真,课程教学目标明确,课程设计合理,胜任教学工作,提供任职1年期间的教案。

3.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应取得本专业(工种)或相近专业(工种)的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专业技术理论课助理讲师及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取得本专业(工种)或相近专业(工种)的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折叠 编辑本段 第四章破格晋升条件

第十九条 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要求的教师破格申报高一级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需任下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以上。

2.任现职以来,各年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其中至少有2年年度考核为优秀。

(二)业绩条件:

任现职以来,除正常晋升条件外,应具备下列5项条件的3项:

1.获中华技能大奖;或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技师工作站)领军人物;或齐鲁首席技师;或全国技术能手等称号。

2.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牌及优胜奖;获得国家一类、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前三名、第一名;或国家级职业院校技能竞赛或学科竞赛一等奖以上。

3.作为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获国家一类、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前三名、第一名;或指导的学生入选国家集训队,代表中国参加世界技能大赛获得优胜奖及以上。

4.获部级(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表彰的劳动模范、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

5.获得国家专利或获国家级三等以上科技成果奖;或获省级二等奖以上科技成果奖(均为参与者排前三)。

第二十条 破格申报的教师,在评审前应参加相应评审组织的论文答辩,答辩成绩合格者方能参加评审。

折叠 编辑本段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其他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调入技工院校担任同专业(工种)或相近专业(工种)教学的,经考核能胜任教学工作,转系列时暂免职业资格证书要求,但转系列后一年内应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转系列的教师,应当提交其考察期间撰写的1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论文。

第二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视同在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

(一)参编正式出版的全国统编教材1部或正式出版的省编教材2部,本人撰写量每部不低于5万字;或参编2部正式出版教材,且本人撰写字数每部达10万字以上,视同国内中文核心期刊论文1篇。

(二)作为第一作者正式出版教育专著1部,本人撰写量10万字以上,视同国内中文核心期刊论文1篇。

(三)作为第一作者正式出版本专业译著1部,本人翻译10万汉字以上,视同国内中文核心期刊论文1篇。

第二十三条 材料申报中若干问题说明:

(一)本标准资格条件中的工作年限、任职年限、论文论著发表出版时间、课题结题时间等均截止到申报年度的年底。

本专业工作年限计算方法:一般从学校毕业参加本专业技术工作起,计算至申报年度年底止;任职年限计算方法:从现任专业技术职务首次聘任之日起(其间间断工龄必须扣除),计算至申报年度年底止;全脱产学习者,须将全脱产学习时间扣除。

(二)综合表彰指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优秀共产党员、杰出人民教师、模范教师、特级教师、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农村教师、师德标兵、"三八"红旗手、巾帼建功标兵、山东省富民兴鲁劳动奖章等。教育教学工作专项表彰指优秀校长、优秀班主任、德育先进工作者等。

(三)表彰奖励、技能竞赛、学科竞赛等的主办单位应是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县级政府或其政府职能部门主办的即为县级以上的表彰奖励、技能竞赛、学科竞赛等;依此类推,逐级向上,依次为市级、省级和国家级。

(四)本文所指"以上"均含本级。

(五)参与的教科研项目、课题均须已结题。

(六)刊物级别的界定:

1.CN刊物是指省级以上部门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和高等学校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报(须有ISSN和CN刊号)。

2.国内中文核心刊物是指北京大学编撰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揽》所列的期刊。

3.在"增刊"、"特刊"、"专刊"、"专辑"等刊物上发表,以及论文集收录的论文不列入上述刊物范围,仅作参考。

4.著作指出版社正式出版物, 教材指由部、省统一规划且经出版社正式出版的教科书,著作、教材均须有"ISBN"书号。

第二十四条 本条件自2016年12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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