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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魂三连击】房地产项目的水电费问题

 建筑one 2020-09-24

【灵魂拷问1】

求助,新项目,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电力公司把专票开给了甲方,甲方代交电费。甲方的账务怎么处理?(甲方不想给乙方开电力票)

【讨论开始】

甲方收到专票后肯定认证进项抵扣了,而甲方是无法开具电费发票的,我觉得只能结算的时候从工程款里面抵扣啦

做账时冲之前的代垫水电费款,进项转出,不知道我说的是否妥当?

怎么扣?怎么做账务处理?进项税额需要抵扣吗?

我们收的普票,做代收代付处理,感觉不是很妥

比如代垫10万水电费,工程总价110万,那么付款时甲方只需支付100万给乙方,而乙方必须开具110万的工程发票给甲方,其中的10万就当是甲方提前垫付的工程款。

1、支付供电公司电费,收到开具的专用发票时:

借:开发成本—水电费(本单位承担部分)

      其他业务支出  【冲其他业务收入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转售水电,收到施工单位电费款,开具发票: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转售水电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开票范围≠企业经营范围,从以上看,企业并没有因转售水电获利,不存在所谓超范围开票,可以参考 国税函〔2009〕537号。

第一种方法:按代扣代缴处理,电力公司开具普票就可以,结算时从工程款扣除代缴的电费。第二种方法:按转售电费处理,可以开具专票入成本,结算时从工程款扣除代缴电费按销售收入处理。

以前一般倾向于以一种,现在一般倾向于第二种。

【灵魂拷问2】

建筑工程的水/电费先有甲方垫付,那发票是不是归乙方所有

比如一个工程使用100万水电费,先有甲方垫付的,在工程完工的时候水电费发票是归甲方还是乙方。

水电费的结算差价按什么文件执行调差啊

【讨论开始】

供电局和自来水公司的开出的发票抬头应为乙方,甲方作为代付方只是凭发票复印件入账,等乙方结算时开收据冲账。

这要看建筑合同如何约定的,如果发票抬头开甲方,则工程完工后,甲方开具全额发票给乙方;如果甲方代付水电费或者材料款等,发票抬头开乙方,则工程完工结算完后甲方发票可以不包括代付款的部分,总之合同中会有约定,纳税也不会重复。

那供电局和自来水公司的开出的发票归甲方是吗?

是,如果你需要的话弄个复印件附在收据后面。

钱最终是乙方出的,但发票为什么不给乙方的呢?而开收据呢?有相关的建设条文嘛?谢谢给个有依据的。麻烦了

因为这是甲方承包的工程。条文我到一下找不到,好像是游戏规则。

【灵魂拷问3】

我是开发商(甲方)的会计,我们帮乙方代付代扣水电费。电力公司供水公司把发票开给我们公司!

我的前一任会计是这么做账的:借:开发间接费用——水电费

                                               贷:银行存款

现在我就按他的方式继续做下去,但是我感觉怪怪的有问题。代付水电费,是不是类似甲供材的案例。

即:我收到发票    借:其他应收款——施工方

                            贷:银行存款

       付工程款:  借:预付账款

                           贷:其他应收款——施工方

                               银行存款

      工程发票:   借:开发成本——XX对象——建筑安装工程

                              贷:预付账款              

现在一期工程已经交房,每个月4万多元的水电费,我的前任会计,什么也不管,有发票就进成本。我在想这么多笔水电费的业务,到时候税务来查账,会不会说我们逃税(类似甲供材),核算一期开发成本,土增税清算,这个成本会不会剔除,如果剔除的话是很大一笔成本,我现在应该怎么做,我怎么调账,和上级解释。(我是不是可以解释说,我买了电力能源给乙方,用甲供材的方式说)

房地产企业这个问题,我能不能解释为制造业委托加工业务,即我买了很多材料,水电,钢筋什么的建筑材料,委托你施工方加工,这样我既没有重复计入成本,也没有逃税,施工方也没有逃税。

建安合同规定是,水电费由甲方垫付,工程结算的时候把水电费扣下。如,我甲方垫付乙方5块钱水电费,乙方发生工程款100块,我们就要求乙方开95块的发票来。我们也支付95块的工程款

【讨论开始】

合同补充协议是,代扣代缴。就是拿不到台面上的那种。税务稽查,这个成本数额比较大,肯定查的出。我们也没有转售水电,我只是代扣代缴。也没有多收钱,转售应该是有利润的基础上,或者低价转售。审计上从没有听说过平价转售。

我的问题是,算不算我们在帮助乙方逃避税收。如果算,我怎么处理。

乙按工程总造价纳税,不论其收入确认与发票开多少,因为工程是在地税报了备的,它已经把税交够了,你怎么算帮助他们避税呢?如果它少缴税,是他的事,你又没有违规,怕什么。

另外,不能因为没有利润就认为不是转售,恰恰相反,因为构成转售,所以如果没有合理利润,税务有权调整。

不然你想想看,乙方这块水电的成本,拿什么入账?

单一讨论这个问题没有结论,要看合同条款。一般情况下,工程造价包含水电费,至于发票抬头是跟着水电开户名称的(具体请咨询水电部门开施工方的户如何办),另一个问题,建筑业所得税基本随征,所以对于抬头问题基本忽略。

理论上,后一种处理居多,具体请看合同关于水电负担的条款。

工程合同,明确乙方包工包料总包合同,补充协议是水电费是按最终按工程决算单来,计入乙方。

前任会计不知道,也许人比较聪明,就没有问老板这些事情,我就觉得不靠谱,然后一个劲的问老板。老板没有办法,然后教育了我一顿:说有一个补充协议,帮助乙方垫付水电费,给予优惠,工程总合同是工程合同。最终确认成本要按,决算单来。老板说工程决算单,是乙方的预决算员编制的,人家怎么编制你不用管,水电费你也不用去管。到时候真有问题,会计做错账,那也正常,到时候在调整就是了。反正你没有重复计成本就好,难道你叫我付了钱把发票开给乙方?为了这点小事,没有必要搞那么清楚,税该交的交,一分不少就好了。你就按原来的账做,我知道这个事情。我也知道你是好的,土增税不会按你这个成本来核定的,差不了多少,我做了那么年房子开发,找的中介,人家算土增税,全部按当地税负率来算的,没有按你这个算的。

1、每月收到银行代扣水电费回单时,要求工程部门提供施工单位确认的水电费使用分配表,根据分配表进行账务处理:

借:应付账款——XX总包   

   贷:银行存款               

2、支付进度款时扣除垫付的水电费,但要求乙方提供全额工程发票:

借:开发成本

    贷:应付账款——XX总包      发票金额

借:应付账款——XX总包          支票金额

    贷:银行存款

发票金额-水电费=支票金额

可以根据乙方要求按照垫付水电费金额开具收据给乙方,同时将水电费发票复印件盖财务章给乙方

理论上是行的,实际上不行

这边只是一个项目部,项目部只有施工人员,没有财务,啥都不管。人家公司在浙江,我们项目在湖北,工程款是按月或者按季度支付,发票是半年或者一年一开,税务查一次,开一次。

乙方不管发生了多少成本,按给的钱开票。总工程款不超过建设工程合同总价就好,超过了也没有事情,工程决算清单会编制的。说白了我们财务根本不知道一个月发生了多少成本,只知道付了多少钱,收到了多少发票。

会计处理是这样,其他的就是你企业自己的事情了

营改增后究竟该怎么处理才准确呢?

若不包含在总包合同里面,直接甲供就行了!开发商收到水电费发票,直接进成本。和建安企业无关。也不存在开发商转售水电给,建安企业!

是含在总包合同里的!且要求乙方自行存款至我司开设的电费专户!

因电费专票由电力公司直接开具给我司,那乙方承担的电费局无法取得专票了,此时我司要开专票给乙方吧?

转售?

含在总包合同里面,那是因为营业税条件下,不得不含,现在营改增了;是否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么,以后的就不含,水电费,直接由甲方提供;

之前的水电费,只要在相应的工程款下扣下即可。只要没有重复计算成本就好了!

因为,电费由电力公司直接开具专票给开发商,但是钱是建安公司出的。增值税下这样搞行不通。税局认为是:电力公司→开发商→建安;如果开发商开具增值税专票,给建安企业,那就是转售水电费了。

所有现在索性,钱由开发商出

那到底可不可以转售开专票出去?

可以,问题是这个专票,地产开的出来?

【问题】

甲方口头承诺只要乙方先垫付甲方拖欠的1万2干元水电费便无偿让乙方使用店内一切开大型餐馆用的用具。后因乙方经营不善,倒闭。乙方想.取回垫付水电费。但因乙方未对甲方的用具进行妥善保管也不爱惜使用随意堆放,一部分餐具损坏及电器丢失,乙方更是未经允许私自把甲方的东西转送给正在经营的快餐店使用,乙方更存在对甲方的水电费有所欺瞒,将原本共计一万二的款谎称一万九千三百多元故意虚报夸大实际缴费金额来骗甲方。上述事实均有图为证据。综上所述甲方是否可以拒付水电款是否可要求乙方赔偿?赔偿金额可达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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