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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泽鉴:合法性替代行为

 timtxu 2020-09-24

第一款 问题说明

损害赔偿义务的发生多因加害人行为的违法性(侵权行为或违约),加害人常会提出如下的抗辩:“若我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亦将发生同样损害,故此项损害不应归责于我。”学说上称之为合法性替代行为抗辩,亦有认为,此系假设因果关系的特殊态样。加害人得否为此主张,应依被违反的规范保护目的加以判断,分两个类型加以说明。

第二款 劳工违法终止契约,雇主得否请求征才广告费用?

甲受雇于乙,甲未遵守终止雇佣契约期间,提前终止雇佣契约,不来上班。乙为经营的必要,刊登广告征才。乙得否向甲请求该项征才广告费用的损害赔偿?

对此问题,原则上应采否定见解。受雇人违法终止契约,是所违反的是提供劳务的义务,应予赔偿的是终止契约对雇用人未能提供约定劳务所生损害。征才广告不在该被违反规范的保护范围之内,盖甲若依法终止契约,乙亦须支付广告征才费用,此项损害不能归责于甲,而使甲对乙负损害赔偿责任。基此原则,承租人违约提前终止租赁契约,出租人所为“吉屋出租”的费用,亦不得向承租人请求损害赔偿。

第三款 医生未尽说明告知义务

医生为医疗行为(尤其是手术)时,对病患有说明告知以获得其同意(允诺)的义务,违反时应负医疗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问题在于医生得否提出前揭“合法性替代行为抗辩”,认为其虽未尽说明告知义务,但若为此告知说明,病患亦会同意,自可不必负责?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原则上采肯定说,但严格规定医生的举证责任。学说上有认为说明义务的目的在于保护病患的自主权,兼具程序保障功能,基于规范的目的性,应排除医生主张合法性替代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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