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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教育费附加没有文件直接规定可以在土增税清算中扣除!

 定静虑得 2020-09-27
问:在安徽省土地增值清算实务中,印花税及地方教育附加均不让扣除,但是从实质重于形式而言,印花税及地方教育费附加均符合“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的定义。另外,从以下几个方面,上述两个税种也应该在土增税清算中予以扣除: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五款“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这里明确指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印花税是可以扣除的,且在房地产企业开发过程中,因销售合同产生的印花税完全符合转让房地产有关这一定义。另外,按照目前会计核算准则,印花税归属于“税金及附加”进行核算,不属于房地产开发费用中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或财务费用。因此也不存在若印花税扣除,会与房地产开发费用重复扣除的问题。
2、目前,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对“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的把握严格按照上述实施细则规定执行,只允许扣除教育费附加,而对地方教育费附加不予认可。从政策发布时间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于1994年施行,而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是自2003年开始,晚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施行时间,目前的清算实务没有考虑两个政策的时间顺序,做到与时俱进。且地方教育费附加和教育费附加本质是相同的,既然教育费附加可以在土增税清算中扣除,地方教育费附加也一样可以扣除。
3、从其他地方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来看,渝文备〔2018〕21号文,穗地税函[2012]198号文及大连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均可扣除地方教育费附加。综上,为响应国家减税降费政策,结合国家政策与实务,建议印花税及地方教育费附加在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予以扣除。
答复机构: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9-21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 九、关于计算增值额时扣除已缴纳印花税的问题
 细则中规定允许扣除的印花税,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其缴纳的印花税列入管理费用,已相应予以扣除。其他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在转让时缴纳的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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