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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企业自用仓库、在异地设立办事处、建筑企业跨地区承包施工是否需要办理营业执照?

 刘锡春律师 2020-09-27


■公司在异地设立办事处是否需要办理营业执照?

问:各位领导好:我司在异地设有一个办事处,仅为联络客户用,无经营活动,是否还需要办理办事处的营业执照?谢谢!

答:根据《公司法》《公司法登记管理条例》,公司在其住所以外从事经营活动,应当成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办事处无需办理营业执照。

■广东省工商局关于企业自用仓库是否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其监管问题的答复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企业自用仓库是否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其监管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企业自用仓库只储存本企业生产产品、自用原料及其他自用物品,不从事经营活动的,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企业自用仓库须经相关部门审批方可启用的(如危险化学品仓库、民用爆炸物品仓库、成品油仓库等),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此复。

二○○八年八月六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法人持原登记机关营业执照在异地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6〕第233号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企业法人持原登记机关营业执照在异地从事经营活动如何管理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企业法人可以在异地从事经营活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加强对此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但在什么情形下企业法人应申请增设分支机构的登记,什么情形下可不需要登记,《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没有明确规定,有待进一步研究。就《请示》中所提及案件看,对江苏江阴市飞天石油化工公司以自己名义在西宁从事石油制品购销活动按“无照经营”处理缺乏法律依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筑企业跨地区承包施工是否要在施工所在地办理营业登记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6] 249号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你省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就建筑企业跨地区承包施工是否要在施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营业登记问题请示我局,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建筑施工企业异地承包建筑施工,属该企业的直接经营行为,只要其不超越经营范围,均是合法的,不应受其住所和登记注册主管机关管辖范围的限制,因此,无需再在施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登记。

二、1991年11月21日,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并到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异地承包施工,经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到工程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具体备案手续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确定),以利于监督管理,并非指办理营业登记。

         一九九六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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