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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农场主须接受职业教育,德国农场主多是精英,国外家庭农场什么样?如何能经营百年不衰?

 文豪学者 2020-09-30

在许多他国家,家庭农场都已经成为农业产业链上的一个重要组成,它们发展家庭农场的历史比较悠久,机制也比较成熟,本文简要叙述四个农业强国家庭农场的发展历史和各自特点。

自2013年中央1号文件首提“家庭农场”之后,这一概念逐步被人们熟知并成为各类惠农政策的主要对象。今年发布的中央1号文件中又再次指出:加快建设各类产业园区基地,重点培育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由此可见,家庭农场模式是我国农业未来发展的一个方向,值得关注。

01

美国:家庭农场是重要主体

美国大概有220万个农场,这些农场控制的耕地有9.2亿英亩之多,其中,家庭农场占比达到了87%左右。因此可以说,对于美国农业而言,家庭农场是最重要的农业主体。

美国家庭农场在发展的过程中,先是经历了一个快速发展期。1935年,美国家庭农场的数量达到了历史巅峰,当时有325万个家庭农场。随后,家庭农场的数量开始逐渐萎缩。到了1982年,美国家庭农场的数量下降到了240万。在之后的几十年时间里,家庭农场的数量依然在不断地小幅度下降,最终定格在了220万左右。

荷兰农场主须接受职业教育,德国农场主多是精英,国外家庭农场什么样?如何能经营百年不衰?

在历史中逐渐消失的美国家庭农场,主要是以下两类:第一类是规模小的,100英亩以下的家庭农场消失了一多半;第二类是租用别人土地建设起来的家庭农场在不断消亡。19世纪中期,租用别人土地建设起来的家庭农场占全部家庭农场数量的40%左右,到了21世纪初,这个比例降低到了11%左右。

值得注意的是,在美国家庭农场数量不断缩小的同时,它们的盈利模式也在发生变化。最初,多数家庭农场主要靠农业收入来盈利,但是发展到21世纪初,大多数小农场的盈利中,农业收入只能占到8%左右,非农业收入高达92%以上。也就是说,能够活下来的小农场,仅仅依靠生产和销售农产品是不够的,一定要找到其他盈利方式,才能坚持到最后。

发展到今天,美国家庭农场具备了以下三个主要特点。

一是经营规模化。美国家庭农场逐渐由数量优势向经营规模优势过渡,这种逆向发展模式更合乎规模经营的要求。家庭农场告别以往杂乱无序的耕作方式,改为根据不同农产品特性采用相应的生产种植模式,这样既提升了资源利用率,也节约了经营成本,从而实现整体经济效率的提高。

二是生产区域专业化。美国国土辽阔、资源丰富,但地区差异明显,矛盾凸显。为趋利避害,美国规划出十个农业生产区域,各区根据自然条件和资源禀赋生产一到两种农产品,这种方式既规避了家庭农场因产品结构单一所造成的不利影响,也实现了农业生产的多元化。

三是生产合作化。商品化程度的提高,必然会促进生产分工,进而推进服务专业化,农业服务机构应运而生。农场主通过合同方式,赋予农业服务机构农产品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权利,转嫁风险,提前锁定利润,主动规避市场波动可能造成的损失。

02

德国:世代经营的家庭农场诞生出“精英农民”

德国是一个有家庭农场传统的国家,尤其是在巴伐利亚地区,有许多世代经营、历史超过百年的家庭农场。

德国鼓励多元化的农业生产模式,所以家庭农场的地位很高,它们享有独立的市场法人地位,可以平等地与其他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合作。德国《农业调整法》第二条明确指出:家庭农场与由农民自愿组成的合作社以及其他的农业企业在竞争中享有平等的机会。

德国的家庭农场按照其经营规模和经营模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四类:

第一类是个体家庭农场,是以单个家庭为基础的企业,也可能是家庭内部的合作。例如父子民事合伙,财产主要属于家庭所有。家庭农场主要以家庭劳动力为主,很少或几乎没有外来劳动力,但是会有季节性雇工。这是最普遍的家庭农场经营模式,有89.8%的家庭农场属于这一类。

第二类合伙家庭农场,是多个家庭农场的合作,财产属于多个家庭共有。企业形式主要是人合企业,包括民事合伙、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特殊形式的两合公司。劳动力主要以家庭劳动力为主,但有少量的外来劳动力,例如季节性雇工。这一类家庭农场的数量要比上一类少得多,但是在占比上有逐年增加的趋势。

第三类农业家庭企业,是家庭主导的农业企业,包括人合企业或法人,财产主要在家庭。家庭劳动力为主,但有很多甚至大量的外来劳动力,主要是季节性雇工。

第四类农业家庭控股企业,即家庭控股型企业。从劳动力来看,家庭成员拥有领导权,有大量外来的季节性雇工,财产属于占主导地位的家庭。

荷兰农场主须接受职业教育,德国农场主多是精英,国外家庭农场什么样?如何能经营百年不衰?

由于德国家庭农场的延续性很好,经常出现一家人祖孙三代共同经营一个农场的现象,老一辈人会把传统的农业技能传授给年轻人,而年轻人也会把一些最新的农业技术引入生产中来。所以,大量世代相传的家庭农场也推进了农业生产职业化的进程,在这些农场中,诞生了许多高素质的农业生产者和经营者。

为了不断提高家庭农场劳动者的素质,德国政府还将农业补贴与他们的劳动技能结合到了一起。那些按照最佳农业操作规范进行生产的农场主们,更容易获得劳动补贴,这也提升了他们不断加强自身职业素养的动力。

03

荷兰:法律+金融为家庭农场保驾护航

荷兰是一个农业技术非常发达的国家,事实上,他们不仅技术先进,与农业相关法律政策和金融手段的完善,也保证了当地农业的健康发展。

荷兰的很多土地都是国有的,如果想要成立大规模的家庭农场,就可能要向政府租用土地。但不是所有人都有资格租用政府的土地,必须满足四个要求:农场主年龄不能太大,接受过农业职业教育,有务农经历,并且有一定资金实力。

为了保证家庭农场的利益,荷兰出台了《危机农业财产法》。该法规定,如果出现了农业危机,那么家庭农场可以向政府申请减免土地租金,而且政府还会对农场主发放一定的补贴。这大大提高家庭农场的抗风险能力。

荷兰《农业财产法》还规定,家庭农场承包土地时,必须要有书面的合同,而且这个合同是永久有效的。这就解决了家庭农场主们关于土地所有权的忧虑,他们可以放心地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进行建设和投资。

那么,如果农场主承包了土地,但是后来不愿意干了,或者说不想种地了,怎么办?荷兰政府规定:如果家庭农场的农场主要退出经营,那么政府会给他们发放一部分再就业津贴,但前提是必须将自己的土地出售给其他人。

荷兰农场主须接受职业教育,德国农场主多是精英,国外家庭农场什么样?如何能经营百年不衰?

除了通过出台法律、法规保障家庭农场的利益之外,荷兰还具备非常高效的农业普惠金融,为家庭农场提供金融支持。荷兰早在 1951 年就设立了农业贷款担保基金。该担保基金在设立之初的目标是帮助家庭农场更好、更快、更多地获得合作银行的信贷资金,从而帮助他们提高生产率和利润率。20 世纪 90 年代后期以来,该担保基金的目标也在不断扩展,大量担保基金开始用于担保家庭农场改善工作条件、维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更新农机和农用设备等的贷款。目前,每年该担保基金的规模都达 1 亿欧元,所担保的农业信贷金额达 5 亿欧元,占每年家庭农场农业投资的10%。

荷兰政府还于 1963 年出资设立了农业发展和改组基金。在设立之初,该基金支持的重点主要是帮助家庭农场制定发展计划、改善经营结构、购买现代化农用装备等。自 1997 年以来,该基金支持的重点转向帮助家庭农场增强市场竞争力。该基金的一种实施方式是提供贷款利息补贴,1985 年该基金提供的利息补贴额占基金总额的 25%,所补贴的贷款总额高达 40 亿荷兰盾。

04

加拿大:有组织的家庭农场

在加拿大,家庭农场是最主要的农业生产主体。加拿大在世界农业领域的超高地位,就建立在这一主体之上。

加拿大的家庭农场之所以能够聚沙成塔、共同缔造出强大的农业产业,是因为他们的组织性非常高。加拿大的农业组织有三大特点。

一是面面俱到。在加拿大,有各种各样的农业组织,为家庭农场保驾护航,既有全国性组织,又有地区性组织,但凡与农业相关的生产、食品加工、流通等各个领域,几乎都有这类组织存在。

二是灵活机动。在加拿大,家庭农场组织的运行机制非常灵活。家庭农场主们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加入一个或几个协会,也可以自己组织新的协会。例如,某产业要成立产品营销委员会,只需要有一个家庭农场主提出倡议,就会有相关的农业部门给全国所有从事该产业的家庭农场主发信函,征求他们的意见,如果有66%以上的家庭农场主表现赞成,或者赞成的家庭农场主所生产的该类产品占到了全国产量的一半以上,那么该组织就可以登记成立。

不同的家庭农场主协会,有不同的作用,有些负责宣传推广,不参与生产和价格谈判;有的专门负责价格谈判,但是不参与供应;有的负责定价,代表家庭农场主与买方协商出一个市场最低价,其他事情他们都不会插手。各种协会各司其职,不会越界管理,也不存在垄断或操纵。

三是作用大。在加拿大,大部分家庭农场组织的领导人就是家庭农场主。只要他能够获得其他大多数家庭农场主的同意,就能当选。家庭农场组织的领导人有以下几个职责。

首先,代表家庭农场主和政府谈判,督促政府出台有利于家庭农场发展的政策。由于领导人本身也是家庭农场主,所以他们既是为公、也是为私,动力很足。

其次,与政府商谈合作事宜,来解决农业生产中出现的一些问题。

再次,监督本行业。家庭农场组织的负责人要对整个行业的质量负责,所以他们也会起到重要的监督作用,以维护行业内大多数人的利益。

最后,为其他家庭农场主提供生产、加工、销售、出口等各个环节的服务,组织农户直接参与国际上的合作和交流活动等。

由于加拿大家庭农场的组织化程度比较高,所以他们能够将本是一盘散沙的小家庭农场也统一起来,形成了一个强大的产业集团,也确立了加拿大农业在世界农业领域的优势地位。


作者:李伟娜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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