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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案情】惩罚犯罪 修复生态=15000余尾鱼被放流

 刘锡春律师 2020-10-01
为更好地保护水域生态环境,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9月28日上午,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联合西安市渔政监督管理站、西安市公安局浐灞生态区分局广运潭派出所相关人员,共同组织、监督实施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的6名涉案人员在西安市灞渭生态滩区开展增殖放流,西安铁检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徐萍、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王传荣共同参与该项活动。这是该院办理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恢复受损环境的有益尝试,实现了惩罚犯罪与保护生态的双重法治效果。

图 |增殖放流现场

现场参与增殖放流的王某、倪某等6名涉案人员,均为2020年上半年在西安市内浐河、灞河等水域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嫌疑人。鉴于多名犯罪嫌疑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将生态修复作为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重要考量因素。6名涉案人员均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主动表示愿意通过增殖放流的方式修复对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在渔业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公安机关办案人的见证下,涉案人员将购买的15000余尾鱼苗投放到西安市灞渭生态滩区河流,主动修复环境。

图 |徐萍讲话

徐萍指出,有效保护水产品是维护水生物资源可持续发展,保持生态平衡的必然要求,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方法捕捞水产品都将可能触犯刑法,切莫为了一点小利,触犯法律。打击不是目的,预防才是根本。希望涉案人员能够吸取教训,自觉投身到生态保护中来,做守法公民。另一方面,检察机关与公安、行政机关要形成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合力,建立联动工作机制,为保护绿水青山持续贡献力量。

西安铁检院集中管辖西安市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以来,紧紧围绕服务保障“三大攻坚战”,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保护理念,坚持一张蓝图绘到底,努力探索建立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让那些实施破坏环境的犯罪嫌疑人能够通过自身实际行动修复环境,采取“补植复绿”“增殖放流”等措施,将对生态环境的破坏程度降到最低,实现“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修复”的目的,真正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恢复生态”的多赢效果。

来源:西安铁检院第二检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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