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秋风丽日的西江流域桂江边,两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的当事人李某林、李某仁在检察干警和渔政执法人员的监督下,从苍梧县京南镇码头处将自费购买的30000余尾鱼苗放进清澈的桂江水里,以实际行动进行生态补偿。 案情回顾 2022年6月30日(禁渔期内),李某林、李某仁等人作为生活在桂江边的农民在京南镇旺安村对出的桂江河段,使用禁用渔具地笼网非法捕捞水产品,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立案侦查。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经承办检察官审查后认为,李某林等人的行为不仅触犯了刑法,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同时其在禁渔期内以禁用渔具捕鱼行为还给西江水域的渔业资源生态多样性造成了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在审查起诉期间,承办检察官对李某林、李某仁等人进行释法说理,动员其认罪认罚愿赔。经检察官耐心对其释法说理后,李某成、李某仁等人充分认识了自己的错误,对自己的行为感到懊悔,愿意认罪认罚,并主动提出愿意在梧州日报进行登报道歉,并自费购买鱼苗投放西江修复生态,希望检察机关能对其从轻处理。 检察官在审查案卷及调查走访时发现,李某林、李某仁等人年纪都较大,其中李某仁行动不便,且家中均有年幼孙子需照顾,他们非法捕捞渔获物数量较少,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确有悔罪表现,并承诺购买鱼苗增殖放流。 综合上述情节,决定拟对李某林、李某仁等人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并举行公开听证。考虑到李某林、李某仁等人都居住在江边,很多村民有捕鱼爱好,为更好普法宣传决定到在其居住地的村委召开听证会。 非法捕捞案件的增殖放流活动可以使受到损害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的修复,实现惩治犯罪与保护生态环境的双赢局面。此次增殖放流活动通过惩教结合的方式,以“打击犯罪+生态修复”双管齐下的办案理念,起到了“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的良好办案效果,既增强了广大人民群众对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的认识,也加强了当事人及社会公众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扩大了社会影响,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下一步,苍梧县检察院将持续依法履职,进一步发挥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职能,为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驾护航。 图文:第二检察部 编辑:欧惠敏 审核:王锦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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