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是在执行过程中,指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请求执行法院解决争议而引起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四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近年来,由于执行案件数量不断增加,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也越来越多,由此引发的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亦成倍的增加。 如果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得到法院的支持,必将损害到申请人的权益。因此,申请人应当积极的应诉,通过法律依据和事实,抗辩案外人的诉请,以便顺利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异议之诉的程序为: 1、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 2、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 3、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4、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简化图为: (执行异议之诉流程图) 温馨提示: 强制执行悬赏网只为债权人实现债权! 点击文章末尾下方的了解更多,获取更多执行知识和技巧,进入官方网站,在线咨询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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