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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调整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卜范涛讲风险 2020-10-04

2020-07-30 07:00
从《民法典》公布以来,这部“社会生活百科全书”就成为法律从业人员的必学对象,各个机构、个人都在分享学习经验。通过对新旧法条的梳理、对比,就保证人保证责任的变化和大家分享。

01

部分债权人无法再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列为被告起诉要求双方承担连带责任

这主要源于《民法典》对保证方式设立的变化。《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该条款的施行意味着没有约定保证方式的依法设立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将不再适用。法律对保证方式规定的变化直接导致一部分保证人依法享有了先诉抗辩权,回到日常我们生活中也意味着保证人可以对债权人说“你找债权人去,他还不了了再来找我保证人”。

02

保证期间变短,两年的保证期间即将成为历史,保证人保证期间只有六个月,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按照法律规定该期间不得中止、中断、延长,债权人如果不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超出该期间,保证人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的变化,使债权人如不及时在法定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保证人能理直气壮的向债权人说“你这个债权,和我没有关系了”。

03

注意了,债权人需要及时向法院起诉保证人

对于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担保法》规定“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民法典》规定“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对比两条规定,《民法典》的规定更利于保证人举证,同时法律并未规定在保证人不得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三种法定情形下,诉讼时效如何起算。

三种法定情形包括: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这三种情形的规定将更有利于保证人的诉讼时效抗辩。而连带保证的诉讼时效从法条上看并未发生变化。

04

法律设定了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

《民法典》规定“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仅从法条理解,保证人依此要求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对他的举证能力要求较高,但从法条内容,能够窥见纠正实践中保证责任泛滥的趋势。

最后介绍一下“法律溯及力”的问题,“法律溯及力”概念的引入是为了确定新旧法衔接阶段的法律如何适用。

“法律溯及力”关注的是新法施行后,是否调整法律施行前实施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法不溯及既往”为原则,即对法律实行之前的行为原则不进行调整,也就意味着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应当适用合同订立时合法有效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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