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哀悼!财政史研究专家黄天华先生逝世,享年70岁

 窝爱葵 2020-10-04

财政史研究专家、上海财经大学原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黄天华先生,于2020年8月25日5时38分,因病医治无效在上海中山医院逝世,享年70岁。

黄天华,生于1950年。1978年进入上海财经大学财政金融系财政专业学习。1982年考取了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制度史研究生,师从马大英先生。1984年回到上海财经大学任教,从事财政史研究。

黄天华耗费三十年完成了500多万字的巨著《中国税收制度史》。《中国税收制度史》被新闻出版总署列入《国家“十一五”重点书籍出版规划》、国家教委《“十一五”国家级教材规划》,同时也于2008年获得上海市第九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著作类一等奖。

黄天华所从事的中国税收制度史和中国财政制度史研究,同时融合军费制度史、官俸制度史、社会保障史、专卖制度史以及宗教与财政关系史。《中国财政制度史》填补了中国财政理论研究的空白,黄天华先生自己的执著兑现了“中国的财政史一定要由中国人来写”的这句承诺。

本期公众号特推送黄天华先生《论秦代赋税结构及其沿革》一文,以资悼念。 

论秦代赋税结构及其沿革

赋税徭役并行制,一般就统称为赋役制度,实为秦代之首创。

探索秦代的赋役制度,就其结构来说,则为田租、口赋和徭役形成三大支柱,辅以其他杂税和复除制度构成了完整的秦代赋役制度。农业是封建社会的主要生产部门,秦代国家向土地占有者(地主和自耕农)征收的土地税,即为田租,这是秦代赋税收入的最主要部分;口赋亦称口钱,即人头税,计口征税,也是秦代国家的一项大宗财政收入;徭役,则为无偿征取力役之课,构成秦代赋税收入的重要部分;其他杂税诸如:工商、盐铁、关市类之课,随着秦的统一,农业和手工业的发展,商业的兴起和社会的繁荣,在国家赋税收入中日趋重要;最后是复除制度,其历史功能在于重农抑商,发展农业,促进生产,力争统一大业,下文我们着重分析秦代的赋税结构及其沿革。

一、田租

秦代的土地税是田租刍稿并行。土地税是伴随土地私有制而产生的一种直接税。土地私有之后,土地所有权归于大大小小的地主,自然包括一部分自耕农,国家只能采用征税的方法进行超经济的剥夺。于是产生了土地课税制度。目前一般的观点认为,土地税始于公元前594年鲁国的“初税亩”,这一观点值得商榷,否则我们很难理解诸如:齐国的“相地而衰征”,晋国的“税田”制等。比较确切的说法是:“初税亩”作为划时代的显著标志,鲁国确实是走在时代前列的一个新兴的地主阶级国家。

秦代田租的沿革,是分析土地税产生及其发展的主要依据。

公元前408年,秦简公七年终于因田制变化而实行税制改革,颁布了“初租禾”, “初”为首次, “租”为土地税,“禾”为粮食, “初租禾”就是首次按亩征税,其意义与一百八十六年前鲁国的“初税亩”一样,国家承认私田的合法性,这就是土地私有权的确立,但私田要依法纳税,封建制度在秦国登上了历史舞台。

从公元前359年开始,秦国开始了更大规模的封建改革,这场改革是秦孝公依靠商鞅变法来完成的,史称“商鞅变法”。公元前350年,商鞅继“初租禾”承认封建土地私有制后,又宣布了“开阡陌封疆”,把标志土地国有制的阡陌封疆彻底铲除,同时又从法律上确认了土地私有,国家按田亩征税,商鞅变法是一场彻底废除奴隶制所有制的革命,使封建土地所有制健康、蓬勃、迅速的发展起来。

商鞅变法后,广大的自耕农和一部分中小地主必须按秦律规定,以“受田之数”缴纳赋税,即田租,史称田租“二十倍于右”, “收泰半之赋”,说明自耕农至少有一半以上的劳动产品被封建政府掠夺而去,至于中小地主也要将剥削收入的一部分以田租的形式交纳给国家,尽管中小地主缴纳的田租最终出自农民,并也可转嫁给农民,但这至少说明田租不仅课于农民,也课于统治阶级内部——中小地主。至于依附农民,不管是佃农,还是雇农,都遭受到了双重剥削,即地主的剥削(地租)和国家的超阶级剥削(赋税)。

秦统一中国后,土地私有制在全国得到迅速地发展,为使这一生产关系在全国得以确立,秦始皇于公元前216年颁布“使黔首自实田”法令。规定土地占有者必须如实向政府呈报实际占田亩数,国家保护土地私有制,并依法征税。

这就是秦代田租的演变过程。

再论秦代田租的税率,史称“收泰半之赋”即为三分取二,这实际上是承袭六国旧制,即没有加重,又没有减轻。史学家认为,秦在统一中国前后的这一段时期内,粮食亩产量已不是平均一石了,而是六石四斗,即令三分取二,剩余所得二石一斗多,所以秦的田租丝毫没有减轻,而且在绝对额上只有加重,但是广大劳动者在发展生产,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基础上,大幅度地提高了农业收成,所以如此负担不觉分外沉重。从而刺激了农业生产的发展,秦的田租制度为什么能有如此效果,这在于商鞅推行的寓垦于征的课税制度。

秦国地广人稀,要发展生产富国强民,当务之急就是充分的开垦土地,商鞅采取“诱三晋之民,以尽地利,认其所耕,不限多少”。商鞅变法前和变法初是不税田亩,另则商鞅变法又规定“民有两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两男分居,即为两户,耕种两户土地,否则,加倍课征田租。这些措施刺激了拓荒开地,又有助于整个社会的发展,这充分说明秦代的寓垦于征的土地税课征制度较于其他各国更胜一筹。

接下来分析刍稿。

刍稿,即土地税的另一种形式,与田租并行。刍稿就是禾杆,也就是平常所说的稿草。课征刍稿,主要为了供给马匹和官府各处牲畜的饲料。秦代马匹和牲畜的数量较多,故其所需饲料更为惊人,其唯一的办法就是向广大农民课征,因此便有刍稿之课。刍稿既是广大农民的一项沉重负担,也是封建王朝的一大宗收入。刍稿作为土地税的一种形式,可以追溯到奴隶制时代,《国语·鲁语下》记

“先王制土,籍田以力” 。

“其岁收,田一井,出稷禾,秉刍,缶米不过是也”。

所谓秉刍,就是捆扎成一把的稿草,春秋战国时期,刍稿交纳已定型,秦承旧制,对农民课征自然少不了刍稿,《淮南子·记论训》载:

“秦之时,高为台榭,大为苑圃这为驰道:铸舍人,发适(谪)戊,入刍稿”,高诱注“人刍稿之税,以供国用”。

据此可证明秦代土地税是田租和刍稿并行的。

此外,关于秦征“刍稿”还有一项极为重要的史料,就是1975年底在湖北云梦县睡虎地第十一号秦墓中所发现的一千多支秦简,大部分为“秦律,其中“田律”,“仓律”里均有“刍稿”记载,我们从中可以知道,秦征刍稿是以石为单位,万石为一积,而且都要归仓。所以刍稿既属“田律”又属“仓律”;其次刍稿的出纳均有严格的规定,凡属县级机关管理的,其帐册必须按时呈报郡国。

有关刍稿的史料甚少,其税率如何,变化又怎样,不得知,故作以上简略论述。

二、口赋

口赋,即人头税,秦代的口赋制度可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

口赋,计口征税,《周礼·地官·载师》记载

“凡不毛者里布;凡田,不耕者出屋粟;凡民,无职事者出夫家之征”。

根据这一史料可知,不劳动者,尤其不耕种者要另行征税。此税,实为人头税,兼有惩罚游手好闲贪图享乐之性质,目的在于鼓励生产发展经济,在向封建经济过渡中有某种促进作用,但是到了战国时代,口赋却发生了质的变化,本来对生产起促进作用的赋税,却走向了反面,结果成了封建统治阶级疯狂聚敛的一种手段,当然这是封建剥削制度的性质所决定的。

秦代的口赋正是处于这一转化之中,但是商鞅却没有落俗,在变法中,他严格地把握了此项税收的特殊性,为秦国的政治经济目的服务。商鞅于公元前348年颁布“初为赋”,这是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但这个“赋”绝不是按亩征税之赋,绝不是以土地作为征税依据, “初为赋”的“赋”是以人口作为课税对象,按人口征税,就是所谓人头税,《史记·商君列传》计有“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这一史料证明“倍其赋”的依据是人口,而不是土地,这是完整意义上的人头税,秦国由于封建经济的发展,土地由奴隶制国有转为封建土地私有,一方面由于土地自由买卖,使广大劳动者“贫无立锥之地”,另一方面又出现了一些富商大贾,这两部分人均与土地无关。如果继续采用按亩征税的办法,显然对国家有百害而无一利,因此在秦国出现“初租禾”后,接着出现“初为赋”,这不仅表现政策的连贯性和完整性,而且在封建经济的范围,其税制结构已亦趋完善化,除了按亩征税以外,还有按人征赋,从此田租(土地税)和口赋(人头税)就成为中国封建社会两种结伴而行的赋税制度,构成封建国家赋税结构中的两大部分。

“初为赋”在当时的积极意义在于, “倍其赋”迫令两男以上分家,改变秦国聚族而居的落后习惯,发展一家一户小生产,而这一小农经济形态正是整个封建制度的基础;其次课征人头税,对没有土地的工商业者起到一定的限制作用,这是重本抑末政策的具体体现。但是,秦统一中国后,时过境迁,横征暴敛代替了固定的赋税制度,所谓的“头会箕敛”,就是绝好的注释,头会:按人头出赋,即人头税:箕敛,收税时装钱的畚箕,高诱注“头会,随民口数,人责其秘(税) ,箕赋,似箕然,敛人财赋多取意也”,可见秦王朝的口赋课征的范围之广,数量之大给劳动人民造成的沉重负担,秦代民谣曰:“渭水不洗口赋洗”,表达了人民凄苦而痛恨的感情。

三、其他赋税

秦代的其他赋税,内容较杂,择其主要而述。

(一)市租

市租源于春秋《新序·杂事篇一》

“晋平公谓固桑曰:吾门下食客三千余人,朝食不足,暮收市租,暮食不足,朝收市租,吾尚可谓不好士乎”

另《晏子春秋·杂篇下六》

“晏子方食,景公使使者至,分食食之,使者不饱,晏子也不饱,使者反言之公,公曰:嘻,晏子之家若是具贫也?寡人不知,是寡人之过也。使吏致千金与市租,请以奉宾客”。

根据这两条史料,足见春秋时代已出现了市租,到了战国时代就更加普遍了,已成了主要税种之一,随着生产的发展,商品交换发达,富商大贾和商业组织已出现,商业都市日益繁荣,此时封建统治者除了课征“店铺捐”(廛)外,还要课征市租,即营业税,所谓“廛而不税”是春秋之前的制度,春秋后商业兴旺,市租也就确立了。

秦的市场规模甚大,自“献公立七年初行为市”,而直市在富平西南二十五里,即秦文公造,物无二价,故以“直市”为名,有关这一方面的史料较多,足见秦时市场繁荣,然而有关秦代市租课征制度,其文献资料却极少,据出土《秦简·金布律》,特别是《秦简·关市律》可以认为秦代市租确实存在,而且可以肯定法律必有明确而详尽的规定。

(二)盐铁酒类的课征

盐铁之政兴于春秋,这和铁器广泛使用以及冶铁技术相应发展有密切的关系。

一般而言,春秋时代盐铁均为官营,奴隶制国家通过强买豪夺,进行超经济剥削,人民生活非常疾苦。当时新兴的地主阶级为争夺民心,在赋税政策上从宽惠民,因而有齐国的盐铁专卖,到了战国时代,铁器推广,冶铁技术普及,盐铁逐渐散落民间,奴隶制国家不得不改变方法,取消官营改由民营,官府课于租税,私有制确立后要求一切私有化,盐铁经营当然也不例外,所以韩非子托言齐景公说:盐铁改由民营,官家课税,此乃大势所趋。

秦承六国旧制,盐铁皆由民营,政府只是设官课税,秦有盐官,也有铁官。《史记·太史公自序》记

“(司马)错孙靳,靳孙昌,为秦主铁官”

又《华阳国志·蜀志》载

“成都县本治亦里街,若徒置少城,内城营广府舍,置盐、铁、市官并长丞”。

增资《秦简》中还有“左采铁,右采铁”。又《说苑·臣术篇》载“秦穆公使贾人载盐征诸贾人”。

这都是秦国盐铁民营课税额明证,秦时盐铁既重,然者民营盐铁甚优,富比人君。

汉初盐铁亦为民营征税,只是稍后盐铁之利尽归豪情贵族,财富高度集中,拢乱了社会秩序,不仅威胁了皇权,而且波及人民经济生活,故为官营专卖制度所代替。酒类课征,亦如盐铁,秦承六国旧制,皆由民营,官府征税,其税率较高,负担甚重。

《商君书·垦令篇》载

“贵酒肉之价,重其租,会十倍其朴,然者商贾少,农不能喜甜爽,大臣不为荒饱”

注:“朴,本也,谓加重酒肉之税,令十倍原价”。

分析商鞅变法时的整个形势和变法措施,酒税十倍其本的解释是完全正确的,这主要在于,当时卖酒商人早已“致富千万”而且“荡俭逾侈,变乱民俗”,况且商鞅变法在于奖励耕战,重本抑末,禁浮侈游惰之俗,秦征“十倍其朴”的酒税是完全可信,直至秦末这个法令没有改变。

此外,尝有关税,工税等,不一一详考。

四、徭役

秦代徭役有三:更卒,正卒和戍卒。

(一)更卒

古制,服徭役者为“卒”。更卒,即为服徭役有一定的期限,到期更换,原服役者止役。更卒徭役,于春秋末期兴起,战国普及,这和土地制度、赋税制度变化有关,也就是说,徭役是封建私有制的产物。

古制,统治阶级役使人民的原则为“用民之力,岁不过三日”。

“凡均力役,以年上下。丰年、则公旬用三日焉:中年则公旬用二日焉;无年、则公旬用一日焉。凶年、则无力征,无财赋”。

考诸史实,则完全不是那么回事。春秋战国时期,人民所服徭役,其期限一年远非三天,远非三月,而是整年整年,有三年五年,有十年八年,直至股役者劳累而死,方可止役。

秦代,主要是秦始皇统一中国前后这一阶段,其徭役情况如何?董仲舒言“又如,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这是历代抨击秦代役使人民一大罪状的铁证,近来历史学家们发觉这一句读显然错了,特别是三十倍于古,古制标准是什么,董仲舒、班氏父子绝不至于如此不通,如果重新断句,更改句读,则为“又,如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戌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那么一切问题就解决了,译为:又加以创立每年股役一月的更卒,止役后又要充任正座徭役,三十倍于古,这种比较是针对古制“役民不过三日”而言,三日显然是大谎话,董仲舒意在批评秦代的力役制度,实际上却替秦代说明了“轻徭改革”的问题,这也是秦为什么能得到全国人民拥护进而完成统一大业的基本原因之一。

另外,我们还可以比较一下起役和止役年龄,根据史料,战国时代劳动者起役年龄为15岁,止役年龄为65岁,而秦代呢,过去因缺乏史料,没有深入讨论,而今史学界依据出土文物云梦《秦简》以考证明确,秦代起役年龄17岁,止役年龄有爵者56岁,无爵者60岁,这进一步说明统一中国时的秦代,把轻徭政策作为重大措施来实行。

上述史料同时证明秦代徭役既课于无爵者(劳动人民),也课于有爵者(中小地主)。

秦代更卒徭役只是服役于县中,每年法定时间为一个月,主要从事较大的工程项目,如“修筑城垣”、“修筑道路”、“整治河渠”、“清运委输”、“完善宫苑”、“修筑陵寝”等。

(二)正卒

正卒徭役,即服役于内郡和京师的徭役。正卒徭役是在服完更卒徭役三年之后起役,服役期共二年,第一年从任“材官、骑士、楼船”同时进行训练,服役地点在郡国,第二年轮到征调则为“卫士”,服役地点在“京师”。

所谓“材官”,指勇健有力,能开强弓之卒。所谓“骑士”指马上士卒,能单骑,也能车战。所谓“楼船”指水上士卒,尤为强悍。故正卒“兵种”有三:步兵(材官)、骑兵(骑士)、水兵(楼船。

卫士,是服役于宫廷和中央各官府的正卒,卫士制度起源于春秋时代,秦代称“卫卒”,由卫尉主管,卫士必须先经“材官,骑士和楼船”的严格训练,方可从任。

卫士服役期一年,役满就应调换,只是在特殊的情况下,自愿留下,才能继续服役一年。

(三)戍卒

戍卒徭役,即为秦代劳动者守卫边境的徭役。

戍边徭役起源甚早,至春秋时,不但已有戍边已有,而且也有了时限规定,即一年。战国亦如此,秦承旧制,戍期一年。秦代戍卒徭役,不仅征发广大劳动者,同时也包括发配和谪遣戍边之各种违法人员,此为一种惩罚性手段,但在戍卒徭役中毕竟占少数,其戍卒期就不止一年了,按秦代法律规定。其延长期可能一年二年,也可能三年四年。

秦代戍卒徭役有专法,那就是“戍律”,律法极为严酷,稍有闪失,就会惹祸,其中“失期”即斩。

从徭役发展来看,秦为什么能够统一中国,而秦二世为什么那么快地亡国,其中原因就不难理解了。

▲甘肃省临洮县洮阳镇边家湾村战国秦长城烽火台遗址

戍卒徭役的主要任务是驻守边疆,基本工作就是烽燧(报警)和亭侯,即行烽燧之职,又为迎送国境宾客之边站。

(四)复除

复除就是依法规定或为帝王临时诏令免除劳动者应纳的租税和应服的徭役,最初名为“施舍”,即统治阶级对劳动者的一种恩赐,复除制度伴随赋税制度而来。秦代的复除,见于商鞅相秦,他在变法中施行复除制度,其根本目的在于鼓励农业生产,法令规定:凡属努力农业生产而使粮食和布帛增产者可纳租税,免服徭役。商鞅之所以如此做,在于当时秦国拥有极为广阔而丰富的土地资源,但却缺乏足够的劳动力,秦国本身人口较少又忙于应付战争,所以最好的办法,就是招募大量的人力来开垦土地,发展农业生产。因此,商鞅的目的很清楚,对外战争使用土生土长的秦人,而农业生产则使用三晋之民,给他们住宅,复除他们三代的赋税,提高他们的生产积极性。无疑,商鞅的政策是成功的,它为统一中国奠定了扎实的政治经济基础。可是当统一中国的大业完成后,秦始皇的暴政早已推行,复除已不是三代了,当其政权巩固时,它的狰狞面目就完全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复除制度就完成了它的使命。

五、简短的结论

秦代的赋税制度是建立在土地私有制基础上,其赋税形式和税制变化与封建割据、封建统一及其生产力发展状况相一致。

秦代财政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它既首创中国两千多年封建赋役制度的体系,又开拓了秦代独特的税制结构,因而秦代的赋税制度显示了其体系的完整性和系统性。这一赋税结构产生了土地私有制,服务于土地私有制,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中国封建经济由此而得以发展。

选编自黄天华《论秦代赋税结构及其沿革》,《广东社会科学》,2000年第6期

信息来源:《中国历史评论》编辑部

本期编辑:振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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