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民法典》出具借条的巨大变化,一定把“连带”两个字写清楚了

 北纬37度007 2020-10-05

2021年1月1日以后,要求他人出具借条的巨大变化,你不能不了解的担保方式。

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担保合同或担保条款中出现的保证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种方式。

很多人在出具借条时,为了保证借款的偿还,大都也要求增加担保人。在以往的诉讼纠纷中,担保方式约定的大多不很明确,只要根据文件能显示担保人的存在,都能认定为连带担保责任。因为担保法对此明确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这一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将发生重大的变化。《民法典》规定,如果担保合同或担保条款没有“连带”两个字,一般就认定为担保的是“一般保证”。

《民法典》出具借条的巨大变化,一定把“连带”两个字写清楚了

这种变化对于债权人来说,影响是巨大的。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的区别。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这也就是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保证人承担责任在债务人之后。债权人没有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且通过审判或仲裁主张权利前,不能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法同时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连带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同时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主张权利。这也就是,在很多借条上虽然只书写了担保人姓名,出借人可以同时起诉担保人和借款人。

《民法典》实施后的最大变化就是:在《民法典》未实施的情况下,担保方式未明确的,视为承担连带保证。民法典实施后,担保方式未明确的视为一般保证,只有明确了连带保证的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在《民法典》实施以后,你的借条上仅写明了担保人的姓名时,就不能将借款人和担保人一起提起诉讼了。因为这时候的担保人会被认定为一般保证的担保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一般保证在没有存在下列情形时,一般保证人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1、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2、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案件;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4、保证人书面放弃一般保证人的抗辩权利。

通过以上分析,向他人借款时,千万别被借款人给忽悠了,“你放心,我找人提供担保”的说法,千万一定要掂量掂量。弄清楚是哪种担保责任,并且将担保责任的方式明确了。

同样,给别人担保时先掂量一下自己的实力再说。然后弄清楚该承担哪种担保责任,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写下“连带”保证责任时,掂量掂量风险,一旦写了这两个字,就是你自己在欠款,债权人就可以要求你来还。

这种巨大的变化,必定会引起很多人的担心。很多人一定会问,我手里已经有的借条怎么办,上面的担保内容就只写了担保人的姓名或者只写了由谁承担担保责任。需要重新打借条吗?

《民法典》出具借条的巨大变化,一定把“连带”两个字写清楚了

本律师的建议是,如果条件允许,在原借条的基础上可以重新出具借条,将借贷关系和借条内容,尤其是担保方式明确了。这样也会将诉讼的时效往后顺延。

如果现在手里的借条没有明确担保方式是否就会被认定为一般保证责任呢?这个也不必担心,只要借条是在2021年1月1日之前出具的(建议从现在再写借条就明确了,毕竟民法典已经颁布了),还会认定为连带担保责任。

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原则,通俗的说,就是不能拿今天的法律去约束明天的行为。即便在《民法典》实施以后,对于2020年12月31日之前签订的担保协议或者合同中的担保条款,仍会按照担保法的法律规定裁判。

法律也是与时俱进的,之所以产生这样的变化,原因就在于,很多担保人法律意识不强,对于担保责任的方式根本不清楚,很多人认为只有一种担保责任,普通大众的想法只要是担保就理解为连带担保。

原来的法律考虑公众的理解,但也错误的产生了很多与实际情况不真实的法律后果。《民法典》就是在纠正这种意识,增强人的民法意识。避免人们在意思表达不真实时承担了不应承担的责任。

了解或咨询更多法律问题,请关注我,谢谢关注!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