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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模式退出规则:所有合伙人闹矛盾的主要原因是无退出规则

 大狗室长 2020-10-07

所有合伙人闹矛盾的主要原因是无退出规则∶当合伙人主动或被动退出时,应当符合怎样的条件?又应该经过怎样的流程?这些都属于退出规则的内容。对此,企业必须事先约定该规则。

很多企业走向衰退的原因并非业绩不佳或竞争乏力,而是某位合伙人的突然退出。无论是以何种形式参与入伙的合伙人,其退出都可能对企业造成重大影响,具体如下。

1.出钱不出力。

此类合伙人退出时,必然要抽取入伙资金,这就会造成企业资金流风险。

2.出力不出钱

此类合伙人退出时,则可能引发企业运营管理的混乱,造成企业管理风险。

3.出资源/出产品/出技术。

此类合伙人退出时,则可能收回渠道、产品等资源,或知识产权、技术等无形资产,引发经营风险;即使不收回,后续的维护、升级也可能面临困境。

当然,很多合伙人退出是因为项目发展遇阻,对项目前景不看好。也有项目发展不错,但合伙人退出,因为项目不错,人退股不退,导致继续经营的合伙人感觉不公平的情况出现。例如,3个人合伙,按60%、30%和10%股份的比例, 结果第二年持股30%的股东退出去发展其他项目,但不退股,留下的股东就会感到非常不公平∶每年分红都给退出的合伙人30%的分红吗?因为目前公司法没有明文规定股东不干就必须退股,所以缺少退出规则就会很被动。为了规避合伙人退出对企业造成的损害以及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企业必须在最初的合伙协议中就明确退出规则。

合伙人退出实际上包含两种情况,即主动退出和被动退出(罢免)。因此,退出机制的内容十分复杂,不同企业的退出规则也有所不同,但无论如何,企业必须把握住其中的关键点。

首先,退出规则的关键点包括∶

1.合伙人的股权与服务期限挂钩,避免合伙一年就退出的情况出现;

2.持股合伙人中途退出的,股权溢价/折价回购;

3.设定高额违约金条款;

4.持股合伙人如果离婚,个人财产申明/只有经济利益,不具有主张公司事务的任何权利;

5.持股合伙人如果犯罪,强行退出,未成熟股份由公司回购;

6.持股合伙人如果去世,只能继承股权财产,而不能继承股东权利。

刚开始觉得合伙不错,最后基于项目战略规划与落地情况感觉不合适的合伙人,或者基于企业发展布局与经营决策考量必须要退出的合伙人,就必须使用罢免规则。如新东方公司的徐小平、王强的中途退出;又如腾讯'五虎',根据公司的发展阶段逐步退出。如何让'不合适的人'中途下车非常重要。

其次,罢免规则的关键点包括∶

1.因不能胜任工作岗位、违背职业道德、失职渎职等行为;

2.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降职;

3.公司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乙方在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损害公司声誉等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4.开设相同或相近的业务公司;

5.自行离职或被公司辞退;

6.伤残、丧失行为能力、死亡;

7.违反公司章程、公司管理制度、保密制度等其他行为

8.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被刑事处罚的其他行为。

合伙人模式退出规则的设计,离不开上述的14个关键点,但在具体设计过程中,由于企业的发展模式、组织架构不同,其退出规则的设计也有所区别。因此,在设计退出规则时,必须充分考虑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并获得所有合伙人的认可。

案例∶退出规则案例解析

在合伙制企业中,无论合伙人是主动退出还是被动退出,退出规则都必然涉及股权退还的内容,而这部分内容也是很多企业设计退出规则的难点所在∶如何在不影响企业运营及合伙人利益的情况下,收回退出合伙人应得的股权?

基于出资形式的不同,退出规则中的退还方式,如资金退还、实物退还等也有所区别。但考虑到非货币出资退还的复杂性,本节主要以货币出资为例,解析退出规则中的退还机制。

在设计公司收回股权的规则时,为了激励合伙人创造价值,其计算基础应包括两部分,即∶合伙人出资的原值和参与期间的增值。在基数确定的基础,企业需要确定的要素还有以下4点。

1.退出时间。

根据合伙人参与时间的不同,其退还比例应当逐年递增。因为合伙人参与的时间越长,其对企业发展做出的贡献也就越多;而从投资回报率的角度来看其收益自然也越高。因此,退还机制必须考虑退出时间要素。

2.退出方式

根据合伙人退出方式的不同,其退还比例也应当有所区别。例如,主动退出与罢免退出的退还比例应该是不一样的。

一般而言,合伙人的退出方式主要有6种,即主动退出、罢免、降职、退休、病故和因公殉职。

3.退还比例。

退还比例的含义就在于合伙人退出时能拿回多少比例的原值和增值。基于退出时间和退出方式两大要素,企业就可以确定相应的退还比例。

此时,为了激励合伙人,企业可以将退还比例分解为'赠送'与'购买'两部分,前者是企业对合伙人的投资回报,而后者则是合伙人应当拿回的本金。

4.退还期限。

出资退还必然会对企业运营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企业在设计退还机制时,还应充分考虑企业的运营需求,确定合伙人出资退还的期限。

此时,企业应尽量避免一次性退还,以免对企业资金流造成较大压力。一般而言,退还期限可以定为2年,即每年退还合伙人应得数额的50%。

在这样的理念下,某企业针对主动退出合伙人与罢免合伙人制定了退还机制。在该企业的退出规则下,主动退出合伙人与罢免合伙人的退还比例存在明显区别。以退出时间2-4年为例,主动退出的合伙人合计可拿到原值的200%和增值的80%,而罢免的合伙人合计只能拿到原值的150%和增值的50%,两者相差巨大。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合伙人在主动退出或罢免后都可能继续在同行工作,因此该企业也制定了一条特殊规则,即∶

'主动退出和罢免2年之内,若做出损害公司利益的事情、则扣罚其退股股金,具体扣罚额度由董事会决定。'

这条规则的制定,能够有效保护企业利益,避免合伙人退出之后对企业造成损害。基于这条规则,退还期限也可以被理解为企业的'保护期',未退还的股金则相当于'押金'。

除了主动退出与罢免这两种退出形式之外,在合伙人模式下企业的日常运营中,还存在降职、退休、病故、因公殉职4种退出形式。对此,该企业也充分考虑,并设计了相应的退出规则。

综合上述退出规则可以看出,合伙人从该企业退出时,最高可以拿到的退还比例为(原值+增值)的200%,具体则包括4种情况∶

1.退出时间大于6年的降职退出∶

2.退休;

3.退出时间大于2年的病故退出∶

4.因公殉职。

之所以如此设计,一方面是对于合伙多年的合伙人的奖励,另一方面则是对病故和因公殉职合伙人的抚恤。

需要指出的是,降职类的退出规则,实际上与考核分钱、竞选制度一脉相承,其内在逻辑都在于∶业绩表现突出的合伙人,应当在合伙中拿到更多的收益。

通过该企业的退出规则可以看出,合伙人是推动企业成长的重要伙伴,因此,在设计退出规则时,企业也应当遵循'好聚好散'的原则,给予合伙人应得的回报。但与此同时,退出规则也应考虑到企业的利益,避免合伙人退出对企业造成潜在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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