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文转载自网络,如有侵权,请留言联系我们进行删除,谢谢! 员工离职,很多公司一般不会为了一个员工直接结算工资,都是等着下个月再一起结算。 原因并不是企业没钱或者不想给,而是这样操作流程让工作复杂化。 按照目前的流失率来看,每个企业都专门设立一个离职结算员,也不太现实! 前几天,杭州某公司有一个95后在办完离职后,就要求公司给他结算工资。 说是他自己在网上查过资料了,有规定说员工离职时工资需要立刻给予支付的。 可公司内部财务制度要求,员工工资是每个月15号发放,这个员工的工资结算须要等到离职后的下一个月15号才能发放,且从公司成立以来也都是这么操作,难道是不合法吗? 员工离职后,工资真的要当场结清? 离职工资多久结清合法?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但是,各省市对于员工离职工资结算与支付期限,又有不同的规定。以下是部分地区的规定: 江苏:离职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付清或从约定。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一)款规定,企业与员工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离职员工工资。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允许劳资双方对离职员工工资的付清时间进行约定,所以如果约定公司在下月度支付全体员工工资时付清员工的工资,也是可行的。 深圳: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工资,离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之内付清;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可以约定。 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者终止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工资,企业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 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可以在约定的支付日期支付。 北京:离职时付清。 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企业与员工双方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一次性付清员工工资。 天津:离职手续办理时付清。 根据《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与员工终止或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在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同时一次性付清应当支付员工的工资。 上海:离职手续办妥时付清或特殊情况下从约定。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与员工终止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在与员工办妥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员工的工资。 对特殊情况双方有约定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约定。 浙江:离职手续办理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根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企业与员工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结清工资。 安徽:离职时付清或从约定。 根据《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与员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企业应当一次付清员工的工资。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山东:离职时付清。 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与员工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支付员工应得的工资。 江西:离职之日起五日内付清或从约定。 根据《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企业与员工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工资计发到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并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结算并付清;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再回到原案例中来,该公司位于杭州,那就应该按照《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在离职员工合同终止的5日内一次性结清工资。 所以,该公司次月才为离职员工结清工资,是不合法的。 企业应该注意这些关于离职员工工资结算的规定,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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