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时提交复制件,如果有原件没提交,法官会让你庭后补交或进行核对。但如果仅有复制件而无原件的话,该复制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也就是说法官不会仅凭一份复制件就采信提交者主张的事实,这种情况下,提交复制件的当事人仍需进一步提交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复制件要证明的事实或证明复制件与原件一致。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者原物一致的。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 (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