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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意闲情】无罪推定,一个逻辑游戏吗

 秋水长天居士t2 2020-10-10

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国际公约确认和保护的基本人权,也是联合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制定和推行的最低限度标准之一。但是,无罪推定是以倾向性的分配举证责任方式实现保障权基本权利的目的。而在逻辑中有一类谬误叫做错置举证责任,其意指将举证责任不恰当的分配给争议的某一方。单从遣词造句来看,“倾向性的分配举证责任”与“不恰当的分配举证责任”,给人更多的感觉像是“文字游戏”。但数字之差,前者成为值得保障的基本权利,而后者却成为一个令人警醒的谬误。可见二者绝非文字游戏那么简单。

在刑事案件中,由控方证明有罪,而被告不必证明自己无罪,被告只需证明控方的有罪证明不成立。这就是我们经常所说的“除非证明有罪,否则无罪”。这是一个典型的假言命题,根据“除非P,否则Q=非P→Q=非Q→P=P或者Q=Q或者P”,这个假言命题可以进行不同形式的转化,但终究是殊途同归。那么,就举证责任而言,证明有罪的举证责任完全在控方,这样一种举证责任的分配方式是否恰当?一旦不恰当,就会落入错置举证责任的谬误。此外,我们必须要明白的是,其实,“除非证明有罪,否则无罪”最关键、最明智之处在于:如果真要犯错误,宁愿让有罪者逍遥法外,也不愿让无罪者身陷囹圄。这样的决断与“人命关天”以及“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结合起来,我们就可以明白无罪推定原则的良苦用心。

退一步讲,我们也可以做出这样的假设,如果让控辩双方同等承担举证责任,是否更多的案件就能够得出正确结论,也就是最理想的结果:有罪者被绳之以法,无罪者不受牵连?对此,我们一定是存疑的。因为现实中存在的冤案十分残酷的告诉我们,我们不可能做到那样的完美。而一旦我们犯了错误,这也就意味着,我们让有罪者逍遥法外,而让无辜者枉受牵连。也就是说,我们在追求完美的过程中无意的创造了另一个“罪恶”。这样的假设最终会导致这样的结论:宁愿将无辜者绳之以法,也不愿意让真正的有罪者逍遥法外。这样的想法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上并不少见,但这却又是一个特殊的逻辑谬误,被称之为虚假两难境地。一般认为,在还有其他选项的情况下,却局限于两种极端的选择,这就是犯了虚假的两难境地。其原因在于,如果将无罪者绳之以法,那么就意味着真正的有罪者的确逍遥法外。

当然,无罪推定并非完美,最让我们难以释怀的就在于,我们可能让一个无辜者不受牵连,但同时我们也让一个有罪者逍遥法外。但是,如果因为一个政策不能如期的满足我们的目标,我们就拒绝它。这也是一个逻辑谬误,我们将其称之为完美主义谬误。实际上,让有罪者绳之以法,无罪者不受牵连的目标在现实中是难以完美地实现的,无罪推定便是退而求其次之后的选择,即选择让无罪者不受牵连,而无罪推定恰好有效地避免了完美主义谬误。

无罪推定貌似有错置举证责任之嫌,但是,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有时候基于特定的事由,举证责任可以完全分配给某一方。而实际上,根据肯定/否定规则(一般认为,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举证责任置于对问题肯定的一方,而不是否定方)与特定情境规则(如果一个人所倡导的政策一旦出错就会造成危险或付出重大代价,那么合理的做法就是让此人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即控方认定有罪,就应当由其承担有罪的举证责任;同样控方认为有罪一旦出错就会造成危险或复出重大代价,因而控方就应当承担严格的责任。由此,无罪推定也是符合逻辑规则的。

在人权保护日益勃兴的今天,无罪推定作为一项基本法律权利是无可置疑的。但是,如果不从举证责任的分配的角度厘清罪与非罪的关系,如果不从逻辑思维的角度解决无罪推定的真正内涵,我们就很难正确的遵循无罪推定的的原则。很多时候,最难改变的就是人们思考问题的方法,就像无罪推定在我国之所以难抑茁壮成长,不可不谓与我们的观念有着莫大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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