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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在夫妻名下共有房产的保全与执行

 北纬37度007 2020-10-11

在审判、执行实践中,常常遇到被告(被执行人)名下与配偶登记共有一套房产;或被告(被执行人)名下没有查到财产(无财产可供执行)而配偶名下登记有一套房产等情况。那么,从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角度考虑,如何才能实现原告合法权益最大化?登记在被告(被执行人)与配偶名下的财产如何处理?登记在配偶名下的房产能否执行呢?笔者就接触过的案件,浅谈一点看法供大家讨论。

我国不动产物权实行登记主义,登记具有对外公示效力。在执行实践中,执行财产奉行名义权属原则,但在执行程序中原则上是不能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基于审、执分离的考量,不能以执代审。所以,对于登记在夫妻名下的房产保全与执行需要分情况讨论。

一、房产登记在债务人一方(夫妻一方)名下和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情况

基于合同的相对性,房产价值可以覆盖所有债权的情况,直接起诉债务人(夫妻一方)并保全其名下房产,通过胜诉判决转入执行。是否需要把夫妻另一方也作为被告?2018年1月18日起实施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细化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排除以及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等问题;虽然,《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依然有效,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不再一刀切,债权人需要举证证明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日常生活所负债务不在讨论之列)。所以,以往把债务人的夫妻另一方直接列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共债共签、夫妻另一方事后追认,或者证明夫妻一方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法院一般很难认定债务人所负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但是难以认定不等于不可以把夫妻另一方列为被告,这是基于财产保全的考量,实践中在被告(被执行人)名下查无财产,而房产登记在配偶名下的情况显得尤为重要。

在执行程序中,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夫妻一方)名下,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当然是可以直接执行,夫妻另一方认为执行损害其合法权益,可以通过民诉法227条案外人异议程序进行救济。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无论登记时是否明确份额,在执行实践中,一般不予直接执行(可能基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究竟是夫妻共同财产或是个人财产颇为复杂,不能以执代审的考量,防止错误执行造成执行回转等问题),需要申请执行人通过代位析产诉讼先明确夫妻双方对房产的份额,再进行执行。但笔者认为,对于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房产,形式审查系夫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可以进行查封和处置告知,实质执行过程中配偶可以通过案外人异议程序进行救济,这是不存在法律障碍的。

二、房产登记在债务人的配偶名下的情况

对于房产登记在债务人配偶名下的情况,债权人起诉时,笔者认为最好将夫妻双方均列为被告,目的是为了方便诉讼,保全配偶名下的房产。若在执行程序中再去保全债务人配偶名下房产,虽然法律上笔者认为不存在障碍,但实践中还是比较难操作,比如查询房产信息、是否可以查封债务人配偶名下房产,各法院认知不尽统一。另外,笔者认为保全目的不仅是为了防止因债务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债权人损害,还能通过限制对方的房产权利,达到促使对方解决纠纷的目的。

当然,笔者接触的案件,在进入执行程序后,也成功解除了法院判决债务人配偶不承担责任,且登记在其配偶名下房产的诉中保全,但这并不影响我们对整个诉讼策略的设计。

关于登记在债务人配偶名下房产(不考虑债务人通过隐匿、转移财产而登记为配偶一方名下的情况,该种情况可以通过撤销权诉讼,撤销后再来执行房产)的执行,目前只能通过代位析产诉讼确定房产份额,再进入实质执行。

简单说下代位析产诉讼:

1、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2、法律并未规定具体的诉讼制度设计,实践中申请执行人列为原告,被执行人列为被告,与被执行人存在共有关系的共有人也列为被告。笔者认为代位析产诉讼的制度法理基础是代位权制度,《合同法》第73条规定了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1999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所以代位析产诉讼可以参照适用,原告应为申请执行人,被告为被执行人存在共有关系的共有人,被执行人列为第三人较为妥当。

关于登记在夫妻名下共有房产的保全与执行实践中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一言难以蔽之。简单流水小文,提出问题供大家交流探讨。也为当事人在交易中如何控制风险提供些许思路。

编辑:包先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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