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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顶替”入刑,窃取别人人生终将付出代价

 小手空空 2020-10-14

文 | 王琳

在13日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冒名顶替”入刑再度引发关注。据媒体披露,正在二审中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规定: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入学、招录、安置等资格,关乎社会公平,也关系到个人梦想及人生命运。作为一部规范“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刑法在保护公民的“出行安全”“舌尖安全”“头顶安全”等方面,均不缺失。但在保障公民“前途的安全”上,却存有空白地带。近十余年来,借助齐玉苓、罗彩霞、苟晶、陈春秀、王丽丽等个案,被“冒名顶替”不断成为舆论焦点,也吸引了大批网民争相围观。每一宗个案的舆情走向,都以完善制度强化惩戒填补法律漏洞等吁请为终结。

山东冠县农家女被冒名顶替上大学事件当事人陈春秀

个案成为公共事件的背后,都有个人际遇与社会普遍心理的某种暗合。网友愿意围观“冒名顶替案”并呼吁修法,很大程度上源于在别人的故事里看到了自己的影子。立法机关借助刑法修正,以“冒名顶替”入刑的制度设计来回应社会关切,这是专业机构与社会情绪之间的良性互动,既合乎法治要义,也尊重了民意表达。在“回应型立法”“回应型司法”成为显学的当下,仍值得点赞。

法治的“新十六字方针”中,“科学立法”排在首位。要确保立法科学,自然理性和专业理性都不可或缺。自然理性可校正精英专横,专业理性可防范多数人暴政。“冒名顶替”入刑来说,要不要惩戒,或要不要强化惩戒,这首先是个自然理性问题。如何惩戒,如何精准入刑,以及“冒名顶替”入刑之后如何理顺与相关个罪的关系,这更多是个专业理性问题。我说的是“首先”以及“更多”,因两者常常相互交织,不能说入不入刑就全交给自然理性,同样也不能在“如何入刑”问题上排斥民意的参与。

“冒名顶替”入刑的专业性是显而易见的。一个颇具代表性的观点认为,纵观舆论场上的几起“冒名顶替”事件,事发均在多年前。随着户籍制度的日趋严密,个人身份数字化的加速,现在还想要“冒名顶替”难度已极大。既如此,“冒名顶替”入刑岂不是一枚“空对空”导弹?过往的“冒名顶替”案,因法不溯及既往,哪怕这次入刑也无法适用。新的“冒名顶替”案,大概率也难以等到了。

山东济宁毕业生苟晶,被高三班主任女儿冒名顶替上大学

这样的担忧不无道理。但在我看来,“冒名顶替”入刑仍有其必要性。法虽不溯及既往,但“冒名顶替”这一行为,一旦入刑就是典型的“持续犯”——它不是在顶替那一刻就完结终了,而是一种持续的、不间断的行为。如果冒名顶替者在“冒名顶替”入刑之后,仍盗用、冒用他人身份,或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等,那就是“现行犯”,当然可以适用修正后的刑法。

当然,现实中的千姿百态,也可能冒名顶替者在冒名取得入学、录用或安置后,又改回了本名,这是否还是“持续犯”?其实,这些问题在司法过程中都不难解决,若实践中争议较大,也完全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来强化适法的统一。各种个案的假设,不影响“冒名顶替”入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山东冠县被顶替者陈春秀高考分数为546分,超出理科类专科分数线27分,考上了山东理工大学,但录取通知书却被陈某某获取。

另一个声音则认为,现行刑法虽无“冒名顶替罪”,但并非拿“冒名顶替”没辙。要成功冒名顶替,通常都涉及伪造公文,伪造身份证明等犯罪行为。要追究当事人刑责,并非无法可依。在今年6月20日山东省通报的两起“冒名顶替”事件中,共有16人被处分,其中就有包括冒名顶替者陈艳萍在内的多人被立案侦查。

但纵观过往的查处,多是操办者、协助者在帮助办理冒名顶替过程中的行为方式触犯了法律,因而被刑究。从惩戒操办者,转向一并惩戒受益的冒名顶替者,这是最近一两年来的新变化。但在惩戒冒名顶替这一主体行为上,现行法仍存在飞地。

“冒名顶替”入刑,除了打消那些冒名顶替者心安理得占有他人合法机会、合法权益的侥幸心理,终止这一持续侵害行为,更可警醒那些想通过冒名顶替来改变子女人生命运的父母:你们可能一时有帮助子女冒名顶替他人的能力,但同时也将因这一能力的滥用而毁掉两个孩子的一生。当然,“冒名顶替”入刑的最大意义,还在于借助刑法的惩戒作用和预防功能,来疏解大众对机会公平的焦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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