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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万年】之一百六拾七:不仅要法正,而且要君正,汉文帝的“无为而治”才是真正的法治社会?

 自然自觉自在 2020-10-14

“秦王朝”在短短的四年间,瞬间便变成了“汉王朝”,秦人的列祖列宗奋斗了700年成果,刘氏集团仅用4年便得而有之。完成这奇迹般乾坤大挪移的,正是“汉刘”充分利用了“赢秦”法治之“苛”。

汉王朝建立后,刘氏集团的统治理念调整首先从“法”开始。汉文帝刘恒坚持“无为而治”的“黄老之学”,既吸收法家的“执法”“守法”思想,又基于“安民”“惠民”的立场,对法家的“重刑轻罪”(不论罪名如何,都处以该罪名最重的刑法,相当于上世纪经常听到的“严打”)主张进行了深入的改革,使汉初法令更适合社会需要。

“黄老之学”不仅要求“君正”,而且要求“法正”。法正,即善良的法律体系;君正,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这种思想作用下,汉初统治者坚持除秦苛法。“黄老之学”有以下两个非常鲜明的特点:

一是“黄老之学”不但不轻视律法,而是特别重视律法,坚持“守法而无为”。所谓“无为”,不是毫无作为,也不是漫无边际的放任,而是不超越既定的法律规定。“法”是“无为”的界限,而无为的“道”又是“法”的根源。所以,要求“法立而弗敢废”,就是指立法之后不轻易变更,要“循守成法”。

二是“黄老之学”不是不严格执法,其“赏罚信”的思想,主张的恰恰是严格执法,即使皇帝,也只有“执道生法”的权力,而不得犯法。汉文帝刘恒就身体力行,是一位不以个人意志破坏法律规定而“循守成法”的皇帝。

秦法“苛”,百姓感受“残酷”;汉法“正”,苍生感觉“释然”,正如汉代著名的执法者张释之。张释之是汉文帝时期的大臣,以正直、敢于犯颜直谏知名。“文景之治”时的法治,张释之是缩影。而张释之的存在,也只能在汉文帝之时!仅举其执法二例。

一是太子犯法也遭弹劾。有一次,太子刘启,即后来的汉景帝和梁王刘揖乘车进宫,未按法令规定在司马门下车,被时任公车令的张释之拦住。张释之非但不让他们进宫,还郑重其事地上朝弹劾太子以权凌法,要求依法处罚。此事惊动了疼爱孙子的薄太后,但她也认为孙子刘启做得不对,儿子刘恒没有尽到教子之责,并深明大义地支持张释之执法谨严,张释之由此名声大噪,汉文帝刘恒也发现这个张释之与从不同,便 擢升为中大夫,后又升为廷尉。当然,汉景帝刘启继位后,因当年张释之弹劾他“过司马门不下车”之事,将张释之贬谪为淮南国的国相。汉代、乃至中国历史上难得一见的法的公平与正义,如流星在长安的茫茫夜空中划过,消失在黑暗之中。

二是庶民犯法也依法量刑。一次,文帝出行中路过渭桥(有说是灞桥的),有人从桥下走出,使文帝乘车的马受惊。文帝受到惊吓,非常生气,便下令逮捕此人,交给自己提拔和器重的廷尉张释之处理。没料到,廷尉张释之却按“犯跸(bì)”(皇帝出行,清道禁止行,称“警跸”,犯了“警跸”即“犯跸”)判处此人“罪金”(罚四两金),因为汉令规定:“跸先至而犯者,罚金四两。”对这样的判决结果,汉文帝刘恒相当不满意,他希望处死这位敢于挑战皇帝权威的庶民。张释之向皇帝说:“国家法令应是天子和百姓一起遵守。如今法律有明文规定,若因冒犯皇帝而加重处罚此人,这是国家法令不能取信于民的表现。当时如果陛下想处死他,直接说此人是刺客,当场格杀即可,既然交由尉处理,就是想维护法律的公正,廷尉只能依法公平办事,一旦因为您的权威而随意执法,天下用法便随心所欲,或轻或重,没有标准,那么,老百姓如何相信法令呢?请陛下明察!”汉文帝沉思良久,最终表示廷尉做得对。

除了执法的公平、公正外,汉文帝刘恒在继位的当年,即公元前179年12月,废除了秦国自商鞅变法以来就实行的“收孥(nú)连坐法”。明令:“废除一人犯罪,家人收为奴婢及各种株连的法律。”这此举动与废除肉刑、诽谤妖言罪等一起,是从立法层面对旧法治传统的否定,是对汉初法律制度的根本改革,是在建立善良的法律体系,在中国人文史和法制史上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可以说,对维护中国古代社会普通百姓的人权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南阳人张释之因执法严明,得到了长安百姓的普遍赞誉,时人称赞他说:“张释之为廷尉,天下无冤民。”很可惜的是,汉初的法治思想、法律制度和执法实践,只是昙花一现,便湮灭在统治者的私欲之下,之后中国2000多年来始终如此!但无论如何,汉文帝刘恒、廷尉张释之,在长安向我们演示了一番法治社会的理想雏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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