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老板拖欠工资、不给经济补偿等劳务纠纷,人社局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结果被告知不予受理,究其原因,其实是大家没有正确认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造成的,因为《劳动法》保护的是“劳动关系”,人社局和劳动仲裁委员会只受理劳动纠纷,而“劳务关系”属于《侵权责任法》保护范围,直属人民法院受理。 什么是“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一份《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释义: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指:有限公司、个体工商户和其它经国家注册的合法组织;劳动者的主体资格指:个人,也就是法律术语中的自然人。<注意:劳动者与个人之间只能形成劳务关系>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释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属于管理和被管理的一种关系,它们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这是劳动关系中的一种典型特征。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释义:劳动者所从事的工作属于用人单位注册经营范围,比如一家公司是生产相机的,劳动者在这家公司从事相机的组装或者品质检验等工作岗位,这都是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注意: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达成就是“劳动关系”,反之就是“劳务关系”。>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释义:(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用人单位不愿意举证的,用人单位承担举证不利后果,也就是败诉风险。 总结只有“劳动关系”受《劳动法》保护,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劳动保障和经济补偿等法定权益,拥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供的服务,而“劳务关系”只享有工资报酬,遇到纠纷只能以《侵权责任法》诉至人民法院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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