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必备文件之一。 章程的制订、修改、终止贯穿公司经营始终。 遗憾的是,“填空式章程”太多。 填空,是不知不觉中自我放弃重要的权利。 公司章程中可自主约定的事项,视为重器。 甚至,这些事项,决定了公司在面临困局时: 是破局而出,或是败局而散。 1. 经营范围 来源:公司法第十二条 可约定内容:公司的经营范围 2. 法定代表人 来源:公司法第十三条 可约定内容:在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中选择法定代表人 3. 对外投资、担保 来源:公司法第十六条 可约定内容:对外投资的总额、担保数额 4. 股东出资 来源: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可约定内容:股东认缴出资的出资额、出资形式、出资时间 5. 分红权、优先认购权 来源: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可约定内容:股东分取红利、认购新股的比例 6. 股东会职权 来源: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可约定内容: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职权之外的权利 7. 定期股东(大)会的召开 来源:公司法第三十九条 可约定内容:定期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方式 8. 股东(大)会通知 来源:公司法第四十一条 可约定内容:股东会通知的时间、方式 9. 表决权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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