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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的思辨》⒆附录

 大科技杂志社 2020-10-19

再谈理性

一、“阶段论”的基本思想

我们的最基本思想可以归纳为下述几条:

1.宇宙是永恒运动的,宇宙中没有真正绝对“静止”的事物,宇宙的本质是运动的。

这里“运动”一词完全不具有机械论的意义,绝不限于物理运动,而且包括“精神运动”等一切高级运动形态在内,因而是“辩证”的。

同时要强调指出一点:

“运动”是我们的最基本概念之一,对这些最基本概念是不能对其“内涵”下定义的。因为其“内涵”是无限丰富的,我们人类的知识极其有限,如果我们以自己的有限知识对宇宙中的最根本性事物的“内涵”下定义,此定义必有极大的局限性。对于其他最基本概念也是如此。

2.宇宙中的运动有几种最基本的形态,一种与一种有本质的不同,每一种较高级的运动形态都是从根本上高于前一种的,因而每种运动形态都代表一个本质上全新的发展阶段。这就是我们的“阶段论”的基础。

目前我们所看到的运动形态共有三种:

①物理运动:这是“死”物质的运动,其规律是决定性的,守恒性的,消极性的。

对此类运动的规律,人类已经研究得比较深入,并获得了比较严格的规律形式(定律的数学形式)。

②生物运动:这是活生命的运动。生物运动的规律是一种依赖于本能的盲目的生存竞争。虽然不是决定性的(动物能自由行动),不是守恒的(生物具有巨大的繁殖力),也不是消极的(生物是积极活动的)。但其特点是“盲目”,生物既不“知道”自己是什么东西,也不知世界是什么,它们只受本能之驱使,盲目地活动着,没有“自知之明”。

③理性运动:这是真正的精神运动。理性运动是从本质上高于生物运动的,正如生物运动之本质上高于物理运动,三者构成三个本质上不同的大发展阶段。

我们人类仅仅处于向理性阶段过渡的时期,我们还只是半生物、半理性的生命,所以我们对“物理规律”和“生物规律”的本质虽然可以有较深刻的认识(因为我们高于这两个阶段),但对于“理性规律”,我们的认识必然是肤浅的。因为我们不可能超越自身的限制去充分认识高于我们目前人类的事物,我们无法预见一千年以后的真正理性社会。

所以我们再次强调指出:对于“理性”的“内涵”,我们不可能下很正确的定义,我们只能就目前所知的来谈论“理性”,其实理性的“内涵”是极其丰富的,我们的子孙后代将更深入地探索“理性运动”的规律,我们只能是初步地探讨,不可能真正深入和全面。

因此我们觉得更正确地定义“理性”,不如干脆称它为:“从本质上高于生物运动的第三阶段的运动规律”。这样就不对“理性”的丰富内容加上什么限制了。但是这又等于是什么也没有说,所以还应该就我们的水平,对“理性”下一个定义,这一点放在后面再做。

3.“发展进步”,即“向上”是宇宙的根本规律。

虽然就“大宇宙”而言,除“无限”一词以外,任何其他形容词(“发展”“向上”等)都是用不上的。但作为大宇宙的一个局部,“小宇宙”的总趋向是“发展”“向前”“向上”。“发展”的观点,是我们的根本观点。而且我们认为这“发展”是没有止境的。我们小小的人类短短百年的时期,进步已如此之大,大宇宙中供“精神”发展的前景是无限的。

4.宇宙“大精神”是真正无限的,正如“时空”与“物质”之无限一样。

“精神”者,“自觉”也。大宇宙的规律绝不是“盲目无知”的规律。大宇宙的“知者”(宇宙精神)对宇宙规律是自觉的,而且实质上是统一的。宇宙精神与宇宙实在是统一的,前者是后者的“灵魂”,后者是前者的“体现”。

这一类“玄虚的空话”不想多谈,下面言归正传。

二、理性的定义

前面已指出,给理性的“内涵”下一个严格的定义是困难的,但还是应该尽我们的水平来阐明理性的意义。

有人认为“理性”实际上可以归结为一种“心思作用”(但必须包含“合理循理”的意思在内),我认为这是很好的想法。我们也正找不到一个恰当的名词来代表“理性”。因为“理性”一词最好是将它给予“理性B”和“理智”(理性A)共同拼成一个整体。正因为我们找不到恰当的词来代表“理性”一词,所以用上了极不合宜的A、B之类“洋字母”。如果用“合理循理”的“心思作用”来代替“理性”一词倒很好,可惜字太多,不好用。所以我们在下面仍然用“理性A、B”之类很不合适的名词。

1.理性两部分的定义:

①理性A(理智)是指主体超出自身的“利害”,以客观的态度来自觉而正确地认识和处理一切事物。

这里“超出自身的利害”是指与自身的利害无关的意思,而不是“不顾”自身的利害,后者属于理性B的范围了。

这里“一切事物”既包括自然界,也包括人类社会,甚至也包括主体自身。只是有一条件:必须与主体自身的利害无关。

比如:一个青年人想考大学,他要客观地认清自己的知识水平、政治条件和其他条件,看看是否符合考大学的要求。这里既有理性A的内容也有理性B的内容。客观冷静地看清楚自己的条件是属于理智范围的,虽然这事涉及到主体自身,但仍属“理智”。过高估计自己,或者过低估计自己,除去涉及“利害”的一面以外,是属于“理智”不足的。

再如:以客观的态度来分析人类社会的情况属于理智,分析得不正确为理智不足。而分析的目的是为了改造人类社会,涉及自身利害(强调自身二字)则涉及理性B的问题。

研究和制造飞机,不涉及自身利害,是为理智,涉及到制造飞机是为了乘坐,这里就有了理性B的问题。所以科学技术也不完全是理智问题。造核武器去杀人,显然涉及理性B的问题。

只有“科学规律”本身是纯粹的理智。所谓“自然科学本身没有阶级性”就是指明它是纯粹理智,与利害无关。

由上述定义得知,我们最初定义理智为:“人类正确和自觉地认识和对待外部自然界。”将理性B定义为“正确和自觉地对待人类内部的问题”是不太恰当的。当初用这两个定义是为了适应“唯物论”的观点,现在则不必如此定义了。

很显然,“社会科学”单纯作为“科学”仍属于理智而不是理性B。

甚至,为了维护社会秩序而以客观的态度订出的“道德规约”,仍然属于“理智”。但每个人之是否遵从此“道德”则涉及理性B的问题了。

简单说来,理智就是“知”的问题,知物、知人、知已、知德都属于“知”,但需与利害关系分开。

②理性B实际上就是一个“行”的问题,这里是指与主体利益有关的“行”。但是指出“行”不仅是指实际行为,也包括“思想”,思想实质上是内在的,没有成为实际的“行为”。所以总起来说,理性B就是“行”的问题。

一个“知”、一个“行”构成一个整体,所以理性的两部分是不可分割的。

实际上“行”的问题总是要涉及主体利益的,因为“行”是主体在“行”,往往是要涉及自身利益的。当然与主体利益完全无关的“行为”是不涉及理性B的,比如:我现在抬头向窗外看一眼,这是毫无意义的单纯动作,当然与理性无关,猫也可以有同样的行为。

理性B的定义:

在涉及自身利害的行为和思想中,能够持一种正确而且“无私”的“情态”(情感与态度的简称),谓之理性B,也即常言的“理性”。

这里加上“正确”一词是必要的,因为理性的本质就在于“正确”,即符合真理。

所以关于理性还可以下一个总的定义:

“以正确而无私的态度来认识和对待一切事物”谓之理性。

这个定义并没有把理性的“内涵”穷尽,因为“正确”一词是永远无法穷尽的,宇宙中的绝对真理是永远无法穷尽的,所以“正确”一词符合的内容也就永无穷尽。因为“正确”就是符合真理的意思。而“真理”的内容却是要靠人类的理性来逐步发现、逐步认识的。

理性的两部分是不可分割的,也是相辅相成的。没有正确的“知”,就不能有正确的“行”;反过来,若没有“无私之心”,正确的“知”也不能用于正确的方面。

三、简谈“真、善、美”

人类历史上总结出来的一些“精华”往往是很有道理的,关于“真、善、美”的总结就是一个例子。我们认为这个总结是很好的。

反之,有些人照着这个样子,为适合自己的胃口而胡乱“创造”的东西则往往是很不恰当的。比如:过去有所谓“智、仁、勇”的说法,如果说智就是求真,仁就是求善的话,这两条就没有必要改,而“勇”则是根本不能与理性的“智、仁”并列的东西。“勇”大概是作为统治者对其“虎贲”们的要求而提出的吧。

“真、善、美”的总结却是真有道理。

“真”就是理性A,“善”就是理性B,二者拼成理性本身。而“美”是促使人们的精神向上(向理性)发展的感性力量。

四、简谈“博爱、平等、自由”

这是民主革命时期提出的口号,也是总结得很好的一个口号,比奢谈“民主”要好许多!因为“民主”几乎没有一点点肯定的意思,世界上每一种制度都宣称自己是“最民主的”,而与这“最民主”的制度完全对立的制度也宣称自己是“最最民主”的,并斥对方为“反民主”。

关于“民主”应该专门讨论上一章,因篇幅所限,暂且不谈。

我们只是指出“博爱、平等、自由”和“尊重人权”的口号,要比关于“民主”的说法明确得多,更多地反映了本质的内容。

将“博爱”放在第一位是非常正确的,“博爱”可以说是理性B的核心,即美德的核心。因为理性B的关键在于“无私”(理性A的关键在于“正确”),“无私”则达于“博爱”。

有人认为“爱”是美德的核心,这是很正确的,这里“爱”是指无私的爱,也就是“博爱”。

父母爱子女,这称不得伟大,因为这种爱不是无私的,只限于自己的子女,不能扩及他人。但总比只顾自己快乐,连子女都不愿好好教养的父母要好一些。因为他们的爱,起码已超出了自身以外了。“爱”愈无私,所扩及的范围就愈大,其理性B的成分就愈高,而达于“博爱”时,就是真正的理性B了。

只“爱”自己的人,谈不上“爱”,只能算是极端自私、毫无理性B的人。

爱自己的家庭,是第一次超出了自私的领域,但还远远不是“无私”的。

再进一步可以爱集体,这里就不能再算作“自私”了,但不能算是完全无私。

“爱国家”实际上就是爱一个大集体。

最后是“爱人类”,这是对人而言的最高的“无私”标准。

是否还能更高呢?我想“爱宇宙(万物)”是更高的,也是最高的爱,但这实际上是我们目前所达不到的。因为我们对大宇宙还很缺乏认识,我们的理智还不足,不可能达到那么高的理性B。

真正的宗教,其精神实质应该是一个“爱”字。而爱神应该在爱人之上,因为神是代表大宇宙的。但这里涉及到“神性”问题,超出我们可以讨论的范围以外了。

五、简谈“合理的”“可行的”和“现实的”

有一种哲学把“现实的”就认为是“合理的”,其“名言”是“凡是现实的都是合理的”。

我们从根本上反对这种“哲学”,这是一个“恶”的哲学,为一切“恶”作辩护的哲学,因为一切“恶”都是“现实的”,所以也都是合理的。这是为强盗、杀人犯和希特勒式的暴君辩护的反动哲学。

我们指出,“现实的”人类社会还处于由生物阶段(兽性阶段)往理性阶段过渡的时期,因此“现实的”东西中有许多是很不合理的,是充满了兽性的,应该予以改造和去除的。所以将“现实的”和“合理的”混为一谈是完全错误的。

另有一些人比前者好得多,他们希望改造一切不合理的事物,但是他们只肯考虑“现实可行的”,而不愿考虑哪些事物是真正合理的。从现实出发,考虑“可行的”,当然是极其重要的一面,但毕竟是不够的。因为“可行的”实际上就是比较接近于现实的,如果“现实”是非常不合理的,“可行的”也不可能太合理。很合理的事在极不合理的现实中是肯定行不通的。

所以“近期”的“可行性”必须以长远的“合理性”为补充,否则就是迷失方向,走入歧途。

比如:对于一个很不合理的“现实社会”,一下子想改造成为真正的“理性社会”是根本不可能的。而将其改造成一个人人有饭吃,人人各得其所的“意识形态乌托邦”(前述那一种)却是有可能的。但是前面已经指出,这种“乌托邦”并不是“正途”,如果人类社会都进入了这种“乌托邦”就永远不会再进步了,整个人类就都将走入歧途了。

所以在考虑近期的“可行性”的同时,必须也以长远的观点考虑真正的“合理性”。

我们这全部讨论,没有涉及一点“可能性”,原因就是在这里,因为“可行的”和“合理的”是两个问题,考虑“可行性”的人很多,所以我们暂不考虑。我们先从根本上探讨一下“合理性”,以后再在此“合理性”的基础上探讨“可行性”的问题。否则“可行性”脱离了“合理性”的基础就全变成很荒谬的东西。

这里,我们主要是指明:

“可行的”和“合理的”是两回事,而且不能光强调其中之一而完全抹杀另一个。

我们的全部探讨都属于“合理性”范畴,完全没有考虑“可行性”问题。

1973年写于长白山原始森林

2016~2017年修改于北京岳红轩

(连载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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