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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和小三不领结婚证,就不构成重婚罪?

 赖建东 2020-10-19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司法实践中,对该法条该如何理解就成为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
一、有配偶还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构成重婚罪?
该观点认为,重婚罪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之一为行为人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既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了结婚的情形,也包括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对外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社会上也认为其为夫妻关系的情形。因此,只要有配偶还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则构成重婚罪,不要求必须存在两个以上法律承认的婚姻。
根据这种观点,即使不和小三领结婚证,也可以构成重婚罪。
二、重婚的前提是存在两个以上经法律程序确认的婚姻关系?
有配偶还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构成重婚罪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 。该批复认为: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但是,该批复已经于2013年失效,失效的理由是“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废止,刑法已有明确规定。
根据该观点,《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重婚罪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行为人已经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2)行为人明知他人已经有配偶,仍然与其结婚。以上配偶所指向的夫妻关系必须被法律所承认。如果无法证明行为人同时与两个以上的女人存在经法律程序确认的婚姻关系仅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即所谓“事实婚姻”不受法律保护。
因此,即使有配偶还与其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不构成重婚罪。
三、司法解释的废除意味着什么?
有观点认为,虽然司法解释已废止,但是废止的原因是因为该规定援引的《婚姻登记条例》已经作废,且刑法已经对重婚罪作出规定,并非否定事实婚姻可能构成重婚罪。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案件被认定构成重婚罪,是与刑法规定的精神相符的,有利于打击重婚犯罪行为。认为司法解释废止后,有配偶者发生“事实婚姻”,不能以重婚罪论处的观点,是错误的。“事实婚姻”不仅对合法婚姻关系的一方造成严重的伤害,影响家庭稳定,败坏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也对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构成实质损害。如果刑法上任凭“事实婚姻”泛滥,我国的一夫一妻制将面临被架空的巨大风险。
还有观点认为,虽然实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不再认可事实婚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批复被废止,但被告人的行为破坏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应当以重婚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
最高院的观点非常明确: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本案审理时,虽然《批复》已被废止,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废止原因是刑法已有明确规定,并不代表《批复》规定的法律适用原则不再适用。
四、哪种观点正确呢?
从法律上分析,第二种观点可能更加符合法律规定,毕竟,有配偶还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构成重婚罪的法律依据已经失效,那么,这种情况还构成重婚罪的法律依据就不存在。
然而,司法实践中,多数案例采纳第一种观点,认为即使不和小三领结婚证,只要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则也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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