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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行政行为什么情况下会被法院确认无效?

 道德是底线 2020-10-22

行政行为在哪种情形下,才会被法院确认无效呢?今天,小编带大家一起来看下面的案例。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王某在其承包地上建设了面积80余平米的砖混结构平房。镇政府在巡查时发现该平房,经调查,规划部门认定王某建房未取得规划行政许可。

2018年7月5日,镇政府作出告知,责令王某自行拆除。因王某未自行拆除,镇政府于2018年12月21日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王某在五日内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王某不服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镇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无效。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王某不服,上诉至北京二中院。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镇政府具有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法定职权,涉案《限期拆除决定书》的作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应当判决确认无效的情形。经法院释明,王某拒绝变更诉讼请求。一审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正确。据此,二中院终审判决驳回王某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在行政诉讼中,经常有原告认为某个行政行为无效,起诉时也要求法院确认行政行为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行政行为存在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减损权利或增加义务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规范依据、行政行为的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换言之,只有行政行为“重大且明显违法”,才会被确认无效。

确认无效判决是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改时新增的规定,其制定原因主要有以下两方面:一是丰富行政诉讼的判决种类,体现对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二是虽无明确规定,但一般认为,无效行政行为不受起诉期限限制,以区别于通常的违法行政行为。如果法院完全依照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实体审理,那么原告只要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就能绕过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制度,这显然是不妥当的。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行政行为不属于无效情形,经释明,原告请求撤销行政行为的,应当继续审理并依法作出相应判决;原告请求撤销行政行为但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裁定驳回起诉;原告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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