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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批准登记公司,非法搜查,市场监管人员还有哪些侵权渎职罪名?——涉刑标准汇编十八

 璞琳说法 2020-10-22

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中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相关标准汇编(十八)——渎职侵权类罪名

黄璞琳2016年2月整理    

一百一十二、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刑法第403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

工商行政管理、人民银行、证券管理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以及上级部门、当地政府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刑事立案: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违法予以批准、登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3.金融证券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予以批准,严重损害公众利益,或者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金融证券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犯罪行为得逞的;

5.上级部门、当地政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或者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6.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一百一十三、招收公务员徇私舞弊案——刑法第418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刑事立案:

1.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人事、户口档案、考试成绩或者其他影响招收工作的有关资料,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上述材料而予以认可的;

2.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帮助5名以上考生作弊的;

3.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3人次以上的;

4.因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务员,导致该项招收工作重新进行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百一十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刑法第406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刑事立案: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2、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一百一十五、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刑法第419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3号)。

文物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刑事立案:

1.导致二级以上文物或者五件以上三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导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

3.其他后果严重的情形。

一百一十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刑法第238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刑事立案:  

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

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7.其他非法拘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市场监管机关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执法工作中,发现经营者涉嫌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司法机关。

一百一十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案——刑法第245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刑事立案:

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并实施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2.非法搜查,情节严重,导致被搜查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3.非法搜查,造成财物严重损坏的;

4.非法搜查3人(户)次以上的;

5.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与涉嫌犯罪无关的人身、住宅非法搜查的;

6.其他非法搜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市场监管机关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执法工作中,发现经营者涉嫌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司法机关。

一百一十八、报复陷害案——刑法第254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打击报复、陷害,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刑事立案:

   1、报复陷害,情节严重,导致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致使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其他合法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

3、其他报复陷害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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