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一十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刑法第238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刑事立案:
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
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7.其他非法拘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市场监管机关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执法工作中,发现经营者涉嫌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司法机关。
一百一十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案——刑法第245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刑事立案:
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并实施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2.非法搜查,情节严重,导致被搜查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3.非法搜查,造成财物严重损坏的;
4.非法搜查3人(户)次以上的;
5.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与涉嫌犯罪无关的人身、住宅非法搜查的;
6.其他非法搜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市场监管机关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执法工作中,发现经营者涉嫌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司法机关。
一百一十八、报复陷害案——刑法第254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打击报复、陷害,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刑事立案:
1、报复陷害,情节严重,导致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致使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其他合法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
3、其他报复陷害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