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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支付艺人的代言费能否全部计入已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费?

 璞琳说法 202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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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支付艺人的代言费能否全部计入已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费?

黄璞琳

【案情与问题】

某厂家与某娱乐公司及其旗下的某艺人签订广告代言合同,约定以该艺人个人肖像作为该厂家某款化妆品的形象代言人,艺人肖像可用于该款化妆品的网络广告、产品海报、报纸刊物广告、产品包装及包装设计、平面宣传册、路牌、车身广告、公关促销活动现场等方面,广告代言费为50万元。该厂家于2018年10月一次性全额支付50万元代言费给该娱乐公司,至2019年10月案发时,该厂家除了在该款产品推介会海报上使用该艺人肖像外,仅在其官网上利用该艺人肖像做产品宣传,但其官网上的前述广告宣传中存在虚假宣传产品功效的内容。

问题:对该厂家在其官网上发布含有代言人肖像的虚假广告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能否将其一次性支付给娱乐公司的50万元广告代言费,全部计入案涉虚假广告的广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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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璞评】

案涉50万元广告代言费,能否都计入涉案虚假广告的广告费用的问题,宜综合考量以下因素:1.广告代言合同对代言期限有无约定?若有约定,是否已代言期满?若无约定,广告代言合同是否已经履行完毕,厂家不得再使用该艺人形象做宣传?2.厂家在账务处理上,是将该50万元广告代言费已经在销售费用账目上摊销完毕?还是仍在分期摊销期内?至案发时,广告代言费已分期摊销多少?

如果广告代言期限已届满,或者广告代言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该厂家不得再使用该艺人肖像作宣传,或者厂家在账务处理上已将50万元广告代言费全部摊销完毕,那么,可考虑将50万元全部认定为涉案虚假广告的广告费用。如果不属前述情形,则比较复杂,计算涉案虚假广告的广告费用时,建议综合考量案涉50万元广告代言费的已摊销期限及摊销金额,通常情况下同类产品的广告代言合理期限,以及该艺人同一时期代言同类产品的年度代言费标准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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