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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曲线救国之败

 魏春田 2020-10-22

  对纳税人的涉税违法行为,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应该会做出两个税务决定,俗称“两书”。即《税务处理决定书》与《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税务处理决定书》主要是针对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造成的不交少交税款,应当补缴的税款和滞纳金所作出的决定。

  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有纳税争议的,必须先缴纳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然后才能提出复议申请。对税务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对税务处理决定,纳税人必须先交税款或提供纳税担保,然后才能提出复议申请,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才能提出行政诉讼。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对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比如罚款、停止出口退税、没收违法所得等等。

  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有些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或是不愿交纳税款,或没钱交纳税款,也提供不了纳税担保,于是采取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直接提出行政诉讼的方法。在他们看来,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是税务处理的结果,因此,法院在审查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时,一定会对税务处理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审查。这样他们就可以有效地规避了必须先交税款,或提供纳税担保,才能提出复议申请,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提起诉讼这样一系列的法定程序。

  但是纳税人这种曲线救国的方法,在很多情况下,会被法院一眼看穿。

  最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了一个行政裁定,驳回了南阳林源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法院认为,该案被诉行政行为是宛城地税罚(2017)第4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故本案应围绕该税务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至于南阳林源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对宛城地税处(2017)第4号税务处理决定中认定的少缴税款具体数额的异议,属于对该税务处理决定有异议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南阳林源置业有限公司对少缴税款具体数额的异议应当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寻求救济。

  河南高院的裁定,给试图曲线救国的纳税人敲了个警钟。告诉纳税人,这种曲线救国的方式可以用,这是纳税人的权利,但往往是费了九牛二虎之力,却落了个“聪明反被聪明误”悲催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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