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不属于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是(36号文附件1:二十八条):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建筑工地的临时建筑在工程结束时被拆除,不属于上述情形。类似的问题如:餐饮企业购进新鲜食材,没用完就过期或变质了,超市的食品过了保质期还没有卖掉就销毁了。这些情况不属于非正常损失所规定的管理不善导致的货物霉烂变质,不应作进项转出处理----2009年11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问题解答中也指出上述情况“不纳入非正常损失”。 第二,不动产进项税抵扣的问题。不动产抵扣的政策是分2年抵扣(虽然作废)。建筑企业搭建的临时建筑,虽然形态上属于不动产,但施工结束后即被拆除,不属于不动产。临时建筑,是可以一次性抵扣的,尽管有时可能使用期限超过二年。36号文附加2: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因此:拆除建筑工地的临时建筑,其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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