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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家事案件常见误区(一) 1.离婚...

 江山BQ 2020-10-23
律师办理家事案件常见误区(一)
 
1.离婚纠纷中不存在反诉,因为离婚纠纷属于复合之诉,法院会就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等问题一并处理,提反诉的律师会被法官笑话的。
2.尽管最高法就子女抚养出台过司法解释,细化了抚养权的确定规则,大多数法院说理时都会冠冕堂皇的说,“子女权益最大化原则”。但司法实践中,无特殊情况下,孩子在开庭的那一刻,一般谁在带就判给谁。毕竟,判决也要考虑到后续的执行问题,你见过哪个法院去帮人抢孩子的?
3.除非有较为严重的家庭暴力,赌博、吸毒(后两者行政处罚2次以上、或已被生效刑事判决确定)等法定离婚情形,第一次起诉一般都判不准离婚。
4.离婚纠纷如果法院判不准离婚,就别花心思去上诉了,因为上级法院对于不准离婚的判决一般都会予以维持。此时还不如服判息诉,等6个月后再次起诉。
5.民法典生效后,在分割财产时,新增了照顾无过错的原则,因此,与婚姻法时代不同的是,女方有过错也会少分共同财产。
6.“忠诚协议”的效力,各地法院认识不一,大体上从有效说到无效说再到自然之债说,目前主流观点是:靠当事人自觉履行,如果未履行的,当事人提起诉讼,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7.当事人如果能主张出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工作所从事的行业,会获得比较高的抚养费。
8.抚养费中的教育费在无约定情况下,原则不支持校外补课费、私立学校学费、兴趣爱好班费用。即使起诉多会按照公立学校标准判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按照公立学校标准支付相应费用。
9.一方婚前房产婚后的房屋租金是属于法定孳息(个人财产)、还是属于经营行为(共同财产),各地法院同案不同判现象比较严重。有的法院认为只要夫妻另一方参与了出租的过程,或者参与了房屋的修缮、维护、管理,即属于共同财产。有的法院认为是法定孳息,即使夫妻另一方有贡献,仍归个人所有。
10.夫妻一方婚内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转移或赠与给小三,另一方可起诉小三,要求全额返还。
11.多次起诉仍不判决离婚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1.夫妻双方均不愿意抚养未成年子女;2.被告为公告送达;3.被告无法联系,经法官走访发现原告有第三者;4.一方有精神类疾病,庭审时情绪激动,可能引发“民转刑”案件的。
12.继承析产类纠纷中,律师最常犯的错误就是起诉时“缺人”,即有必要共同诉讼人未在诉讼当中,需要追加,导致诉讼时间拖长。
13.婚姻法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等),其金额十分有限,江苏省最高一般不超过5万元,不要指望法律在这方面能给当事人太多救济。
14.一方婚后使用婚前购买的财产,系婚产财产财产形式的转化,仍属于个人财产。
15.侵权之债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比如夫妻一方以跑出租车或网约车为生,所获得的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此时因营运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配偶另一方在享有权利的一方面不承担义务,显然不公,此时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6.离婚诉讼中原则不能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涉及第三人权益的财产、债权债务可在婚姻关系结束后另行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主张相关权利。
17.抚养子女和赡养老人系法定义务,无法通过协议约定完全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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