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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少华:敦煌写本《文选》李善注引《毛诗》考异

 书目文献 2020-10-23

敦煌写本《文选》李善注引《毛诗》考异

金少华

   金少华,男,2011年毕业于浙江大学古籍研究所,文学博士。浙江大学古籍研究所讲师。主要研究文选学、敦煌学和经学。著有《古抄本<文选集注>研究》、《敦煌吐鲁番本<文选>辑校》等。 

内容摘要:《文选》李善注所引《毛诗》极具考证价值。不过由于传世宋刊本《文选》多经后人窜易,往往难以采信,故本文以敦煌藏经洞出土唐写本李注《文选》为依据,对其中十条《毛诗》引文(含毛传、郑笺)与今本《毛诗》的异同加以详细考辨。

关键词:《文选》;敦煌写本;李善注;《毛诗》

 (金少华著,图片复制自“中古史研究资讯”微信号)

李善注释《文选》着力于引证正文之典据,其自述注例第1条即云“诸引文证,皆举先以明后,以示作者必有所祖述也。他皆类此”[1]。整部李注所引古籍多达一千五六百种[2],而尤以对《毛诗》的征引最为频繁,比勘今本《毛诗》,异文甚夥,极具考证价值。

不过传世宋刊本《文选》李善注多经后人窜易,往往难以据信。所幸地不爱宝,敦煌藏经洞尝出土唐写本李注《文选》凡三件(法藏P.2527《答客难、解嘲》,P.2528《西京赋》,俄藏Дх.18292《江赋》),虽皆为残篇断简,但注中所引《毛诗》(含毛传、郑笺)三十馀条[3],颇胜宋刊《文选》诸本,故今据以逐条考辨与今本《毛诗》之异同,以祈方家斧正。

【1】P.2528写卷《西京赋》“取乐今日,遑恤我后”注:“《毛诗》曰:‘我躬不悦,遑恤我后。’”

《邶风·谷风》:“我躬不阅,遑恤我后。”[4]《小雅·小弁》:“我躬不阅,遑恤我后。”

按《谷风》毛传云:“阅,容也。”传语简贵,其义晦而不显。王先谦《诗三家义集疏》云:

《说文》:“阅,具数于门中也。”义训“数”,又训“历”,非此诗义。“阅”是“说”之借字,左襄二十五年《传》云:“《诗》所谓‘我今不说,皇恤我后’者,甯子可谓不恤其后矣。”引“不阅”正作“说”。杜注:“皇,暇也。言今我不能自容说,何暇念其后乎?”(毛)传“阅,容也”,知毛所见本亦作“说”,故取“容说”义释之。马瑞辰云:“《孟子》以‘容悦’并言,亦以容为悦也。”[5]

王氏谓《谷风》“阅”是“说”之假借字,毛传取“容说”义释诗,当可信从。《孟子·尽心上》“有事君人者,事是君则为容悦者也”句(即马瑞辰《毛诗传笺通释》所抉发者)焦循疏引《吕氏春秋·似顺》高诱注云“容,悦也”[6],可与毛传相互参看(“说”“悦”古今字,“说”“容”一声之转)。汉石经《鲁诗》残碑存《谷风》“我今不说”句,正合于《左传》所引,盖毛、鲁二家《诗》说并无不同也[7]。

至《谷风》郑笺云“我身尚不能自容,何暇忧我后所生子孙也”,《小弁》笺云“我身尚不能自容,何暇乃忧我死之后也”,又《礼记·表记》“《国风》曰‘我今不阅,皇恤我后’,终身之仁也”郑注云“阅犹容也。言我今尚恐不能自容,何暇忧我后之人乎”,始解“阅”为“容受”之义,其“容”字虽袭自《谷风》毛传,恐与毛传本意不相符合。

既然《谷风》毛传取“容说”义,则《毛诗》容或有异本作“我躬不悦”。P.2528《西京赋》李善注所引“悦”字诚然非《毛诗》原貌,却更能直接表明毛氏之说;而传世《文选》诸本皆改为“阅”字,校改者于毛、郑异同恐怕不甚了了。

【2】P.2528写卷《西京赋》“戴翠帽,倚金较”注:“《毛诗》曰:‘猗重较兮。’”

《卫风·淇奥》:“宽兮绰兮,倚重较兮。”

按P.2529《毛诗》写卷作“猗重较兮”,与《西京赋》写卷李善注引相同。传本《毛诗·淇奥》亦多作“猗”,而段玉裁《诗经小学》卷五“倚重较兮”条谓“猗”为讹字:

考正义曰:“入相为卿士,倚此重较之车。”《释文》曰:“倚,於绮反,依也。”与《说文》“倚,依也”相合,今本《释文》作“猗”亦是讹字耳。倘《诗》本作“猗”,则毛、郑当有训释云“猗,倚也”,不得孔、陆擅训为“依”。此与《车攻》“两骖不猗”皆转写讹“猗”也。○……《西京赋》“戴翠帽,倚金较”李善注引《毛诗》“倚重较兮”,汲古阁初刻不误,上元钱士谧校本乃于板上更为“猗”字,遂灭其据证。……○“倚”字之误始于唐石经,而足利宋本不误。[8]

因《小雅·节南山》“有实其猗”毛传云“猗,长也”,郑笺云“猗,倚也”,而《淇奥》及《车攻》之“猗”传、笺皆无说,故段氏以为后二诗当本作“倚”,否则“毛、郑当有训释云‘猗,倚也’”。阮元《毛诗校勘记》“倚重较兮”条驳其说云:

唐石经、小字本、相台本“倚”作“猗”,闽本、明监本、毛本同。案:“猗”字是也。《释文》“猗,於绮反”,正义云“而此云‘猗重较兮’”,《序》下正义云“‘猗重较兮’是也”,皆其证。此经“猗”“倚”假借,在作传、笺时人共通晓,故不更说。《车攻》“两骖不猗”同;《节南山》“有实其猗”,传“猗,长也”,笺“猗,倚也”,因易传故说之,亦是谓“猗”“倚”假借也。其此正义云“倚此重较之车兮”者,易“猗”字为“倚”字而说之,正义于古今字例如此,与上下文直引经文者不同例也。《考文》古本作“倚”,采正义而误。(臧琳)《经义杂记》引《曲礼》正义、《荀子》杨注、《文选》李注皆作“倚”,疑从犬者讹,其说非也;又据《释文》、正义、石经、《说文系传》、《群经音辨》,以为“唐人虽多引作人旁,未若从犬者尤为信而可征”,得之矣。[9]

阮氏谓《毛诗·淇奥》当本作“猗”字,上举敦煌写本是其切证,其中《西京赋》写卷抄于唐高宗永隆二年(681。据卷末题记),远在文宗开成二年(837)刻成的石经之前,段玉裁以为“猗”字始见于唐石经,殊乖事实。考段氏《说文解字注》引《淇奥》云“猗重较兮”[10],似已然不取其《诗经小学》之说。

至臧琳及段玉裁所据汲古阁本《文选》李善注引《毛诗》作“倚”者,实系后人据《西京赋》正文校改,已非李注原文,不足采信。李善引书“各依所据本”,引文“猗”字固然不必与所注赋文“倚”相同[11]。胡刻本《文选》亦同P.2528写卷作“猗”,胡克家《文选考异》云:“袁本、茶陵本‘猗’作‘倚’,是也。”于李注体例尚有未达者也。

【3】P.2528写卷《西京赋》“属车之簉,载猃猲獢”注:“《毛诗》曰:‘輶车鸾镳,载敛歇[12]骄。’毛苌曰:‘敛、歇骄,田犬也。长喙曰敛,短喙曰歇骄。’”

《秦风·驷驖》:“輶车鸾镳,载猃歇骄。”毛传:“猃、歇骄,田犬也。长喙曰猃,短喙曰歇骄。”

按P.2529《毛诗》写卷《驷驖》经文、毛传均作“敛”,适与《西京赋》写卷李善注引相合,是李善所据本《毛诗》作“载敛歇骄”。高步瀛《文选李注义疏》云:“《毛诗》作‘歇骄’者,古文之假借。”[13]“敛”亦“猃”之假借字。

又李注引《毛诗》“载敛歇骄”与《西京赋》正文“载猃猲獢”不同者,此亦引书“各依所据本”之例;而传世《文选》诸本李注引作“载猃猲獢”,乃后人据赋文校改(参见上条)。至《西京赋》正文“猲”字及李注引毛传后一“歇”字胡刻本《文选》皆作“”者(又“田犬也”上衍“皆”字),所失弥远也。

【4】P.2528写卷《西京赋》“布九罭,设罜䍡”注:“《毛诗》曰:‘九域之鱼,鳟鲂。’罭与域古字通。”

《豳风·九罭》:“九罭之鱼,鳟鲂。”

按S.1442及S.2049《毛诗传笺》写卷皆作“九域”,与《西京赋》写卷李善注引相同。“罭”为“域”之后起换旁分别文,表示鱼网之界域,考详许建平师《〈毛诗〉文字探源四则》[14]。

饶宗颐《敦煌本文选斠证(一)》云:“《毛诗》及《释文》皆作‘罭’,此作‘域’者,(李)善所见本也,故下云‘罭与域古字通’。各本引《诗》作‘罭’,非善真貌。”[15]而后人多不知“九罭”古字作“域”,乃据《西京赋》正文及传本《毛诗》校改李注引文为“九罭之鱼”,继而又改其下文“罭与域古字通”之“域”为“緎”,遂致历来学者皆以为赋文“罭”字当原作“緎”,如胡克家《文选考异》云:“善注‘罭与緎古字通’,谓引《毛诗》之‘罭’与正文之‘緎’通也,盖善‘緎’五臣‘罭’,而各本乱之。”今据敦煌写本,可知李善本《西京赋》亦作“罭”字,与五臣本并无区别。

【5】P.2528写卷《西京赋》“毚兔联猭,陵峦超壑”注:“《毛诗》曰:‘趯趯毚菟。’”

《小雅·巧言》:“躍躍毚兔,遇犬获之。”

按《初学记》卷二九《兽部·兔十二》“爰爰 趯趯”条引《毛诗》云“趯趯毚兔”[16],合于《西京赋》写卷李善注所引(写卷“菟”为“兔”之俗字)。“趯”“躍”异体字[17]。

高步瀛《文选李注义疏》云:“《史记·春申君传》歇上书秦昭王曰:‘《诗》云:趯趯毚兔,遇犬获之。’《集解》引韩婴《章句》曰:‘趯趯,往来貌。’是《韩诗》作‘趯’,《毛诗》作‘躍’。李注‘毛诗’疑‘韩诗’之误。”[18]其说尚待商榷。考《毛诗·召南·草虫》《小雅·出车》均云“喓喓草虫,趯趯阜螽”,其“趯趯”与李善注引《巧言》相同。既然《毛诗》于《草虫》《出车》二篇皆作“趯趯”,则《巧言》岂必定然不同于《韩诗》而作“躍躍”?裴骃《史记集解》所以引《韩诗章句》者,大概只是由于《巧言》“趯趯”毛传、郑笺皆无训释的缘故(《草虫》毛传云“趯趯,躍也”),尚不足以证明毛、韩异同。

【6】P.2528写卷《西京赋》“缇衣韎[19],睢盱跋扈”注:“《毛诗》曰:‘无然畔换。’郑玄曰:‘畔换犹扈也。’与跋古字通也。”

《大雅·皇矣》:“帝谓文王,无然畔援,无然歆羡,诞先登于岸。”毛传:“无是畔道,无是援取,无是贪羡。”郑笺:“畔援犹拔扈也。”

按《玉篇·人部》“伴”字注:“《诗》云:‘无然伴换。’伴换犹跋扈也。”[20]又《汉书·叙传》“项氏畔换”颜师古注:“畔换,强恣之貌,犹言跋扈也。《诗·大雅·皇矣》篇曰:‘无然畔换。’”[21]顾野王、颜师古皆用郑笺之说,“换”字正与《西京赋》写卷李善注引相同。

陆德明《经典释文》出《皇矣》经文“畔援”二字,注云:“毛音袁,取也,又于愿反;郑胡唤反,畔援,拔扈也。”[22]毛、郑音义皆不同。考“援”“袁”二字《广韵》皆收载于平声元韵雨元切小韵,“于愿反”则“袁”之去声;又“换”字《广韵》去声换韵“胡玩切”,与《释文》“胡唤反”同音。是《释文》“毛音袁”者,依“援”本字读之(又音“于愿反”则准“畔”字变调破读),“郑胡唤反”者,读“援”为“换”也。顾、颜二氏引《皇矣》作“换”皆据郑笺本。

胡刻本《西京赋》李善注引《毛诗》经文作“无然畔援”,与下文所引郑笺“畔换犹拔扈”相参差。伏俊连《敦煌赋校注》云:“今本《诗经》郑笺作‘畔援’,而今本《文选》李注引郑笺作‘畔换’。是《文选》本作‘畔换’,后人据所传《诗经》校改,而郑笺失校。唐写本(P.2528)作‘畔换’是也,上下文当以一律为是。”[23]其说是也,台北“故宫博物院”藏北宋监本[24]、韩国藏奎章阁本《文选》此注引《毛诗》正作“无然畔换”,皆与P.2528写卷相同。而胡刻本《文选》卷四四陈琳《为袁绍檄豫州》“而操遂承资跋扈”李注云:“《毛诗》曰:‘无然畔援。’郑玄曰:‘畔援犹跋扈也。’”二“畔援”或尤袤据传本《毛诗》校改,明州本、奎章阁本《文选》皆作“畔换”。又胡刻本卷六○任昉《齐竟陵文宣王行状》“沈攸之跋扈上流”李注云:“《毛诗传》曰:‘无畔换,犹跋扈也。’”虽有讹误,亦可资参证。是李注所引《皇矣》概作“畔换”,无一例外。

至于《西京赋》写卷“扈”与传本“拔扈”之异,“”当是“㧊”字俗讹,《集韵·末韵》蒲拨切“跋”小韵:“,推也。一曰,自任无单(惮)也。”[25]赵振铎《集韵校本》云:“字当作‘㧊’,不从市,见《说文·手部》。”[26]所校是也,西晋《临辟雍碑》“西嵎㧊,杨越内侵”,即其证(“㨭”为类化增旁俗字)。“㧊”“拔”音同,联绵词无定字,作“拔扈”“㧊扈”均可,通作“跋扈”。

【7】P.2528写卷《西京赋》“徒御说,士忘罢”注:“《毛诗》曰:‘徒御不惊。’毛苌曰:‘徒,辇者也。御,御马也。’”

《小雅·车攻》“徒御不惊,大庖不盈”毛传:“徒,辇也。御,御马也。”

按《车攻》孔颖达疏云:

诸“徒”皆为徒行,此独以为辇者,《释训》云:“徒御不惊,辇者也。”《尔雅》特释此文,故依而为说。“徒”既为辇者,故“御”为御马者也。[27]

陈奂《诗毛氏传疏》据以校改传本毛传二“也”字为“者”[28],所改“辇者”近是,孔疏所揭《尔雅·释训》一条尤为切证。检P.2506《毛诗传笺》写卷所载《车攻》毛传作“徒,辇者也。御,御马也”,适与《西京赋》写卷李善注引完全相同,传本毛传盖误脱“辇”下“者”字。

【8】P.2528写卷《西京赋》“缇衣,睢盱跋扈”注:“《毛诗》曰:‘韎韐有奭。’毛苌曰:‘韎者,茅蒐染也。’”

《小雅·瞻彼洛矣》“韎韐有奭,以作六师”毛传:“韎韐者,茅蒐染草也。一曰韎韐,所以代韠也。”郑笺云:“韎韐者,茅蒐染也。茅蒐,韎韐声也。韎韐,祭服之韠,合韦为之。”

按传本《瞻彼洛矣》毛传、郑笺皆讹舛不可读,段玉裁《毛诗故训传定本小笺》最早加以校订,谓毛传当作“韎韐者,茅蒐染韦,一入曰韎。韐,所以代韠也”,郑笺当作“韎者,茅蒐染也。茅蒐,韎声[也]。韐,祭服之韠,合韦为之”[29];王引之《经义述闻》卷六“韎者茅蒐染韦也”条复谓毛传原文本作“韎,染韦也”,今本涉郑笺“韎者,茅蒐染”而误衍:

盖毛以染韦一入之色为韎,而不以茅蒐为韎,故曰“韎,染韦也,一入曰韎”;郑以“韎”为“茅蒐”之合声,则以茅蒐为韎,而不以一入为韎,故曰“韎者,茅蒐染也。茅蒐,韎声也”。若毛以茅蒐为韎,则与“一入曰韎”之文自相违异;且毛既云“韎者,茅蒐染韦”,则郑不须更云“韎者,茅蒐染”矣。孔、陆所见已是误本,故不言郑与毛异耳。《晋语》“韎韦之跗注”韦注曰:“三君云:一染曰韎。郑后司农说以为:韎,茅蒐染也。”云郑以为茅蒐染,则毛不以为茅蒐染明矣;三君皆从毛义,故但言“一染曰韎”而不言“茅蒐”也。《说文》:“韎,茅蒐染韦也,一入曰韎。”“茅蒐”二字亦后人依误本毛传加之也。……茅蒐为韎与一入为韎二者各为一义,不可强同也。[30]

王氏谓毛、郑异义,其说甚辩,多为后来学者所遵从[31],唯黄以周不以为然,而基本赞同段玉裁之校订,《礼书通故·衣服通故四》云:“毛传云‘韎韐’者,总述经文也。‘茅蒐染韦一入曰韎’连读,今本‘韦’下衍‘也’字,‘一’下脱‘入’字,馀字不误。郑笺依段氏校。……凡染,一入草染,再入木染。韎韐茅蒐染,故毛传知其为一入。”[32]

考P.2528《西京赋》写卷李善注引毛传“韎者,茅蒐染也”与传世《文选》诸本无殊,高步瀛《文选李注义疏》云:

(毛传)“韎韐者”之“韐”字误衍,当依此(李善)注削去。染革为韎,合韦为韐,知此注无“韐”字是也。……茅蒐染韎,故亦径呼茅蒐为韎,“韎”即“茅蒐”之合声。《瞻彼洛矣》(孔疏)引郑《驳五经异义》曰:“韎,草名。齐鲁之间言茅蒐声如韎。”故毛传以“茅蒐”释“韎”,即以“染草”著其功用,明韎韐之“韎”即此草所染,复继之曰“一入曰韎”。毛传、郑笺义相证明,王(引之)氏强分为二,并改毛传、《说文》以成其说,窃恐未安。[33]

高步瀛以为“毛传、郑笺义相证明”,与上引黄以周《礼书通故》之说相合,可以信从。茅蒐为韎与一入为韎并非如王引之所云“各为一义”,毛传“染”上“茅蒐”二字非衍文。

至于李善注所引毛传“茅蒐染也”与传本“茅蒐染草也”之异,据高氏“即以染草著其功用”语,似以李注为脱讹。其实茅蒐草之功用为染韦,《说文》“韎”篆说解所谓“茅蒐染韦”是也,高氏所言殊嫌牵强。观段玉裁之改毛传为“茅蒐染韦”,显然也认为“茅蒐染草”不可通。

不过段玉裁的校改也难称定谳。凡言“韎韐”者,韐谓其物,韎谓其色,说见《说文·巿部》“”篆(“”“韐”异体字)段注[34]。既然“韎”是合韦制成的“韐”之色,则《瞻彼洛矣》毛传但云“韎者,茅蒐染也”完全没有问题,“染”下“韦”字固可节略。另外从郑笺来看,“韎者,茅蒐染也”应是复举毛传之文;若不复举,则“茅蒐,韎声也”之申补无处着落也(王引之不明乎此,乃强分传、笺为二义)。然则《西京赋》李善注所引毛传尚存原貌,良可宝贵;段玉裁倘见李注,大概也能突破《说文》“茅蒐染韦也”之藩篱。

【9】P.2527写卷《答客难》“《诗》曰:鼓钟□□□□□□(于宫,声闻于外)”注:“《毛诗·小雅》文也。毛□□(苌曰):‘有诸中必刑见于外。’”

《小雅·白华》“鼓钟于宫,声闻于外”毛传:“有诸宫中必形见于外。”

按《答客难》载《汉书》东方朔本传,颜师古注云:“《小雅·白华》之诗也。言苟有于中,必形于外也。”[35]颜注当即本诸《白华》毛传,“言苟有于中”句无“宫”字,正与写卷《答客难》李善注引相合。又《韩诗外传》引此诗二句而释之曰“言有中者必能见外也”[36],亦同。

传世《文选》诸本李注皆无“宫”字,罗国威《敦煌本〈昭明文选〉研究》据今本《白华》毛传谓李注脱讹[37],未可遽从。“鼓钟于宫”诚然足以“声闻于外”,至于宫中所有之物,则未必皆能“形见”于宫外。毛传“有诸中必形见于外”乃泛说,无需连“宫”字为文,传本误衍,当以李善注引为正。

又P.2527写卷“刑”乃“形”之假借字,敦煌写卷多借“刑”为“形”。传本《文选》李注无“形”字,似以“有诸中”与“见于外”为俪偶而加删改;上引《汉书》颜注则“苟有于中”与“必形于外”相俪偶,可资比勘。

【10】P.2528写卷《西京赋》“梗林为之靡拉,朴丛为之摧残”注:“毛苌《诗传》曰:‘朴,包木也。’”

《大雅·棫朴》“芃芃棫朴,薪之槱之”毛传:“朴,枹木也。”

按P.2669A《毛诗传笺》写卷所载《棫朴》毛传作“朴,苞木也”。“包”“苞”古今字,敦煌写卷多用“苞”,甚或姓氏之“包”亦然,是《西京赋》写卷李善注所引毛传正合于《毛诗传笺》写卷。胡刻本《文选》卷一八马融《长笛赋》“林箫蔓荆,森槮柞朴”李注云“朴,包木也”,当即本诸《棫朴》毛传[38],字亦作“包”。

毛传释义多本《尔雅》,《棫朴》孔颖达疏云:“《释木》云:‘朴,枹者。’孙炎曰:‘朴属丛生谓之枹。’以此故云‘朴,枹木也’。”[39]据此,则毛传“枹”字似无可疑,“包(苞)”则非是。

不过从《毛诗》本身来看,凡草木丛生者概皆用“苞”字,《唐风·鸨羽》云“集于苞栩”“集于苞棘”“集于苞桑”,《秦风·晨风》云“山有苞栎”“山有苞棣”,《曹风·下泉》云“浸彼苞稂”“浸彼苞萧”“浸彼苞蓍”,《小雅·四牡》云“集于苞栩”“集于苞杞”,《斯干》云“如竹苞矣”,《商颂·长发》云“苞有三蘖”,其例甚夥,《尚书·禹贡》所谓“草木渐包(苞)”者是也,并不因草、木不同而区分偏旁。马瑞辰《毛诗传笺通释》即以为《长发》“苞”乃“木丛生之名”[40],而《汉书·叙传》“三蘖之起,本根既朽”刘德注引《长发》又作“包有三枿”[41]。然则传本《棫朴》毛传作“枹木”者盖非原貌,“枹”之从木,当是偏旁类化字。

至于《尔雅·释木》之“枹”字,恐怕也是后人所校改。考郭璞注云:“朴属丛生者为枹,《诗》所谓‘棫朴’‘枹栎’。”其说本诸孙炎(参上文),所引《诗》“枹栎”出自《秦风·晨风》。郝懿行《尔雅义疏》云:“枹即苞也,苞稹相丛致也。……《诗》‘山有苞栎’郭引作‘枹栎’,‘苞’与‘枹’古字通。”[42]郝氏谓“枹即苞也”,殊具卓识;但所以不敢断言“枹木”字原本当作“包(苞)”而云“古字通”者,尚拘泥于字形也。至王先谦《诗三家义集疏》以“苞栎”“枹栎”分属《毛诗》与《鲁诗》[43],尤属臆必之谈。


[1]嘉庆十四年(1809)胡克家重刻南宋尤袤本李善注《文选》,以下简称“胡刻本”。

[2]参见刘奉文《〈文选〉李善注引书数量考辨》,《古籍整理研究学刊》1996年第4期,第45-47页。

[3]Дх.18292残卷未见《毛诗》引文。又马昕《〈文选〉李善注引〈毛诗〉异文研究》统计P.2528残卷征引《毛诗》十九条,P.2527残卷征引两条(《文献》2013年第2期,第111页),尚有遗漏。

[4]为避繁琐,本文所引《毛诗》经文、传笺,皆据阮刻本《附释音毛诗注疏》,不作汇校式的考证。

[5]王先谦《诗三家义集疏》,中华书局,1987年,第175页。

[6]焦循《孟子正义》,中华书局,1987年,第903页。

[7]关于《毛诗》“躬”与《鲁诗》“今”之异同,于茀《金石简帛诗经研究》云:“‘躬’与‘今’,从今音来看,相去甚远,似乎是实质性异文,但是,就上古音来看,却是同音字,并不是实质性异文。毛传于‘躬’无训,毛公必是知道此字为‘今’字,因此无传。郑笺始训‘躬’为‘身’,是知郑玄时代,‘躬’与‘今’,读音已有分别,已开始不识假借。”(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30页)

[8]《段玉裁全书》第1册,江苏人民出版社,2015年,第488页。按:段氏引陆德明《经典释文》原作“与绮反”,“与”字盖涉下文而误,兹据中华书局1983年影印通志堂本《释文》校改为“於”(第61页)。

[9]《清经解》第5册,上海书店,1988年,第368页。按:阮校引《节南山》毛传原作“猗,满也”,“满”字涉毛传上文“实,满也”而误,兹据原文改正。

[10]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第722页。

[11]考详拙文《李善引书“各依所据本”注例考论》(《文史》2010年第4期,第83-91页)。按:段玉裁《古文尚书撰异》云:“凡引古辞同字异者,必仍其字而为之说,李善注《文选》其例最善。”(《续修四库全书》第46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第206页)段氏撰成此书在《诗经小学》、《毛诗故训传定本小笺》之后,是其对李善注之认识已有发展,宜其晚年注《说文》时不再坚持《毛诗·淇奥》转写讹作“猗”之说。

[12]“歇”字P.2528写卷原作“鼎”,后加朱笔校改,兹据李注下文所引毛传录作“歇”。

[13]高步瀛《文选李注义疏》,中华书局,1985年,第398页。

[14]许建平《读卷校经:出土文献与传世典籍的二重互证》,浙江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112-115页。

[15]《新亚学报》第3卷第1期,1957年8月,第384页。

[16]《初学记》,中华书局,1962年,第716页。

[17]王筠《说文释例》谓“趯”“躍”为异部重文(中华书局,1987年,第155页)。

[18]高步瀛《文选李注义疏》,第413-414页。

[19]”字传本《文选》作“韐”,“”为换旁俗字,从“合”、从“夾”多可换用,如《玉篇·衣部》云“裌”与“袷”同(《宋本玉篇》,中国书店,1983年,第503页),即其例。

[20]《宋本玉篇》,第49页。

[21]《汉书》第12册,中华书局,1962年,第4236页。

[22]陆德明《经典释文》,中华书局,1983年,第92页。

[23]伏俊连《敦煌赋校注》,甘肃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62页。

[24]参见张月云《宋刊〈文选〉李善单注本考》,俞绍初、许逸民主编《中外学者文选学论集》,中华书局,1998年,第777页。

[25]《集韵》上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第693页。

[26]赵振铎《集韵校本》下册,上海辞书出版社,2012年,第914页。

[27]《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第429页。

[28]陈奂《诗毛氏传疏》卷一七,中国书店,1984年,第33A页。

[29]《续修四库全书》第64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第138页。

[30]王引之《经义述闻》,江苏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154-155页。

[31]参见胡承珙《毛诗后笺》,黄山书社,1999年,第1119页;马瑞辰《毛诗传笺通释》,中华书局,1989年,第728页;陈奂《诗毛氏传疏》卷二一,第9B-10A页;王先谦《诗三家义集疏》,第769页。

[32]黄以周《礼书通故》,中华书局,2007年,第190页。

[33]高步瀛《文选李注义疏》,第406页。按:高氏按语“茅蒐染韎”以下三“茅蒐”原均作“蒐茅”,兹据文意乙正。

[34]段玉裁《说文解字注》,第363页。

[35]《汉书》第9册,第2866页。

[36]屈守元《韩诗外传笺疏》,巴蜀书社,1996年,第430页。

[37]罗国威《敦煌本〈昭明文选〉研究》,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183页。

[38]按此条李善注云:“郑玄《毛诗笺》曰:‘柞,栎也。’子落切。朴,包木也。补木切。”“朴”上不排除原有“毛苌诗传”四字的可能性,涉上文而误脱。

[39]《十三经注疏》,第514页。

[40]马瑞辰《毛诗传笺通释》,第1181页。

[41]《汉书》第12册,第4246页。

[42]郝懿行《尔雅义疏》,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第1094页。

[43]王先谦《诗三家义集疏》,第456页。

注:本文发表于《敦煌研究》2017年第3期,引用请以该刊为准。感谢金少华老师授权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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