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人类生命有限,为了生命的延续,就要找配偶生儿育女,慢慢的就有了婚姻。一般情形,领过结婚证的人,就算已婚了,如果婚姻结束,就算离婚人士。可是,有几种情形,就算是领过结婚证,在婚姻结束之后,还算未婚!如果已经结婚还和他人结婚,或者与已婚人士结婚的,这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婚姻,甚至有可能触犯刑法关于重婚罪的规定。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个就是为了避免近亲结婚而导致的后代智力有缺陷的情况。有以上三种情形都属于违反法律规定从而被认定无效的情形。也就是说,法律主动认为这是无效的婚姻。现实中比如,在一个交通闭塞的山区,恶霸威胁女子,不予我结婚就杀你全家,迫于他的淫威,又是交通不发达,不得已就和他结婚了。或者是被拐卖的妇女,收买者通过特殊方法领取了结婚证的。受胁迫者或受害者在胁迫事由消失起一年内,或恢复自由之身起一年内可以去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比如,一人患有不育不孕却隐瞒对方而结婚,这肯定会让对方的结婚期望大打折扣,属于有重大疾病隐瞒另一方的。请求撤销婚姻的,也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一年内提出。这两种情况不属于法律主动认定无效的婚姻,而是要当事人自己在一年内向法院去申请撤销才可以撤销的婚姻。那为什么这两种情况法律不主动认定无效呢,这是因为,虽然一开始一方可能有胁迫、隐瞒行为,但是出发点可能是出于爱意,而在之后的日子,双方过得很融洽,没有要离婚的意思,这种情形比比皆是,所以法律主动去一棒子打死是不合适的,只有当一方确实觉得不想过了而主动去申请撤销时,法律才予以支持。 婚姻是民事法律行为,被认定为的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永远无效;而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撤销之前有效,在被撤销之后,具有溯及力,也就是说,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视为不存在过。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解读:那么可以得出结论,被认定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是相当于没有过结婚的,也就是说,婚姻结束后,哪怕之前领过结婚证,也是相当于是未婚的。综上所述,根据民法典总则编相关规定和婚姻编相关规定,可以得出结论 :重婚的、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未达法定年龄结婚的、被胁迫结婚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结婚的、有重大疾病隐瞒对方结婚的,这几种情形下,在婚姻结束后,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这几种情形,就算之前领过结婚证,有过事实的共同生活,在法律上也属于未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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