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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四不当”更应重视正当管理

 商坛论衡 2020-10-25

                    治理“四不当”更应重视正当管理

     公众微信号zhq540605    

为了维护金融安全,做好这件治国理政的大事,银监会上半年下发了《关于开展银行业“不当创新、不当交易、不当激励、不当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对于进一步提升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规范经营行为、维护金融秩序、防控金融风险无疑十分必要。然而,对“四不当”的治理不能停留于解决诸如方法、能力之类“术”的不当问题,更重要的是厘清态度、方向这样的创新之“道”,确立正当管理,否则就难以取得举一反三的效果。

                     “不当”的要害是不正当

从历史经验来看,金融危机的成因有很多种,诱因也有很多,但归根结底是由吞噬他人利益获利推动。而商业银行的健康发展本身又需要赢利,关键是要排除不正当的赢利行为。作为合法的金融组织,商业银行在整体上一般不会公然非法吞噬他人利益;但是这不能保证银行内部员工或者个别部门不会利用赢利形式上的不当实施不正当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因此治理“四不当”理应从根子上抓起。

按照一般的理解,“不当”多属于方法、能力、水平问题,甚至可以认为是好心办了错事。但是从与银监会《通知》中有关“不当创新、不当交易、不当激励、不当收费”等需要治理的内容来看,远不止于此。应当承认,“四不当”的确有认识不足的问题;然而更重要的在于信念是非坚定。如果我们在执行既定原则时对眼前形势的判断有可疑之处,在作出判断时犹豫不决,那么就要看这些原则是否提供了一种我们在经过反思后能够予以肯定的解决办法,是否能符合我们最坚定的信念,是否能在需要指导的地方寻求指导。不正当行为则不是这样,即使不是在刻意钻空子以营私,也是心存侥幸。在治理中如果止步于不当行为,就容易放过更为严重的不正当管理,抓了芝麻丢了西瓜。

从过去的教训来看,压垮金融安全防线的最后一根稻草的往往是不正当管理。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酝酿中,宏观层面上固然有次贷制度、规则设计不当的问题;但是在其中推波助澜的则是做假账、在信用评级中的上下其手等等不正当行为。比较典型的例子是安然财务造假丑闻:美国《商业周刊》认为“安然将财务的责任从账面载体上消除,创造性地做账,防范任何方面的人士(中下层职员、政府部门、股民等等)发现他们的外强中干、外荣内枯的真实情况,已经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在秘密交易以及“圈内人交易”中,其前创始人肯尼斯·莱从银行非法获得7500万美元个人贷款以牟利。类似严重的非法行为在由法律部门认定有罪之前,直觉就可以告诉我们那是不正当,而非轻描淡写式的不当。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与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中,都存在着金融监管缺失的弊端。但是再好的治理技术、监管制度也需要执行空间。“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惯性不除,就会有“N不当”的花样翻新;不正当管理才是有意识利用其“空子”的真凶。难怪有股神之称的巴菲特在2014年给公司经理们的备忘录中,敦促他们避免参与不道德的行为,即使它在技术上是合法的。巴菲特写道:“我们必须衡量每一个行为,不仅要以它是否合法为依据,还要考虑到是否会被不友好但却聪明的记者写进国家报纸的头版新闻里。”巴菲特也有操作不当、马失前蹄的时候,而他之所以屡创投资神话,与按此原则说到做到有很大关系。只有克服了不正当利益的臭豆腐心理,才能对不当行为的风险心怀畏惧。

                     在创新中确立正当管理 

上面所提到的安然公司肯尼斯·莱的不正当行为是以管理的名义进行,因而可以称之为不正当管理。与此相对应的是正当管理,可以将正当管理视为排除了不正当管理行为的职务行为。在金融创新做出这种区别十分重要,因为创新允许失误,探索本身没什么不当,对“四不当”的治理又是为了更好地创新;反过来说,治理“四不当”就要确立正当管理,以保证金融创新的稳健进行,惟如此才能达到既治标又治本的效果。

确立正当管理有助于处理好道与术的关系,防止对“四不当”的治理纠缠于低层次博弈。正当管理不是“一本正经”,更不是墨守成规;相反正是因为需要创新,在需要创新的领域没有现成的答案,对创新的具体模式容易产生争议,总存在着无知之幕,需要创新者自己去甄别什么才是取之有道。首先,探索的路径要能体现普遍具有的、即使有缺陷也是比较可取的条件。然后,我们还要看一看这些条件是不是还能产生一批重要的原则。如果不能,我们再去寻找另外的同样合理的前提。但如果能,而所产生的原则又符合我们对“道”的深思熟虑的信念,那就不会留下隐患,面对相关主体的质疑可以问心无愧。否则即使在“术”上很成功,那也极有可能被不正当管理所利用,防不胜防。

确立正当管理有助于处理好源与流的关系,避免“四不当”治理的选择性执行。从管理的层次来看,下一层级的不正当管理或许不是上一层级的直接授意,但依然与上一层级能否坚持正当管理密切相关。当上一层级实际上是在进行不正当管理时,下一层级的不正当行为就会层出不穷。上一层级即使没有公开进行不正当管理,但当他们为了绩效“只要结果不管过程”时,下一层级就会以创新为名进行选择性执行。部分银行默认违规提供同业增信,或通过借助券商、基金、信托、保险、期货等通道方设立定向资管计划、有限合伙股权理财融资等模式获利,下面的“四不当”就难以避免。监管重拳将前期的所有毛病和后期可能存在的问题都堵住,就是为了防成为“四不当”之源,不确立正当管理就会按倒葫芦浮起瓢。

确立正当管理有助于处理好本与末的关系,强化监管部门治理层面的正当管理。不破不立,创新中的不正当管理不除,正当管理就难以确立。从这个意义上讲,及时甄别金融创新是否属于正当管理,不仅是金融业务部门的事,也是监管部门的责任。反思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时有证据表明,随着金融活动的全球化发展和高度混业经营的快速推进,美国奉行的“伞形监管模式”无法有效监管金融市场,虽然一直有加强监管的呼声,但决策层认为市场有其自我纠错机制,直到顺其自然的放纵态度导致危机爆发。换句话说,是否属于正当管理不能由金融业务部门自己说了算,不能让原则来适应金融业务部门自己的情况;更要避免以方便管理为由,颠倒管理就是服务、服务实体经济的本与末关系。

                   谨防被动的不当行为

其实,既要认真开展“四不当”的专项治理,又要促进金融创新,就需要调动起正当管理的热忱。因为创新就会有风险,需要区分不可避免的失误与刻意失当的界限。不分青红皂白就会造成误伤,甚至遏制创新;那些试图通过不当管理谋取私利的人们在监管高压之下,就会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一本正经地鬼扯,形成一种新的叫做被动的不当管理行为。为了防止这种倾向的出现,从以下几点做起是必要的:

通过坚守正当管理的主旋律,克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方面的不作为。有管理研究表明,不当管理除了有主动的不当行为,还有一类较为被动的不当管理行为,如对下属不理不睬,即使下属完成了非常费力的工作也不给予赞扬,违背了对下属的承诺,对下属撒谎等。这在金融创新中表现为懒政、保守、无所作为等等,甚至将防范金融风险作为这种被动消极的不正当行为的藉口,“晴天送伞、下雨撤伞”,敷衍应对小微客户。而正当管理之“正”有坚持走正道之意,需要避免旁枝侧出式的旁门左道;在金融领域就是坚持适应实体经济需要这个主旨,不能因为碰到困难就失去锐气。正当管理当然不是乱作为,在实践有冲突时,需要主动确认采用哪些原则才可能是合理的,敢为人先,而不是因为怕犯错误怠于选择。  

    通过正当管理的“正天下”精神,矫正消极监管倾向。正当管理之“正”,有矫正、使端正之意。孔子所谓“政者,正也”,不仅强调的是方法、过程,更指的是结果。由此可以看出,管理与治理原本都有监管的责任;如果将两者分离开来,就容易导致两者在实质上脱节。从银监会有关“四不当”专项治理的通知来看,虽然规定有自查阶段,而且要求“上查下”要留有痕迹,以备监管检查;但是不能排除基层有做表面文章、走形式的可能。必须要求基层管理者在正当管理中履行“正”的职能,坚持结果导向,实施追溯问责。而上级监管或者职能机构不能等自查报告呈送上来之后简单汇总、满足于形式合规;需要深入银行金融机构当中,对银行从业人员的选拔、资质、诚信等方面进行过程监督,在过程中守住底线。

通过弘扬正当管理的正能量,杜绝负能量的传递。随着金融监管的力度加大,出拳加重,被监管的金融机构对从紧的专项治理或许不会敷衍了事;但面对治理与业绩的双重压力,基层即使没有软对抗,也有可能迁怒于服务对象。有管理理论把这叫做不当行为的前因变量:当行为人自认为遭遇了不当对待而无法直接报复时,他们往往会选择转移这种攻击行为,而转移的对象往往是下属、同事或者服务对象。当行业环境不确定性比较高,经营环境变化比较快,不可预测性增多时,行为人会感受到更多的焦虑和压力,从而会引发其做出更多传递负能量的不当行为。这就表明,无论是监管机构还是被监管机构,都应当在正当管理中保持正能量传递的持续、均衡与可预期,既不能搞运动式的治理,又不能单纯搞秋后算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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